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020-12-13 律圖

在上班期間,許多人難免會碰到一些因工作而導致的事故傷害。那麼這個時候,進行工傷認定是職工在發生工傷以後必經的一項流程。但是,可能有許多朋友對工傷認定的流程、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不是很清楚。這裡整理了相關資料,請看下文了解。

一、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1、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注意:工傷評定申請應該由該員工所在的單位提出,如果該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時間提出,職工本人和親屬在一年內也是可以申請的。但是要注意時間期限,超過一年後相關部門也就不會再處理,那時再想得到相應的工傷補償護理費等就會很麻煩。

二、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報登記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申報證據清單》。

並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書》複印件,或確立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職工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後診斷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兩人以上旁證證明(證人證言);

5、屬於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傷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單」、「出差通知書」,或者其它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

(2)屬於上下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職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線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3)屬於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證明;

(4)屬於借用、勞務輸出人員,需提交雙方單位的協議書;借用或勞務輸入單位的事故調查報告;並由勞動關系所在單位申報並提交勞動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勞務輸出職工名單(需經雙方單位蓋章確認);

(5)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有效的委託證明、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6)單位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單位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在遇到工傷以後,當事人要明確承擔工傷的單位信息,如公司名稱和辦公地址。如果在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情況下,發生了工傷事件,該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起員工的工傷補償。

如果已經購買工傷保險,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結合受傷職工的實際情況,同時參考當地關於工傷的賠償標準規定,對受傷職工作出相應的賠償。

此外,要有明確的勞動關係證明,一般要有用工合同才能進行工傷認定。若之後做工傷傷殘鑑定,或者處理有關糾紛的時候,也就能有理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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