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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
借貸糾紛案引出舉報
表面上,這只是一起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在2014年10月,長沙的卜某(女)將劉某、鄒某和湖南省的一家經濟擔保公司告上了法庭,追索欠款200萬元以及利息。
根據一份由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1月作出的民事調解書,這起借貸經過法院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劉某和鄒某確認欠卜某借款200萬元及利息,並約定於2015年4月12日前一次性償清完畢。
原本,雙方按照調解協議執行,事情也就了結。但是,據劉某說,其後,自己不僅在9月被拘留,還被處以3萬元的罰款,甚至名下的房產也被法院查封。
於是,劉某決定講出這起借貸案的背後情況,並且向長沙市紀委進行舉報。
據劉某稱,他根本就不應該被拘留,因為他被查封的房產價值遠遠大於欠款;此外,自己也沒有賴帳,一直在和對方協商,並且自己也一直配合法院方面的工作。
2
舉報:
副局長放貸收高利
那麼,這起借貸糾紛案的背後,究竟有著怎麼樣的故事?
事情的起源是劉某和別人於2010年7月在長沙創建了一家律師事務所。
劉某告訴羊城晚報記者,他本身並不是律師,不過,在創辦了律所之後,因此結識了擔任長沙市司法局副局長的分管領導貝某。
「我們是在律所驗收開業的時候認識的,此後,雙方關係一直都不錯。」劉某說。
劉某稱,在一次酒桌上,貝某向劉某等律所人員表示,稱由非律師投資辦律師事務所的情況在長沙並不多見,他一定會支持劉某等人的發展。
據劉某說,在雙方相識幾個月之後,貝某來找劉某等人,提出要拿些錢過來給劉某等人一起賺點錢。
「我們其實並不缺少資金,但是由於貝某是主管我們律所的領導,所以也就不好意思拒絕,於是我們就同意他拿150萬元過來,並且以借款的形式,給他固定回報,雙方商定的利率為月息4分。」劉某說,當時他們都覺得很尷尬,但是不得已答應了。
這筆借款,從2010年12月10日起,期限為3個月,共支付利息18萬元。
在舉報信中,劉某稱,第一次借款之後沒過多久,貝某又來律所找他們,說自己帳戶上還有320萬元,也想借給他們,並且提出這次的利息可以低點,為月息3分5。於是,劉某等人再次接受。在六個月後,當劉某等人提出要還錢給貝某的時候,貝某卻不願意接受,稱還要再延期六個月。這筆借款,劉某等人共支付利息100多萬元。
借款的年利率高達48%,劉某等人為何會接受這樣的高利?
對此,劉某的解釋是,一方面貝某是他們的分管領導,得罪不起,另一方面貝某也向他們承諾,不僅會幫助他們律所評優,並且還會依靠自己多年來在司法界的人脈,為劉某的律所開拓資源。
劉某等人創辦的律師事務所,僅僅創辦一年,便於2012年被評為2011年度「長沙市優秀律師事務所」。
據劉某稱,到了2013年,律所效益不佳,加上高利貸的負擔重,所以他和另外兩個合伙人退出了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自己去了澳門開酒店。
「2013年4月初,貝某夫婦得知我在澳門開酒店,幾次打電話給我說要來澳門玩,4月12日,他們到了澳門,說帶了1000萬元想和我一起投資賺錢,我以澳門投資風險大為由,只接受了他們200萬元,月息為2分。」
劉某告訴羊城晚報記者,他在澳門投資的酒店在2014年下半年虧損嚴重,由於此時自己已沒有能力繼續支付貝某的利息,他便與貝某商量暫緩支付利息。於是,有了對方將自己告上法院的官司。
3
調查:
另一合伙人也「被」借錢
根據劉某向羊城晚報記者出示的借款合同,記者看到,出借人是卜某。對此,劉某解釋說,卜某其實就是貝某的妻子。
「每次借款,都是貝某先來找我們談,談妥之後,再由他的妻子卜某出面,和我們籤訂協議,錢也是通過卜某的帳戶來轉帳。」劉某說。
在羊城晚報記者調查的過程中,當時律所的另一名合伙人伍某,也向記者證實了貝某向其放貸收高利的事情。對於自己創辦的律所誕生一年就被評為優秀,伍某說:「才創辦一年的律師事務所本來是沒資格參評優秀律師事務所的。」
