工傷認定申請流程及賠償標準(2020年)

2021-01-11 黃維升律師

一、申請時間:30日或1年內

(一)用人單位:要在30日內申請

用人單位要在員工受到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30日內申請

(二)勞動者:用人單位沒申請的,要在1年內申請

用人單位30日內沒有申請的,勞動者本人(或近親屬、工會組織),要在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1年內申請;

(註:因「①不可抗力、②人身自由受限制、③屬於用人單位原因耽誤申請時間、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⑤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提起仲裁、民事訴訟」等原因耽誤工傷認定申請時間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內,此時申請時間可以超過1年——但為了以防萬一,建議還是儘早申請。)

二、申請資料

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交

1.勞動關係證明:

如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廠牌、工卡、工資支付憑證、考勤記錄、押金收據、處罰憑證;

2.醫療機構證明,或職業病證明

如,醫院的全套病歷(包括入院記錄、手術記錄、遺囑、醫療費用明細,如果原件被拿走的,可以憑本人身份證,在醫院病案室複印一套並蓋章,作為原件使用)、疾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鑑定書)

3.工傷認定申請表

勞動者本人(或近親屬,工會組織、律師),到社保局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附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4.證人證言、證人身份證複印件

有些工傷需要證人提供《證人證言》,介紹受傷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資情況、受傷經過等。證人要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5.路線圖

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申請認定工傷的,需要列印地圖,並在地圖上繪製出當時的路線圖,註明起點、終點,事故發生點及時間。

駕駛員在駕駛車輛途中受傷,申請認定工傷的,也需要提供路線圖。

三、社保局工傷認定時間

1.《工傷保險收文回執》、《補齊材料告知書》:

如果在遞交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時,遺漏了一些材料,社保局會先出具《工傷保險收文回執》和《補齊材料告知書》,告知您他們已經收到材料,並提醒您在30日內補齊其他材料。

2.《工傷認定受理書》

各項材料齊全的,社保局會出具工傷認定受理書,在60日內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決定:

(1)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 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

(2)一般情況下,3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

(3)最遲,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

3.《工傷認定決定書》

符合工傷認定規定的,社保局會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

不符合的,會出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四、認定工傷,一般要有勞動關係,但也有例外

1.一般情況下,要有勞動關係,才可以認定工傷。

2.例外情況下,如果存在「違法轉包、分包」,法律規定由「違法轉包、分包的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此時沒有「勞動關係」。

(1)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2)相關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號:

本院再審認為,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其目的在於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有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職工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即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除非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另有規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該條規定從有利於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對《工傷保險條例》將勞動關係作為工傷認定前提的一般規定作出了補充,即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根據上述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違法轉包、分包的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3.個人掛靠單位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請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該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該個人追償。

(1)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2)相關判例: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行終字第26號

本院認為,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被上訴人深圳市人社局作出的深人社認字(南)(2014)第460085001號《深圳市工傷認定書》,人民法院依法對該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五、工傷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0級)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註:

1.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工傷前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

2.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300%封頂。

2.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60%計算。

(二)傷殘津貼(1-6級)

勞動者工傷致殘,經勞動能力鑑定為1級至6級傷殘,沒有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待遇。

1. 工傷1級至4級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註: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 工傷5級至6級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註: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10級)

工傷後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有權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各省存在差異,一般是「本人工資乘以某個月數」,但江蘇省採用「定額」標準(具體應查詢本省工傷條例)。

廣東省: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0個月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8個月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6個月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4個月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2個月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1個月

江蘇省:

五級傷殘:20萬元

六級傷殘:16萬元

七級傷殘:12萬元

八級傷殘:8萬元

九級傷殘:5萬元

十級傷殘:3萬元

(註:患職業病的,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10級)

工傷後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有權獲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各省存在差異,一般是「本人工資乘以某個月數」,但江蘇省採用「定額」標準(具體應查詢本省工傷條例)。

廣東省: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50個月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40個月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5個月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8個月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4個月

江蘇省:

五級傷殘:9.5萬元

六級傷殘:8.5萬元

七級傷殘:4.5萬元

八級傷殘:3.5萬元

九級傷殘:2.5萬元

十級傷殘:1.5萬元

(五)停工留薪期工資

1.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3.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4.停工留薪期工資,一般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5.用平均工資法計算停工留薪期工資時,是否包括加班費,各地做法不同:

(1)廣東,包括加班工資。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2018)七: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勞動者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應按勞動者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加班工資)支付。

(2)上海,不包括加班工資。

《上海高院民一庭調研與參考》(〔2014〕15號):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不應包含加班工資。

(六)護理費

1.停工留薪期的護理費

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用人單位未安排護理的,應支付護理費。各地做法不一,以廣東地區為例,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2.評殘後的護理費

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且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標準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七)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1)住院夥食補助費: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交通費、食宿費: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保經辦機構同意,要到統籌以外地區就醫的,相關交通費、食宿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醫療費

1.醫保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醫保外:各地做法不一樣,用人單位一般不承擔。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由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A.深圳做法

深圳《2016年全市社會保險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

三、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以實際支出的工傷醫療費高於社保部門償付的醫療費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補足的,不予支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B.浙江做法

浙江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十六、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範圍的費用,如何承擔?

答: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範圍的費用原則上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超出目錄範圍的費用經用人單位同意或者認可的除外。

(九)工傷康復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到籤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

(十)輔助器具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配置輪椅等)

(十一)工傷復發待遇

工傷復發的,可以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待遇。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

2.供養親屬撫恤金

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發給由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包括配偶、其他親屬、孤寡老人或孤兒(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但總和不超過本人生前的月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作者簡介:

黃維升律師,深圳執業律師,擅長勞動糾紛、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事、企業治理、執行、刑事辯護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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