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我發生工傷了,什麼時候我應該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過了這個期限怎麼辦?
【律師解答】
日常生活中的絕大多數人在發生工傷後的第一時間都會感到非常迷茫,不知道該怎麼做。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發生工傷後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否則時間一旦經過,可能導致無法按照工傷待遇獲得賠償的後果。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如果用人單位未在上述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果用人單位和受害職工一方均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的後果是什麼呢?這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屬於用人單位原因;(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5)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也就是說,屬於上述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依舊有權提起工傷認定的申請,被認定為工傷後,依舊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不屬於上述情形之一的,則因為期限問題,將不能夠再次提起工傷認定的申請。
【律師提醒】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如果單位沒有在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在單位提起工傷認定申請時,工會組織也可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