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GB/T 12200.1-90漢語信息處理詞彙01部分:基本術語和GB/T 12200.2-94漢語信息處理詞彙02部分:漢語和漢字中確立的以下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部分
3.1.1 語言:為了傳遞信息而使用的一組字符、約定和規則。
3.1.2 語音:人類發出的能表達一定意義的聲音。
3.1.3 言語:語言的運用及其結果,是語言的具體體現。
3.1.4 書面語:語言的書面變體。
3.1.5 口語:語言的口頭變體。
3.1.6 方言:一般指語言的地方變體。有時也指語言的社會變體或個體變體。
3.1.7 漢語:漢族的語言。中國境內主要的通用語言,也是國際通用語言之一。屬漢藏語系。
3.1.8 現代漢語:現代漢民族語言。包括它的主要地域分支:北方話、吳語、湘語、贛語、粵語、客家語、閩語等。它的規範化語言是普通話。
3.1.9 中文:特指漢語。
3.1.10 文字:人類記錄和傳達語言的書寫符號系統。
3.1.11 文本:語言的符號串,文字信息處理的對象。
3.1.12漢字:記錄漢語的書寫符號系統。漢字也被其他一些國家或民族用作為書寫符號。
3.1.13 古代漢字:秦以前的漢字,包括甲骨文、金文、篆書、六國文字等。
3.1.14 現代通用漢字:現代通行的記錄現代漢語的書寫符號系統。
3.1.15 簡化字:採用同音代替、改換聲旁、草書楷化、偏旁簡化等方法制定的一些筆畫較少的漢字。
特指1986年重新公布的《簡化字總表》,共2 235字。
3.1.16 繁體字:被簡化代替的筆畫較多的漢字。
3.1.17 異體字:漢字通常寫法之外的一種音同、義同,只是字形筆畫或結構不同的字。
3.1.18 字體:同一漢字由於各種原因(歷史演變、書寫、印刷等)而形成的各種不同體式。
3.1.19 正體:同一個漢字的各種不同形體中規範的標準形體。
3.1.20 異體:漢字正體之外的其它形體。
3.1.21 手寫體:用於日常交際的人工書寫的字體。一般使用各種筆作為書寫工具
3.1.22 楷書:漢隸在草書的影響下形成的一種字體。形體方正、筆畫平直。
3.1.23 行書:同時具備有楷書和草書特點的一種中間字體。筆勢簡易而流暢
3.1.24 草書:一種書寫便捷的漢字字體,筆畫簡約,多用連筆。
3.1.25隸書:由篆書簡化演變而成的一種漢字字體。其筆畫由圓轉變成方折,具有波磔。
3.1.26 篆書:秦和六國通行的筆畫圓轉的古代漢字,也是一種字體。
3.1.27 印刷體:用於印刷的字體。現代漢字的印刷體以1988年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準。
八十年代又產生了用於計算機顯示和列印的國家標準印刷。例:GB 5007.1和GB 5007.2,GB 5199。
3.1.28 宋體:現代最通行的漢字印刷體。由宋代刻版所用字體發展而來。
3.1.29 仿宋體:漢字主要印刷體之一。模仿宋體產生的字體。
3.1.30 楷體:漢字主要印刷體之一。由手寫的正規楷書發展而來。
3.1.31 黑體:漢字主要印刷體之一。字體粗黑醒目。
3.1.32 字號:印刷體依據字體大小所編的號。計算機用字也以字號為標準,但雷射照排系統以「級」為標準。有些系統可以無級放大或縮小。
3.1.33 字形:特指構成每個方塊漢字的二維圖形。構成漢字字形的要素是筆畫、筆數及漢字部件的位置關係等。
3.1.34 漢字結構:部件構成漢字時的方式和規則。最基本的漢字結構是獨體(結構)和合體(結構),合體結構又分為左右結構、上下結構、包圍結構等類。
3.1.35 正寫法:文字符號形體的規範和使用規則,包括正寫法和正詞法。漢字正寫法可依據《簡化字總表》、修訂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等。漢語正詞法可參照《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和《信息處理用現代漢語分詞規範》。
3.2 GB 9851.1-9印刷技術術語中確立的以下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部分。
3.2.1 印刷: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將原稿上的圖文信息轉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藝技術。
