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不知道大家是否想過這樣的一個問題,那就是我們為什麼要結婚?
或許,書寫君今天為大家整理的一件離婚案件,能夠投射出婚姻的作用吧。
原告:男,1987年出生,漢族。
被告:女,1992年出生,漢族。
雙方都委託了訴訟代理人,也就是都請了律師。
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於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男方)提出的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雙方解除婚姻關係。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男方)陳述:
雙方於2015年元月經人介紹認識,登記結婚後未生育子女。
由於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在一起生活期間爭吵不斷,且無法溝通,致使彼此積怨越來越深,矛盾不斷惡化。
被告(女方)從2016年9月回娘家後雙方分居至今。原告(男方)於2018年2月起訴離婚,經判決不準予離婚後,雙方關係沒有任何改變,仍保持分居狀態,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遂再次起訴離婚。
被告(女方)陳述:
1、不同意離婚。
2、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是被告(女方)婚後發病,原告(男方)怕拖累自己,將被告(女方)送回娘家,不管不問,沒有盡到丈夫應盡的責任。
3、被告(女方)家庭為低保戶,經濟困難,被告(女方)無工作收入且患有疾病,如判決離婚,原告(男方)應依照法律規定,給予生活幫助費20000元。
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被告雙方於2015年元月經人介紹認識,登記結婚後未生育子女。
2016年9月被告(女方)經黃岡市中心醫院診斷患病後,被告(女方)已回到娘家居住至今。2018年2月原告(男方)起訴要求離婚,經判決不準予離婚,現原告(男方)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本院認為,被告(女方)婚後經檢查患有疾病,原、被告雙方夫妻之間應互相扶持,相互關懷,攜手共進,共同努力早日治好疾病。
原告(男方)要求離婚,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女方)亦不同意離婚,且原告(男方)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男方)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雙方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後計收150元,由原告(男方)負擔。
對於這一場婚姻,再來談論什麼親情、愛情都是徒勞。
男方的絕情讓人感到可怕,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沒,訴求請求中,幾百塊錢的訴訟費都成了男方的訴求請求之一,就這一點,哪裡還敢談論什麼愛情。
女方可算是遇人不淑了,想來遇到這樣一個丈夫,想要再有感情也是假的。
不過法院判決不予離婚,這點還是讓大家感到欣慰了。一場婚姻沒了感情,那至少還得為弱勢一方提供一份保障吧。
再回到最初的問題,我們為什麼要結婚呢?
借用法官的這段話給大家心中埋下一份種子吧,「夫妻之間應互相扶持,相互關懷,攜手共進,共同努力早日治好疾病。」
疾病、意外、又或是生活中困難、坎坷,人生哪能盡如人意,每一段婚姻所經歷的也不可能盡如人意。
所以,難道婚姻的目的不就是給對方、給自己愛的人一份堅實的依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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