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永成,男,**歲(19**年**月**日出生),漢族,出生地黑龍江省克山縣,小學文化,農民,住黑龍江省克山縣。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於2019年10月4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2020〕3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永成犯敲詐勒索罪,於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建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永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2019年3月18日21時許,被告人趙永成在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鎮於善街與北沙河中路交叉口,以段某駕駛的汽車剮蹭到其為由,以對方酒後駕車相威脅,索取人民幣7000元。
二、2019年5月26日21時許,被告人趙永成夥同冷彬、修海峰、董明也(均另案處理)在北京市通州區臺湖鎮輔外路,駕駛車輛故意與範某酒後駕駛的豐田卡羅拉轎車(車號:×××)發生碰撞,後以對方酒後駕車相威脅,索取人民幣28000元。
三、2019年6月3日21時許,被告人趙永成夥同他人在北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孫暉電器店門前,駕駛車輛故意與高某酒後駕駛的寶駿730汽車(車號:×××)發生碰撞,後以對方酒後駕車相威脅,索取人民幣4000元。
2019年10月4日23時許,被告人趙永成在北京市通州區白廟檢查站被抓獲。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趙永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趙永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當庭自願認罪認罰。
經審理查明:
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趙永成通過親屬向本院退繳案款人民幣39000元。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段某、範某、高某的陳述,證人布某、丁某的證言,被告人趙永成的供述,辨認筆錄,視聽資料,書證微信轉帳記錄截圖、銀行轉帳記錄、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工作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永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永成犯敲詐勒索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永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永成已退賠全部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趙永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對被告人趙永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永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趙永成持有的iPhone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三、已退繳至本院案款人民幣三萬九千元,發還被害人段某人民幣七千元,發還被害人範某人民幣二萬八千元,發還被害人高某人民幣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