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民法典·以案說法】
●關鍵詞
筆名 姓名權
●概述
在寫作或藝術活動中,一些作家或演藝家常常喜歡隱去真實姓名,根據面臨的社會環境、寫作內容或者個人喜好、審美情趣等,採用筆名、藝名取代其真實姓名。很多名人都有筆名或者藝名,甚至有可能比他們的真實姓名更「出名」。近年來,大批網絡作家風靡一時,他們中大多以筆名為人們所熟悉。與此同時,網上筆名、藝名等被假冒、盜用的現象也不乏其例。
●案例
2014年起,一名愛好創作網文的原創作者以「流離孤雲」為筆名,在網上發布青春情感相關的原創文章。其稱「當初以此命名的時候,在各大搜尋引擎搜索了關鍵字,並沒有任何一個相同的,甚至類似的出現。後來才決定使用此名字」。
通過各種網絡平臺,「流離孤雲」的名字漸為人熟知,一些人以此作為他們在社交平臺上的暱稱。此後,有的自媒體和網站開始用「流離孤雲」筆名來吸引流量。當「流離孤雲」本人打算在某自媒體平臺註冊個人帳號時,發現已經有人搶先在該平臺用該筆名進行了註冊。
●法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1012條)
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第1017條)
●點評
趙瑩(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講師)
使用他人筆名、藝名當謹慎
從社會效應來看,筆名、藝名等以一種無形資產的形式客觀存在。現實生活中,因筆名、藝名等被侵犯而引發的糾紛較為多見,成為人格權侵權問題的多發區之一。
民法典人格權編第三章專門規定了姓名權和名稱權,明確姓名權和名稱權作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其人格利益和商業利益受到法律保護。同時,民法典明確規定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因此,筆名、藝名等同姓名權一樣,受到法律明確保護。至於判定其是否受到侵犯,應注意以下兩點:
其一,筆名應當具備一定的社會知名度。「知名度」的標準是指以經過自身經營,使其筆名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領域內的公眾所知悉。「知名度」標準源於商品化權,其僅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少數人所實際擁有。在此案例中,「流離孤雲」作為一名網文原創作者,如能證明該筆名在網際網路上具有一定影響力,為較多網文愛好者所知悉,則應認定該筆名作為一種文化符號,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
其二,筆名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筆名在被他人使用的過程中,如果足以讓公眾認為是原筆名所有者所為,就構成了侵犯他人姓名權的條件。如果「流離孤雲」確實被很多自媒體和網站拿來吸引流量,利用原筆名所有者的文化效應或名人效應牟利,那麼此種行為涉嫌侵犯他人的姓名權。
姓名權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筆名、藝名等也不例外。
積極權能指的是姓名享有者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姓名如何被使用,在何處被使用,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變更自己的姓名或者允許他人在不違背享有者意志的情況下,正確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筆名享有者也享有此種積極權能,自主決定筆名的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的權能。
消極權能指的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如果沒有經過筆名所有者的同意,幹涉、盜用或者假冒他人筆名,就構成了侵犯他人姓名權的行為。
筆名、藝名、網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只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就應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因此,使用他人筆名、藝名等時應格外謹慎,避免侵犯他人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
(本報記者靳昊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