3.2.2 印刷品:使用印刷技術生產的各種產品的總稱。
3.2.3 印刷工藝:實現印刷的各種規範、程序和操作方法。
3.2.4 印刷機械:用於生產印刷品的機器、設備的總稱,也稱印刷工具或印刷設備。
3.2.5 印刷材料:印刷生產中使用的承印物與其他材料的總稱。
3.2.6 印刷技術:通過製版、印刷、印後加工批量複製文字、圖像的方法。
3.3 GB/T 17004防偽技術術語中確立的以下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部分。
3.3.1 防偽:防止以欺詐為目的,未經所有權人準許而進行仿製或複製的措施。
3.3.2 防偽技術:以防偽為目的而採取的,在一定範圍內能準確鑑別真偽並不易被仿製和複製的技術。
例如:各種具有仿偽性能的防偽油墨、防偽印油、防偽紙張、印章防偽、防複印技術、電子創作防偽技術、結構防偽技術等。
3.3.3 防偽技術類別:按仿偽技術難易和複雜程度劃分的類別。從一般的防偽技術、適當加密的防偽技術、採用多種學科的綜合防偽技術、極難仿造的防偽技術共分為四個級別。
3.3.4 防偽技術力度:識別真偽、防止假冒偽造功能的持久性與可靠程度。可按防偽技術的防制難度、防偽技術的類別、檢測手段的先進程度、保持防偽性能的最低時間等指標來進行評價。各種評價的等級可分為A,B,C、D四個等級,A為最高級,D為最低級。
3.3.5 防偽油墨:具有防偽性能的油墨。它是經過專門研製的在油墨中加入一些特別的物質而具有防偽功能的一種特殊油墨,例如:光敏防偽油墨、熱敏防偽油墨、壓敏防偽油墨、磁性防偽油墨、光學可變防偽油墨、防塗改防偽油墨等。
3.3.6 防偽印油:具有防偽功能的印油。它是在印油或印泥中加入一種螢光物質,當用紫外線照射時,會呈現出鮮豔的彩色螢光,一般無色的印油呈有色螢光,有色印油則呈現出與外觀可見顏色有差別(或顏色相近但強度增大)的螢光。
3.3.7 防偽紙張:具有防偽性能的紙張。例如:印鈔紙、水印紙、化學水印紙、超薄紙及紙漿中摻入特殊纖維的有色纖維紙和無色螢光纖維紙或加入具有防偽作用的小圓片、微粒、全息圖及帶有文字的半透明窄帶等專用紙張等。
3.3.8 印章防偽:在制章時採用的防偽加密技術。現有的印章防偽技術主要是採用先進工藝代替手工刻制印章;採用防偽印油和印泥,或章體和印油相結合的新型印章;在印章印面加防偽暗記,如在印面圖文的點、線條或邊框上製作虛線點、線、間斷等;在印章印面上加觸發密碼,經物理或化學方法才能顯現的密碼信息等。
3.3.9 防複印技術:防止用複印的方法來進行仿製和複製的技術。例如:加入水印、安全線、金、銀或彩色顆粒等製成的防偽紙張;在文件表面加雷射全息膜、光學變色膜、回反射膜等不可複印的膜層;或設計和應用光學幹擾圖形等。
3.3.10 電子創作防偽技術:應用電子創作系統來獲得極其複雜、極高分別率的、人工不能製作的版線圖案及微縮文字的技術。
3.3.11 結構防偽技術:在設計製造的產品上採用某種特殊的結構設計,從而使產品達到保真。含機械防偽技術、包裝防偽技術等。
3.4 以下規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部分
3.4.1 物證:指以物的外形特徵、物質結構和成分特徵以及物的反映形象特徵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3.4.2 書證: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來記載人的思想和行為以及採用各種符號、圖案來表達人的思想或傳遞某種信息,其內容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都是書證。
3.4.3客體:司法鑑定中的客體是指能夠證明有關案件事實的,需要運用專門的科學技術方法進行鑑定的人、物、事或現象。文書鑑定中的客體通常為各類文件物證的書寫人、製作工具及製作過程、真偽等事實或現象。
3.4.4 客體反映形象:指與案件有關的人或物的某一部分在一定條件下形成的痕跡,或通過一定技術形成的客體形象、事或現象的記錄載體等。如文書鑑定中,人書寫形成的筆跡,各類製作工具形成的印章印文、印刷圖文等,通過一定技術製作的人像照片、圖片等。
3.4.5 被鑑定客體:指需要進行鑑定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物、事或現象。文書鑑定中的被鑑定客體往往是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各類文件的書寫人、製作工具、製作材料等。
