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訴離婚案件中關於訴訟費應該由哪一方負擔的問題往往是當事人比較關心的。根據本離婚律師多年來的辦案經驗認為,雖然總的原則是由原告預付全部或者主要部分的訴訟費,等到判決離婚時再由被告分擔一部分,但是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每個法院又有各自獨特的處理方式。鑑於方式多種多樣,不便一一列舉,現將三種常見方式為大家介紹如下:
一、原告預付全部訴訟費,法院判決離婚時在判決書中確定由被告應承擔的部分,然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訴訟費。這種方式是最常見的。如果被告拒絕向原告支付其應當承擔的訴訟費,則原告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來獲得補償。
二、原告預付全部離婚訴訟費,法院在判決離婚並確定被告應承擔的部分後,先由法院根據原告所提交的退費申請將該部分費用退還給原告,然後再由法院向被告追索該費用。採用這種方式雖然可以保證原告順利獲得退費,但實施的法院並不太多。
三、原告在起訴離婚時預付基本的訴訟費,然後在訴訟過程中根據雙方所提出的需要處理的財產與債務數額分別確定雙方所應補交的訴訟費並要求及時交納。這麼做雖然可以免去雙方在判決離婚後相互結算絕大部分訴訟費的事兒,但對於原告在起訴時所預交的基本訴訟費仍然需要被告向原告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