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涉及強姦罪,是開除學籍還是留校察看?

2020-09-10 葉律師

浙大一學生犯強姦罪獲緩刑一年半,學校將其留校察看。浙江大學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浙大發本〔2017〕119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期限12個月,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到期可以申請解除。

強姦犯罪涉及當事人隱私,案件一般都是不公開。這個事情,要不是浙江大學自己在官網通報出來,那大家也是很難知道的。不過,這個處分結果出來之後,網友意見就很大,特別是認為處分過低的意見非常之多,也非常之大。

《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予以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

從該條款來看規定,對於緩刑的刑事案件,可以開除學籍或留校察看。浙江大學選擇了對學生進行留校察看,好像也是符合規定。但我們看看《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其中第八條規定明確規定,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當然,這些都是可以的規定,並非是必須的強制性規定。該規定第十七條也規定,但處分明顯偏輕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處分決定的,撤銷原處分,按本規定條款處理。現在因為爭議過大,浙江大學也正在召開會議研究,可能也不排除根據規定改變處分結果。

從刑罰適用來看,判處緩刑應當是認為行為及情節是相對較輕。但是,這個學生涉及的嚴重人身權利犯罪,是強姦罪,基本是大家觀念上的嚴重性犯罪,這也是爭論較大的原因。但是從最近關於學生的處分來看,特別是季子越不當言論被開除學籍,從嚴重性來看,刑事犯罪的嚴重性是比起一般的治安違法來的嚴重,那這個強姦罪都只是留校察看,那這個沒有構成犯罪的反而開除學籍,這個法律適用上確實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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