3.4.6 供鑑定客體:指鑑定過程中作為供比較對象的實體。
3.4.7 客體特性:指一個客體特有的區別於其它客體的性質。如筆跡鑑定中書寫人的書寫習慣等。
3.4.8客體特徵:指客體可供識別的特殊的徵象,是構成客體特性的具體內容,任何客體的特性都是通過一定的特徵表現出來的。如筆跡鑑定中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的筆跡特徵等。
3.4.9 檢材:文書鑑定中特指需要進行鑑定的可疑文件。
3.4.10 樣本:文書鑑定中特指供比較和對照分析的文件。
3.4.11 同一:指被鑑定客體的自身同一。
3.4.12 同一認定:指由具有專門知識的鑑定人對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客體是否自身同一的問題作出的專業判斷。
3.4.13 種類認定:又稱種屬鑑別。指由具有專門知識的鑑定人通過對檢材與樣本的比較、分析,對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客體是否同一種類的問題作出的專業判斷。文書鑑定中的種類認定通常包括:人的種屬特性的鑑別(如書寫人的年齡、性別、文化程度、籍貫、民族等種類的分析和鑑別);製作工具的種類認定(如書寫工具、印表機、複印機、傳真機的種類認定);文件材料的種類認定(如紙張、墨水、油墨、墨粉、粘合劑的種類認定);文件製作方法的種類認定(如文件的性質、內容辯讀及文件的製作過程、順序、狀態等的分析和鑑別)
3.4.14 文書:又稱文件。指人們在社會交往中形成和使用的各種公文、合同、契約、書信、字據、證照等材料的總稱。文書鑑定中,泛指一切以文字、語言、圖形、符號為表現形式的記錄和提供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和信息的各種材料。文件按照製作方式可分為書寫文件、印刷文件和電子文件等;按照製作技術可分為普通文件和特種文件等;按照性質可分為真實文件、篡改文件、汙損文件等;按照其狀態可分為原件和複製件等
3.4.15 書寫文件:指各類手寫文件的統稱,也稱手寫文件。包括正常書寫文件、偽裝書寫的文件、摹仿書寫的文件和各類非正常條件下書寫的條件變化文件等。
3.4.16 印刷文件:又稱印刷品、機制文件。指採用各種印刷技術製作的各類文件的總稱。印刷文件包括傳統製版印刷文件、辦公設備機制文件、特種印刷文件等。傳統製版印刷文件包括:凸版印刷文件、凹版印刷文件、平版印刷文件、孔版印刷文件等;辦公設備機制文件包括:列印文件、靜電複印文件、傳真文件等。印章印文也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印刷文件。
3.4.17 電子文件:指通過計算機鍵盤、掃描儀、電子筆或各種攝錄設備等輸入,經計算機軟體(如文字、圖表、圖形、圖像編輯和處理軟體)的編輯、處理並儲存於硬碟、移動盤、光碟等存儲媒質上的文件。該類文件的載體不是傳統的紙張,必須通過計算機或專用設備進行讀取,也可通過計算機外圍設備(如列印設備)製作成普通的機制文件。
3.4.18 特種文件:是指採用特殊的製作方法,通常會運用不同的防偽技術和印刷工藝製作的有特定用途的文件,如貨幣、護照、身份證、信用卡及其它法定的證明身份的證件和有價票據等。
3.4.19 篡改文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上的篡改文件是指利用真實文件採用作假的手段改變原真實文件的局部內容形成的內容虛假的變造文件,故又稱變造文件或局部變造文件。常見的作假手段有:添改、擦刮、拼湊、消退、掩蓋、替換等。廣義上篡改文件既包括採用作假的手段改動形成的變造文件,也包括因環境或其它意外因素導致受汙染、損壞或發生其它變化的汙損文件。
3.4.20 汙損文件:指受汙染、損壞或發生其它變化的文件,其與變造文件的區別在於文件的各種變化並非系故意採用作假的手段形成,通常是環境或意外所致,如汙物汙染、破碎、燒毀、浸損、粘貼、裱糊、模糊等。
3.4.21 原件:又稱原始文件,指最初形成的文件或實物。
3.4.22 複製件:指採用各種複製技術製作的原件的複製品。根據製作的手段可分為:複寫件、複印件、掃描件、照片、圖片等
3.4.23 母件:指用於製作複製件的,其以上各層次文件的總稱。母件既可能是原件,亦可能其本身也是複製件。
