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聊城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黨組書記許玉恆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

2020-09-11 聊城晚報

2020年9月11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原聊城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黨組書記許玉恆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以被告人許玉恆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扣押、退繳在案的涉案款項依法處理。

經法庭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許玉恆利用擔任聊城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為多家公司在辦理土地手續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公司實際控制人送予的人民幣現金共計260萬元。被告人許玉恆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24073559.78元的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玉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巨大。被告人許玉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許玉恆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均應依法懲處,且數罪併罰。被告人許玉恆如實供述了本案全部受賄犯罪事實和起訴指控的第一起濫用職權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起訴指控的第二起濫用職權犯罪事實,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許玉恆親友代其退交了全部受賄款項,預繳了罰金,且在本案宣判前主動彌補了因被告人許玉恆濫用職權造成的經濟損失,本案起訴指控的因被告人許玉恆濫用職權造成的經濟損失已經全部得到挽回,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許玉恆承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根據被告人許玉恆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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