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福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蘇文鵬,綽號「鴨朋」,男,19**年**月**日出生於福建省福安市,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福安市(戶籍地:福安市)。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200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3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福安市看守所。
辯護人郭海強,福建閩東人文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陳永斌,福建閩東人文事務所律師。
福安市人民檢察院以安檢公刑訴(2009)1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文鵬犯尋釁滋事罪,於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5月11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9年6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福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海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蘇文鵬及辯護人郭海強、陳永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7年9月14日下午,為與冬華一伙人爭奪福安市城陽鄉王基嶺179號店內「牌九」賭博點的頭錢,被告人蘇文鵬和王某1、遊某1、遊某2(均已判刑)、彭某2(另案處理)經商量決定,如冬華一伙人再來店裡搶頭錢,就把對方砍掉。當日下午2時許,當看到陳某2、陳某1、鄭某、林某、阮某2等人到該店收取頭錢時,被告人蘇文鵬夥同遊某2、遊某1、彭某3、王某1即從店旁的小巷內拿刀衝向陳某2等人,並持刀分路追趕四散逃開的陳某2等人,砍打陳某2、陳某1、鄭某等人致傷,其中被告人蘇文鵬和王某1持刀砍傷陳某2等人。經福安市公安局法醫鑑定:陳某2、陳某1、鄭某的傷情均屬輕傷。2008年7月29日本院判決同案犯王某1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該判決業已生效。
上述事實,被告人蘇文鵬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並有被害人陳某1、陳某2、鄭某、林某、阮某1陳述、證人遊某2、遊某1、王某1、彭某1、吳某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示意圖、現場照片、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被告人蘇文鵬供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文鵬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結夥持械隨意毆打他人,致三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蘇文鵬積極參與本案的預謀和實施犯罪行為,辯護人關於其犯罪情節輕、作有小的辯護意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蘇文鵬歸案後認罪態度好,系初犯,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該點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本案被告人蘇文鵬的犯罪情節和作用與已判決的同案犯王某1基本相同,可參照王某1的判決進行量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蘇文鵬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7日起至2012年3月1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