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7-10 【 來源 : 新民周刊 】 閱讀數:0
閱讀提示:目前童模行業缺少專業的行業協會進行管理,我國現存的法律對兒童從事模特工作以及兒童參與其他商業活動也沒有明確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童模行業正處在野蠻生長狀態,應儘快成立行業協會,通過相關部門的監管,讓其形成一定的自律,規範用工。
一個年輕媽媽無意中的一腳,把一個無辜可愛的小女孩踢進大眾的視線,也使一個鮮為人知的行業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這個行業就是童模,而被踢的小女孩名叫妞妞。儘管次日凌晨妞妞媽媽在微博上發布了道歉聲明,表示「女兒是至親,絕對受到最好的關護與疼愛」,但她還是被再次爆出用衣架打妞妞的畫面。
從公眾指責童模收入過高,出現「天價童模」,到如今出現踢踹事件,人們關注起兒童是否被當成「搖錢樹」,被用來做「童工」,有關童模行業的爭論一直存在。
如今,隨著更多的行業內幕被揭露出來:童模的數量之多、年齡之低……令人咋舌。因此,不僅是童模存在的合理性,這一行業的合法性同樣受到了質疑。
首個童模保護規定出臺
妞妞的新聞引起了杭州市濱江區檢察院檢察官們的關注。
為此,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檢察院在省、市兩級院的指導下,多次對轄區內「童模妞妞被踹」事發拍攝基地進行走訪調查,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共青團濱江區委會商研判,並於2019年5月會籤《關於規範童模活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規定,在童模活動中,不得利用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不得連續使用童模超過一周或累計超過一個月,導致童模輟學或變相輟學;不得連續活動超過4小時;不得讓兒童穿戴不符合年齡、有違公序良俗的服飾,或引導兒童做不符合年齡、有違公序良俗的動作、行為;不得以毆打、謾罵等虐待方式對未成年人實施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意見》還明確,拍攝場所發現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幹預,確保童模活動健康開展。
最高檢認為,檢察機關牽頭建立的童模保護機制,共同對童模行業中存在的損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規範,給童模穿上「法律保護服」。
「檢察機關發現行政機關在未成年人義務教育問題、童工問題等權利保護方面履職不到位的,將通過制發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整改糾正,對超期拒不整改糾正的,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杭州市濱江區檢察院檢察長陳雲高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解釋道。
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秘書長田相夏在接受《新民周刊》採訪時表示,隨著社會發展,童模市場的規模不斷擴大,市場部門和監管部門有必要對這個新興市場和新興事物作出反應,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意見》雖然只是一個地方性的規定,但這個規定的出臺還是比較具有開拓性的,能起到一個引領性、指導性的作用」。
採訪中,田相夏特別提到童模活動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的規定。「童模的人格尊嚴受到保護,是《意見》的亮點之一。還比如說,對於落選童模的心理健康,應該如何開展教育應對以排除他們的受挫感,如何開展心理疏導等,這都需要進一步明確。」
行業協會自律
隨著報導的深入,童模行業的內幕漸漸被掀開。
這些童模的工作量有多大?有報導稱,每天拍攝7-10小時甚至更長,且經常如此。童模的勞動強度一點不比成人低,平均一天拍100套衣服,還要擺出各種姿勢和笑臉。一家攝影基地負責人則在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透露,在浙江省湖州市織裡鎮,從事模特的小孩至少有1000多人。而受歡迎的童模,日收入可能過萬。
然而,童模的工作真的如看起來那麼風光嗎?
在一張張美麗可愛的笑臉背後,或許隱藏著數不清的眼淚。這些孩子都不到14歲,最小甚至只有兩三歲,無法正常上學。兒童的天性使他們無法忍受這種長時間的工作,但只要稍有不耐煩或開小差,就可能會遭到謾罵甚至體罰,而這些往往都來自自己的至親。
「當務之急是進行行業整頓,各地相關部門對童模行業進行徹底清查,對管轄範圍摸清實際情況。」田相夏建議,對購買童模拍攝服務的廣告公司、經紀公司、店家等設置一定的準入門檻,或進行一定的經營範圍限制,規範拍攝行為和場所。
田相夏告訴記者,目前童模行業缺少專業的行業協會進行管理,我國現存的法律對兒童從事模特工作以及兒童參與其他商業活動也沒有明確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童模行業正處在野蠻生長狀態,「應儘快成立行業協會,通過行業自律,讓其形成一定的規章制度,規範用工」。
此外,高強度工作模式、過長的拍攝時間、被商業化甚至荒廢學業等問題也普遍存在。田相夏補充道:「童模的休息娛樂和教育等權益保護問題也令人擔憂。實踐中,大部分家長出發點是能夠理解的,還是能理性對待童模;但也有不少父母不太理性,就是利用孩子賺錢,一廂情願地讓孩子走童模、童星之路。這就需要監管部門、兒童權利保護組織,以及行業協會共同協力來解決,不能讓畸形的逐利導致孩子失去快樂童年。」
在田相夏看來,不是說做童模本身不好,而是做童模需要結合孩子的身心特點,在尊重孩子前提下做這個事。
「如果家長想利用暑假期間,讓孩子獲得這方面的體驗,作為一種研學的手段,無可厚非。但如果引導不好,就會使孩子的人生觀、價值觀受到影響,影響孩子的成長和以後的生活。」田相夏進一步舉例,比如孩子可能會過於注重外表形象,過於追求物質生活,過於依賴外在評價……
