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管理 - 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國家認監委...

2021-0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單位】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國家認監委 
【發布文號】商產發[2012]318號 
【發布日期】2012-09-06 
【實施日期】2012-09-06 


  為進一步轉變汽車和摩託車出口發展方式,提高出口增長的質量和效益,促進產業健康發展,依據《對外貿易法》、《海關法》、《商檢法》、《汽車產業發展政策》、《認證認可條例》,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決定對汽車和摩託車(含非公路用兩輪摩託車、全地形車,產品目錄見附件1、2)生產企業實行出口資質管理,對出口經營企業實行生產企業授權經營管理,並對生產企業授權實行分類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出口資質的生產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汽車、摩託車生產企業應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具備有效的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 

  (二)低速汽車生產企業應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三)非公路用兩輪摩託車生產企業應具備有效的ISO9000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獲得國家推行的自願性產品認證或相關國際認證。 

  (四)全地形車生產企業應具備有效的ISO9000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獲得相關國際認證。 

  (五)所有產品類別的生產企業須具備與出口保有量相適應的維修服務能力。 

  二、分類管理

  (一)自2013年起,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依據對生產企業上報的境外售後維修服務網點 的審核情況、企業出口規模,對生產企業出口授權實行分類管理。 

  符合出口資質條件的生產企業,可根據自身所屬企業分類,授權一定數量的出口經營企業(含企業集團所屬的進出口公司)出口本企業的產品;雙方須在授權約定中對出口產品的質量保證、售後服務等連帶法律責任予以明確。 

  (二)2013年汽車和摩託車生產企業分類管理標準。 

  1、汽車生產企業。 

  一類企業(可授權出口經營企業7家):境外售後維修服務網點達到50個;且年出口(2011年出口量或以2012年上半年所折算的全年出口量,下同)達到10000輛的乘用車、載貨車、低速汽車生產企業,年出口達到2000輛的大中型客車生產企業。 

  二類企業(可授權出口經營企業5家):境外售後維修服務網點達到10個;且年出口達到2000輛的乘用車生產企業、年出口達到1000輛的大中型客車生產企業、年出口達到5000輛的載貨車、低速汽車生產企業。 

  三類企業(可授權出口經營企業3家):境外售後維修服務網點達到5個;且年出口達到500輛的乘用車生產企業、年出口達到200輛的大中型客車生產企業、年出口達到1000輛的載貨車、低速汽車生產企業。 

  四類企業(可授權出口經營企業1家):不滿足第一、二、三類企業要求,但建有境外售後維修服務網點的汽車生產企業。 

  五類企業(僅限自營出口):未建有境外售後維修服務網點的汽車生產企業。 

  2、摩託車(含非公路用兩輪摩託車、全地形車)生產企業。 

  一類企業(可授權5家出口經營企業):境外售後維修服務網點達到10個,且年出口達到100000輛的摩託車和非公路用兩輪摩託車生產企業;境外售後維修服務網點達到5個、且年出口達到10000輛的全地形車生產企業。 

  二類企業(可授權3家出口經營企業):境外售後維修服務網點達到5個,且年出口達到10000輛的摩託車和非公路用兩輪摩託車生產企業;境外售後維修服務網點達到3個,且年出口達到5000輛的全地形車生產企業。 

  三類企業(可授權1家出口經營企業):不滿足第一、二類企業要求,但建有境外售後維修服務網點的摩託車生產企業。 

  四類企業(僅限自營出口):未建有境外售後維修服務網點的摩託車生產企業。 

  對於同時生產多種汽車或摩託車車型的企業,以其可授權出口經營企業最多的汽車或摩託車車型為參照標準,確定其所屬企業分類。 

  (三)商務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依據出口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分類管理標準。2014年起,未建有境外售後維修服務網點的生產企業不得授權或自營出口。 

  三、申報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須於每年9月10日前,將申請表(見附件3、4)、海關報關單複印件等出口證明材料、企業境外售後維修服務網點總體建設及變動情況,報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機電辦)。 

  (二)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機電辦)對企業材料進行初核並徵求當地海關意見後,將相關材料和匯總表(見附件5、6)於9月30日前報至商務部(產業司)。 

  (三)商務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於每年10月公示下一年度《符合申領汽車和摩託車出口許可證條件企業名單》(以下簡稱《名單》),並於12月正式發布。 

  四、資質管理的執行

  (一)每年12月15日起,商務部授權的許可證發證機構憑《名單》開始發放下一年度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適用於一般貿易、加工貿易、邊境貿易、捐贈方式出口的汽車和摩託車。 

  (二)企業持合同、出口許可證等必要憑證和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出口汽車和摩託車產品應在生產地檢驗,並通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生產企業質量保證工作的檢查。 

  進口國對汽車和摩託車產品有準入的法律法規要求的,企業須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交所出口產品符合相應準入要求的證明;進口國準入法律法規不明確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質檢總局指定的相關技術規範實施檢驗。 

  (三)企業持出口許可證和檢驗檢疫機構籤發的《出境貨物通關單》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 

  (四)商務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根據出口企業在海外市場的經營情況、《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情況、出口產品日常檢驗和監管情況、企業強制性產品認證情況,適時提出預警,並動態調整《名單》。 

  (五)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況可對其進行通報、警告、暫停或取消從事汽車或摩託車出口資格。 

  1、提供虛假資質證明材料的; 

  2、其產品被相關部門認定為侵犯智慧財產權的; 

  3、偽造生產企業授權證明的; 

  4、出口非自產或非授權企業產品的; 

  5、出口產品在國外有重大質量事件並對我國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6、有其他違反本通知規定行為和不誠信行為的。 

  (六)出口企業可向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舉報違法違規企業。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並作出相應處理。 

  五、其他事項

  (一)為鼓勵發展與邊境接壤國家的貿易,邊境地區有關省、自治區可推薦當地1-2家有實力的出口經營企業,明確與重點生產企業(一類和二類生產企業)的委託代理關係和目標出口市場後申報,此類授權不受生產企業出口授權數量限制,但生產企業在同一目標市場不得重複進行此類授權。每年申報時,當地管理部門須同時報送上一年度所推薦的出口經營企業的出口經營情況。 

  (二)企業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車和摩託車,須憑中標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申領出口許可證;企業出口非原產於中國的進口汽車、摩託車,須憑進口海關單據和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 

  摩託車發動機和車架出口經營企業須憑具有出口資質的摩託車生產企業提供的證明(格式見附件7)申領出口許可證。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關於規範汽車出口秩序的通知》(商產發[2006]629號)、《關於規範摩託車產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機電發[2005]699號)和《關於規範摩託車產品出口秩序的補充通知》(商機電發[2006]44號)同時廢止。 

  附件:1.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汽車產品目錄
     2.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摩託車產品目錄
     3.符合申領汽車出口許可證條件企業申請表
     4.符合申領摩託車出口許可證條件企業申請表
     5.符合申領汽車出口許可證條件企業名單申請匯總表
     6.符合申領摩託車出口許可證條件企業名單申請匯總表
     7.摩託車發動機和車架出口證明

商  務  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 關 總 署 
質 檢 總 局 
國 家 認 監 委 
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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