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是非常普遍的一類民事糾紛,勞動爭議一般是由於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失引起的。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到相關機構申請調解或者仲裁解決,那麼,不通過勞動仲裁的調解書有法律效力嗎,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網友諮詢:勞動爭議調解書有強制法律效力嗎?
廣東文功律師事務所張洋律師解答:
不通過勞動仲裁的調解書,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一般如果是國家認可的部門作出的是可以雙方去法院換取調解書的,國家認可的調節單位有:如:處理醫療糾紛的:醫調委,交通事故的調節委員會等,根據今年剛實施的《民事訴訟法》規定,這些政府批准的民間單位出的調解書可以到法院換取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對方反悔,你可以帶著這個調解書去法院起訴,這個調解書具有合同的效力,如果不是嚴重違法,你有證據佐證,法院還是會按照調解書支持你,出個判決書,這個判決書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了。
張洋律師解析: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方面,這是由於企業調解委員會的性質決定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既不是司法、仲裁機構,也不是行政機關,而是在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專門處理企業內部勞動爭議的職工群眾組織。因此,企業勞動爭議調解與審判、仲裁活動不同,調解活動參加人不具有訴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調解委員會沒有對勞動爭議的強制處理權,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也沒有法律強制力保證。
另一方面,對調解協議的履行,《勞動法》第80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1條都是這樣規定的: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協議應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並沒有明確規定。這也說明,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是主要依靠當事人之間的承諾、信任,以及道德規範的約束,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因此,當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協議時,無論是另一方當事人還是調解委員會都不能強迫履行協議。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6條規定,調解委員會對受理的勞動爭議調解不成以及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不含企業調解委員會在規定期限內的調解時間)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