「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是文化執法部門來執行比較合適,要加強事中、事後的監管力度。比方說,發現存在的違法行為,或對待投訴和舉報,不僅要對家長進行訓誡、教育或處罰,也要對相關企業採取警告,整頓,撤銷市場資格,納入黑名單等行政處罰。」田相夏表示。
所幸的是,「妞妞」媽媽這一腳,好像「踢醒」了處於灰色地帶的童模行業。目前,已有上百家淘寶店聯名呼籲規範童模拍攝行業,推動童模保護。商家與品牌聯合起來,嚴格規範童模拍攝,嚴禁一切粗暴對待兒童的行為,拒絕使用一切在拍攝過程中存在損害兒童權益行為的圖片、視頻。希望這種聯合聲明與呼籲,不會只是對輿論高壓監督下的應付。
規定越細越好
《意見》是一個良好的開端,但它的法律層級比較低,效力也比較有限。如何落實《意見》是擺在檢察機關面前的難題。
「後續還需要上升到法律法規的層面和範疇,讓法律為童模護航,才是童模保護機制行進的最終方向。」田相夏表示。
資料顯示,目前,我國《憲法》《勞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規定》都有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並界定是否屬於僱傭童工。
比如《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明確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但該規定第13條又界定了哪些不屬於僱傭童工,包括「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被招用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但童模算不算上述範圍,童模算不算童工,仍有爭議。「目前,我國法律對童模的定義還是比較模糊的,童模行業可以說是處在法律的邊緣。」田相夏向記者解釋道,童模一般不會與商家或經紀公司籤訂勞動合同,是「勞務性質」,「就是偶爾幹一票的,籤訂合同可能不太切合實際」。
而《廣告法》中對於未成年人可否代言廣告有明確規定,其第38條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但廣告代言人和童模從定義上有差別。按照廣告法的規定,代言人和產品生產者在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需承擔連帶責任,代言人一般具有唯一性或少量性,而模特展示人員可以有多個,也可以參加很多產品的展示。
「具體看合同約定,童模不一定是代言人。」田相夏表示,再比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但童模這種活動有時候很難有直接證據證明有害孩子身心健康,而且很多家長有意願」。
由此,我國應對童模行業存在的法律短板,田相夏認為,應該推動更高層級、更具有約束力的專門性法律、法規出臺,如通過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等上位法,從宏觀原則上規制童模的不良現象;與此同時,建議各主管部門出臺具體執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來彌補監管缺位,通過行政手段約束不良企業的失範行為,給童模營造一個健康的發展環境。
「現在,我們業內有這樣的共識,就是讓市場更開放,政府監管越少越好、競爭更自由。但對於未成年人保護這個領域,則是法律規定越多越好,法網越密越好。這樣才能真正加大對孩子的保護力度,更有利於保護孩子。」田相夏表示,「既然童模問題已經出現,那接下去法律就要給予童模明確的定義,劃分年齡段,還有規定工作時間限制,劃定法律『高壓線』,以及違反規定相應的處罰條款,才能讓童模行業走向正規化與法治化。」
同樣的「孩子過早商業化」的問題,其實國外已經引起了極大的重視。早在2013年,美國國會就提出過一項新法案,要求時尚行業要對兒童模特的權益進行保護——時裝品牌和雜誌應該為青少年/兒童模特提供和學校相同的保護機制。包括有專門醫護人員在場;至少一個負責人在後臺監督;工作期間有更多的休息時間;有一個單獨受限的銀行帳戶(類似信託基金),只允許15%的模特收入被轉移。
紐約還在2013年修改《勞工法》,增加第三方對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約束,即家長必須獲得兒童委員會的許可證,才能夠籤訂相關商業娛樂合同(表演、模特、廣告)。
此外,法律對工作時間也有十分嚴苛的規定,甚至細緻到不同年齡段,上學、非上學期間的工作時間區別。比如在中國為黃金時期的2歲-5歲的童模,在紐約每天工作總時長不超過6個小時,這中間還包括吃飯、休息等以及3個小時休息時間。
英國的童工問題出現較早,所以針對文藝行業的童工問題,英國甚至有專門法律法規——《未成年人表演法規》。
與美國相關法律考量較為一致的是,未成年人工作必須取得相關部門許可以及有著嚴苛的時間規定。2014年,英國教育部更新過工作與休息時間,2-4周歲兒童最多每天工作5小時,並且工作時間在早上9:30-下午4:30之間。
加拿大頒布的《廣告標準準則》中就明確規定,不得將兒童作為廣告對象;瑞典更是立法,全面禁止12歲以下兒童的電視廣告。而日本則規定,不可僱傭中學生以下的孩子勞動,但如果從事演藝事業,未滿13歲也可以,前提是工作時間要受到限制。
老實說,童模仍然是目前商業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對待童模市場,我國還不能做到「一刀切」。商業需求和兒童權利保障如何做到平衡,在田相夏看來,這就需要相關部門、社會群體相互配合,細化相關法律,促進未成年人保護體系的形成。
的確,對於童模保護來說,政府監管是最外圍的,行業規範是中間的,父母的呵護是最內層也是最重要的。從這個角度來說,父母如何看待孩子現在的賺錢能力和以後的人生,應該成為童模家庭父母仔細思量的一個問題。且不說「壓榨」「啃小」等充滿批判的詞彙,但如果父母真的在乎孩子的身心健康,就應該及時注意到孩子的情緒信號。畢竟,養育孩子不能簡單靠外界監督,最終依靠的只能是自己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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