在舉報中,劉某認為,貝某的這種利用職務之便發放高利貸的行為,是一種變相索賄,而且其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張某當年也是與劉某一起創辦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不過他較早退出了律所。他告訴羊城晚報記者,在與貝某第一次籤訂借款協議的時候,他在現場,當時卜某並沒有出現,而是貝某出現,但是他並沒有在現場籤協議,而是將協議拿回家,由其妻子籤名。
羊城晚報記者與被舉報者——貝某取得了聯繫,希望他能夠就與劉某、伍某之間的借貸關係作一個說明。
但是在第一次電話聯繫中,貝某卻拒絕對自己被舉報一事進行澄清,只說:「沒有。」但是,「沒有」指的是什麼,他並沒有進一步說明,只是表示,如果要他進行回應,則要通過長沙市司法局。記者與之溝通稱,借貸行為為私人行為,並非公務行為,但是貝某依然拒絕回應並掛斷電話。
在第二次聯繫中,對方稱羊城晚報記者打錯了電話。只是,記者撥打的手機號和辦公室電話,均為長沙市司法局官方網站上公布的局領導聯繫電話。記者也曾嘗試撥打卜某的電話,但是始終無人接聽。
對於舉報,長沙市司法局辦公室高主任回應羊城晚報記者採訪稱,此事涉及貝某妻子與他人的借貸糾紛,屬於個人行為,並非貝某的職務行為。
(文/記者 李鋼 製圖/劉栩)
放貸收利
原本只是一起看似普通的私人借貸糾紛,可是,在糾紛的背後,卻牽扯出一樁司法局副局向下轄的律師事務所放貸收高利的舉報案。
長沙市一家律師事務所的投資人於近日向該市紀委舉報稱,「長沙市司法局的一名副局長利用職權多次向他以及他的合伙人放貸收高利,年利率甚至高達48%,作為交換,這名副局長還承諾為他們律所評優以及開拓司法人脈作為回報」。
據羊城晚報記者採訪獲悉,長沙市紀委已經接獲這一舉報,但是對於舉報內容是否屬實,目前長沙市紀委方面仍在調查之中,尚未做出調查結果。
紀委回應
接到舉報正在調查
羊城晚報記者就此舉報聯繫上長沙市紀委,相關部門負責人告訴羊城晚報記者,他們已經接收到了實名舉報信,目前舉報已經轉到了調查部門,正在進行調查核實之中。
長沙市司法局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也告訴羊城晚報記者,稱目前司法局方面正在配合長沙市紀委進行調查,還沒有調查結果。
向分管的律師事務所放貸收高利一事如果屬實,那麼這種行為如何定性?
對此,廣州市社會科學院研究院彭澎認為,如果舉報內容為實的話,那麼這位司法局領導的行為是一種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利益的行為。「因為司法局與律師事務所之間有著上下級的管理關係,作為司法局的領導,利用自己的身份放貸收高利,有利用職權的嫌疑,但是如何對此進行最後定性,還要看具體的情況。」彭澎說。
專家說法
是投資還是賄賂?
對於司法局領導涉嫌向管轄的律師事務所放貸收高利的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毛壽龍認為,如果舉報內容屬實,那麼這種行為就涉嫌變相賄賂。
「我認為,首選要區分這種行為是屬於投資還是賄賂,目前還不能對這兩種行為進行嚴格的區分,否則會矯枉過正,因為即使是公務人員,也是有投資的權利。但是根據舉報的內容來分析,如果確為事實,那麼這种放貸行為就有賄賂之嫌,因為放貸的副局長顯然利用了自己的職權,否則他不可能收取這麼高的利息,並且還有利益輸送,有其他方面的回報。」毛壽龍說。
律師朱永平認為,從目前的證據來看,貝某與律所之間的高利貸行為應屬民間借貸,因利率和還款問題引起的糾紛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但是對於是否涉嫌受賄犯罪,現有證據略顯不足。但貝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管理對象發放高利貸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等相關規定的行為,應由紀委部門介入調查對其進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