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浪財經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陳文、周翀羽
未來的法定數字貨幣體系將不是紙幣投放中的「央行—商業銀行——終端用戶」的生態系統,而很有可能形成「央行—商業銀行/網際網路企業—終端用戶」的全新生態系統。
在人工智慧、區塊鏈、雲計算、大數據(以下簡稱「ABCD」)等技術創新推動下,一個全新的、智能型的數字經濟社會正在全面來臨。順應「網際網路+」經濟而產生的銀行電子存款、第三方支付等傳統私人數字貨幣創新已經很難有效支撐智能型數字經濟發展的新需要。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新型私人加密數字貨幣不斷湧現,尤其是在2019年6月全球網際網路巨頭Facebook發布「Libra」數字貨幣白皮書,宣稱將要建立一套簡單的、無國界的虛擬加密貨幣,在為數字經濟發展帶來新的支付解決方案的同時,也給各國央行帶來發行主權數字貨幣的全新思維。基於服務數字經濟發展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加速推進我國版央行數字貨幣DC/EP(Digital Currency/Electronic Payment)的研發測試。如何正確認識央行數字貨幣對於數字經濟發展的助力機理,以及如何構建符合智能型數字經濟要求的數字貨幣生態系統,成為了當下必須思考和研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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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數字貨幣難有效支持數字經濟發展
根據《二十國集團數字經濟發展與合作倡議》的定義,數字經濟是指以使用數位化的知識和信息作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作為重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的有效使用作為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優化的重要推動力的一系列經濟活動。數字經濟發展將提高企業生產力和生產效率,推動經濟高質量增長,推動社會進步。但是數字經濟需要講究發展的方向性,一方面數字經濟的不當發展可能帶來的是對經濟和社會的損害,另一方面數字經濟的發展也講究升級換代,當前的數字經濟發展已經從早期的「網際網路+」1.0時代升格至ABCD支撐下的智能型2.0時代。
對我國而言,要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符合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動數字經濟升級轉型,實現經濟韌性提高和綜合國力提升的目標。儘管我國的零售支付市場已經相當發達,但行動支付工具的智能化程度仍有不足,在數字經濟升級換代的當下已經不勝其任。諸如比特幣等私人加密數字貨幣雖帶有可編程的智能性質,但由於本身的特性以及市場對其使用的偏好,無法滿足數字經濟對貨幣形態的要求,使其難以有效支持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第一,私人加密數字貨幣充當貨幣的交易成本過高,難以作為數字經濟的主流支付工具。目前大多數加密私人數字貨幣仍以挖礦的方式來達成共識認證和激勵分配,以比特幣為例,隨著比特幣的挖礦越來越難,獲取比特幣過程中需要的電力等投入變得越來越高,造成交易成本的提高和社會資源的浪費,不符合「綠色」的理念。而私人數字貨幣缺乏國家信用背書,價格極易受到市場預期影響,波動率高,在競爭過程中容易造成市場恐慌,導致金融市場和實體經濟發展的「協調」性不足,因此私人加密數字貨幣更適合作為投機工具而非主流的支付工具。
第二,私人加密數字貨幣在保護用戶隱私的同時,存在對於數字經濟發展至關重要的交易數據採集和使用的浪費。私人加密數字貨幣具有完全匿名的特性,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交易雙方的隱私信息。但零售支付數據是數字經濟的關鍵生產要素,對於數字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阿里巴巴、騰訊等頭部網際網路企業對網際網路產業與金融業務發展的聯動布局中,零售支付數據是重要的支撐,在實現對客戶的精準營銷以及信貸產品的精準定價方面具備重要的作用。私人加密數字貨幣的過度發展形成的是無法關聯到個人實名的交易數據,這些交易數據無法高效率為數字經濟發展所用,造成「共享」和「開放」的不足,從而桎梏數字經濟的發展。
第三,私人加密數字貨幣廣泛被用於投機活動和非法創新,會導致數字經濟發展的扭曲。私人加密數字貨幣相對於法幣具有投機的特性,市場為了追求投機利益可能過度投資相關產業,造成經濟結構的扭曲。正因為私人加密數字貨幣難以監管的特點,會產生諸如ICO(首次幣發行)等以數字貨幣為噱頭的炒作和欺詐,影響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此外,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在交易中是匿名的,且不可追蹤,這意味著它可以用來進行諸如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或逃稅等非法活動,例如在暗網交易中普遍使用比特幣等加密數字貨幣。基於私人加密數字貨幣形成的經濟模式「創新」帶來是數字經濟的異化和野蠻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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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數字貨幣促數字經濟建設作用機理
央行數字貨幣的推出本身也是積極借鑑現有私人加密數字貨幣的結果。作為行動支付工具,央行數字貨幣的技術路線選擇會影響交易記錄的更新和訪問機制,對於行動支付數據治理結構以及數字經濟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由於私人數字貨幣的挖礦機制及完全匿名特性難以滿足數字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我國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推出需要謹慎選擇相應的技術路線,在借鑑私人加密數字貨幣智能性特徵的基礎上,糾正其不利特徵,推動數字經濟實現促進數字經濟升級換代的歷史使命。
