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志剛,男,19**年**月**日出生於北京市,公民身份號碼×××,漢族,高中肄業,農民,住北京市平谷區。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順檢一部刑訴(2020)3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志剛犯詐騙罪,於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程方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志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及本院經審理查明:
201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王志剛在北京市順義區以幫助被害人周某的妻子辦理北京飛機維修工程有限公司正式工作為由,騙取周某人民幣共計4.5萬元,後將錢款自用並編造理由不予退還。王志剛於2019年4月23日經電話通知後到案。其已退賠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志剛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損失並獲得諒解的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王志剛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志剛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認罪認罰且籤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被害人周某的陳述,證人譚某、姚某的證言,被告人王志剛的供述,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微信轉帳記錄截圖,醫療費結算清單,工資條,工作記錄,受案登記表,110接警單,到案經過,身份信息,收據,諒解書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志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王志剛犯有詐騙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王志剛犯罪後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已退賠被害人損失並獲得諒解,本院對其從寬處罰並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志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