3.4.24 文件物證:又稱文書物證。指以書寫、印刷或攝錄等方法製成的文件為載體,以文字、語言、圖形、符號為表現形式,記錄和提供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物和文件內容及其真偽等信息的證物。文件物證既是一種物證,也是一種書證。
3.4.25 文書鑑定:又稱文件檢驗、文件鑑定、可疑文件鑑定等。指運用文件檢驗學的理論、方法和專門知識,根據鑑定人的經驗,並結合測量、檢測的結果,通過綜合分析對各類文件的書寫人、製作工具、製作材料、製作方法、性質、狀態、形成過程等進行的專業判斷。文書鑑定根據鑑定的對象和任務可分為:筆跡鑑定、印章印文鑑定、印刷文件鑑定、篡改文件鑑定、汙損文件鑑定、文件材料鑑定、文件製作時間鑑定、特種文件鑑定等。
3.4.26 文件系統:系統是指事物的統一體或集合體,它是由事物的全部要素構成的相互聯繫、相互作用、互為邏輯的綜合整體。文件系統是指具體案件中由文件物證自身的各要素構成的,並與案件事實的其它外部要素有關的,在時間和空間的分布上相互聯繫、相互作用、互為邏輯的綜合整體。
3.4.27 文件系統要素:要素是指事物必須具備的實質或本質、組成部分。文件系統要素既指具體案件中構成文件物證系統的所有部分,及文件系統的內部要素。構成文件系統的內部要素一般包括:文件的形式、內容、言語、筆跡、材料、工具、印跡、汙損、防偽及其它痕跡等,同時這些內部要素又與案件實事有關的其它外部要素密切聯繫,如與案件有關的人、物、事、時間、地點、方法、物質條件等。
3.4.28 文件系統鑑定:指從具體案件出發,把文件物證作為與案件實事相互聯繫的有機整體,通過對文件系統要素和與案件實事有關的其它要素的綜合分析,採用各種檢驗手段,綜合判斷文件要素之間以及與案件系統其它相關要素之間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分布規律或相互關係,鑑別文件的真偽。
3.4.29 筆跡鑑定:又稱筆跡檢驗。指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性在書寫的字跡、符號、繪畫中的反映,通過檢材與樣本筆跡的比較、鑑別,從而確定文件物證書寫人的專門技術。
3.4.30 印章印文鑑定:簡稱印文鑑定。指根據印章在製作、使用、保存過程形成的印面材料和結構特性在印文中的具體反映,通過檢材與樣本印文的比較、鑑別,從而確定文件物證上印章印文真偽的專門技術。
3.4.31 印刷文件鑑定:又稱機制文件鑑定。指根據印刷工藝和印刷設備的材料和結構特點及其變化規律在承印物(文件載體)上的具體反映,通過對根據印刷原理、方法製作的各類文件進行分析、比較和鑑別,確定文件物證的印刷工具、印刷方法、印刷過程及其真偽、來源、關係等的專門技術。
3.4.32 篡改文件鑑定:狹義上的篡改文件鑑定又稱變造文件鑑定,指綜合運用各種科學技術手段對文件物證是否存在變造事實所作出的鑑別和判斷,以及恢復或辨認被篡改的原有內容的一項專門技術。根據篡改手段的不同,篡改文件鑑定通常可分為:添改文件鑑定,擦刮文件鑑定、拼湊文件鑑定、消退文件鑑定、掩蓋文件鑑定、換頁文件鑑定、文件印壓字跡鑑定等。廣義上篡改文件鑑定既包括變造文件鑑定,也包括汙損文件鑑定。
3.4.33 汙損文件鑑定:指根據受汙染、損壞或發生其它變化的文件物證的物質特性,採用理化檢驗方法對其進行恢復、整理、顯現和鑑別的專門技術。常見的汙損文件有:汙染文件、破碎文件、燒毀文件、浸損文件、粘貼文件、裱糊文件、模糊文件等。
3.4.34 文件材料鑑定:指根據製作文件的物質材料特性,採用形態比對和理化檢驗方法對其理化特性、種類進行分析和鑑別的專門技術。文件材料鑑定包括:紙張鑑定、墨水鑑定、油墨鑑定、墨粉、粘合劑鑑定等。
3.4.35 文件製作時間鑑定:指根據文件物證系統要素的特性及其變化規律,對文件的製作過程、順序和形成時間進行鑑別的專門技術。文件製作時間鑑定包括:印刷文件製作時間鑑定、印章印文蓋印時間鑑定、印字先後順序(又稱朱墨時序)鑑定、書寫時間鑑定、電子文件製作時間鑑定等。
3.4.36 特種文件鑑定:指根據特種文件的製作方式、製作工具、製作材料及採用的防偽技術等特性,必要時通過與真實文件(或標準樣本)的比較檢驗,採用形態比對和理化檢驗方法或專門儀器檢測方法等對其真偽進行鑑別的專門技術。
3.4.37 文件檢驗學:簡稱文檢學。指綜合運用現代科學的理論和技術方法,以與案件有關的文件物證為對象,研究文件的形成與變化,文件檢驗的理論和方法,以及利用文件進行犯罪的規律和特點的一門技術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