從順應智能型數字經濟發展的新需求角度看,央行數字貨幣的發行如果仍然採取傳統的中心化、帳戶型模式,其作用和價值並不會突出;但如果將其設定為基於區塊鏈技術的編碼智能貨幣,則有望與智能型數字經濟的新需求相契合。具體來說,智能編碼的央行數字貨幣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促進數字經濟建設發展:
第一,構成數字經濟發展的支付基礎設施並形成數據支持。數字經濟的核心是信息和數據,其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不再僅僅局限於輔助性角色,而是真正成為核心資源。正是在這一背景下,黨的十九大四中全會明確數據參與要素市場分配,數據對於數字經濟發展的戰略意義得到了充分重視。央行數字貨幣在研發推廣的過程中,創新發展底層技術,持續優化技術路線選擇,構成數字經濟發展的支付基礎設施,將為數據有效治理和利用提供支撐,在加強隱私保護的前提下,為數字經濟建設提供更多維、更豐富的數據資源。
第二,發掘數字經濟新的增長空間,推動構建數字資產交易市場。為推廣央行數字貨幣,央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BATJ等網際網路巨頭將加強數字貨幣支付應用的場景構建,大幅拓展數字經濟的增長空間,使得數字經濟的滲透更加全面、廣泛。同時,央行數字貨幣的推出有利於構建有序的數字資產交易市場,極大地創新和豐富可供交易的數字資產類型。尤其是針對數據資產的交易,當前面臨的痛點問題是交易雙方對於數字資產價值的雙向不確定性,而DC/EP的智能貨幣屬性將推動這一雙向不確定性的解決,從而推動對於數字經濟發展至關重要的數據要素市場的建設。
第三,強化對數字經濟的監管和調控,完善數字經濟時代的宏觀調控和產業調控。傳統的央行宏觀調控和產業調控主要是依託於銀行體系間接調控,存在較大的委託代理問題,宏觀調控和產業調控的目標可能無法實現。在非對稱加密設計下,法定數字貨幣的發行和流通為數字經濟提供了更加完整透明的信息,解決了信息不對稱等問題,使得央行的宏觀調控得到更加及時的反饋,便於實行更加精準化、差異化的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管理。對於財政政策來說,基於央行數字貨幣提供的信息,也能夠使得政府差異化地對企業、產業、個體和區域實施財政政策,針對特定行業和對象徵收數字稅,對需要扶持的行業進行財政補貼,提升財政政策靈活性。
第四,提高金融的普惠程度以及金融政策的精準程度。數字貨幣支付的低邊際成本、高覆蓋率、點對點便捷支付的特點是非子銀行帳戶和第三方支付手段所能比擬的,有望提高支付效率,降低支付邊際成本,與數字經濟快捷性、高效性的目標高度相一致。而智能合約下的數字貨幣投放機制,能夠實現資金定向流通,有助於提高金融服務的精準度。姚前提出了基於條件觸發機制的央行數字貨幣設計,除了能實現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動態優化貨幣信貸投放政策外,還有望實現對於特定產業的精準信貸投放。例如央行數字貨幣非對稱加密的特性可以允許在扶貧等場景下,付款方對貨幣流通進行定向追蹤,增強扶貧政策的精準度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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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央行數字貨幣生態體系的展望
站在國家數字經濟發展的戰略高度,應當以DC/EP發行為契機,構建央行數字貨幣生態體系,充分發揮DC/EP對於智能型數字經濟建設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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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技術創新
基礎設施和技術創新是央行數字貨幣生態圈的地基。在推動DC/EP研發和應用落地過程中,一方面要注重頂層設計和市場創新有機結合,央行可以與金融機構、網際網路平臺、企事業單位、消費者等各主體積極協作,優化支撐數字貨幣運行的基礎設施、終端硬體、軟體以及各類服務等;另一方面,要保持技術設計的前瞻性和可拓展性,鼓勵將能市場化的部分基礎設施交由包括BATJ等網際網路巨頭以及行業領先的金融科技公司在內的市場機構主導,形成賽馬效應,為數字經濟發展提供最為高效率的技術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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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央行數字貨幣全新金融監管框架
DC/EP的應用需要有一個與之相適應的法制環境和金融監管框架,以保障法定數字貨幣運行的合法性和貨幣政策的有效性。以DC/EP的發行為契機,依託央行數字貨幣的後臺實名以及交易數據監控的便捷性,應充分利用DC/EP的可追蹤特性和智能合約設計,加強監管體系中數位技術的創新和引用,將ABCD技術創新與現有監管體系相融合,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智能監管,維護央行數字貨幣生態圈的平衡穩定。與此同時,要加快建設法定數字貨幣發行、數字資產市場管理、數字貨幣金融管理、數字貨幣安全、數字貨幣跨境流通等方面與之配套的法律制度框架和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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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多主體參與的數字貨幣生態系統
未來的法定數字貨幣體系將不是紙幣投放中的「央行—商業銀行——終端用戶」的生態系統,而很有可能形成「央行—商業銀行/網際網路企業—終端用戶」的全新生態系統。商業銀行和網際網路企業在生態系統中起到重要的連接作用,尤其網際網路頭部企業,在零售支付領域具備客戶群體優勢和技術優勢,對構建數字貨幣生態系統具有重要意義。借鑑加密私人數字貨幣的經驗設計相應的激勵機制,積極引導金融機構、網際網路企業以及終端用戶多元化主體共同參與數字貨幣生態系統建設,才能真正滿足智能型數字經濟對智能貨幣的需要。
本文原發於《銀行家》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