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柳州,在三江縣人民法院訴訟受理中心門口,一女子慘遭一男子暴打。
從視頻中可以看到,男子不斷狠踹女子頭部,若不是被法警及時發現並制止,後果不堪設想。
據目擊者稱,兩個人乃是夫妻,因女方剛提交了離婚訴訟書,男方不同意離婚,一言不合就打了起來。
聯繫到最近很火的「離婚冷靜期」的說法,簡直是無稽之談。
結婚也許是一時衝動,離婚肯定是深思熟慮之後的結論。
我有個朋友的親戚,叫阿梅,26歲的時候嫁給了一個48歲的小學老師,兩年後生了女兒,因為這個老師已經有一個原配生的大女兒,他內心是很想要個兒子的,見老婆生了女兒就不開心,自那以後,阿梅就沒有好日子過了。
阿梅的老公看著斯文,其實是個家暴男。阿梅好幾次都被打到報警,跑到我朋友哭訴,後來實在受不了長期家暴,就離了婚。
都說家暴只有0次和無數次之分,所以遇見這樣的男人,根本不需要什麼離婚冷靜期,打一次就該馬上離婚。
假如明知道家暴是不會停下來,還不捨得離開這樣的男人,我只能說,這樣的女子太博愛了。
也許有人會持有家暴的男人也很可憐,他們應該受過什麼創傷,而自己可以成為他的救世主,於是繼續留在他的身邊,那我勸這樣的女子清醒一點,你不但救不了你的男人,還要把你的一生搭進去。
離婚冷靜期,這個詞,是誰提出來的?我沒有深究,但我覺得會這樣提的人,大概是不懂人間疾苦的人。
婚姻是什麼?柴米油鹽醬醋茶,還是為了日後的相伴。我想,都不是,婚姻在很大程度上是反人性的,除非真是情到濃時非眼前人不嫁或者不娶,不是為了結婚而結婚,不然的話,婚姻並無意義,它最重要的意義就是給人合法生孩子的理由吧。
我想請問,談戀愛時,向另一方提出分手會是一時衝動嗎?如果是在一起之前要考慮很多東西,在一起之後,必然是看清楚了這個人,知道自己與這個人不合適才會毅然提出分手,而不會是貿然分手的。
戀愛從本質上來說,比婚姻容易些,所以,在婚姻裡的人若是提出了離婚,比提分手更決絕,這不會是一時衝動的想法。
看過太多家暴的例子,女人從生理上來說確實處於弱勢,所以如果嫁給了一個暴力的男人,只有受苦的份。
柳州的那位女子,趕緊離婚吧,男人不願意和平分手,那就打官司。不要猶豫,無需冷靜,儘早斬斷孽緣,從不幸中走出來,才能重拾幸福。
前面提到的阿梅,離婚後遇到了一個沒結過婚的大好青年,兩人一見鍾情,迅速墮入愛河,結了婚,生了孩子。如今,孩子都5歲了,過得很幸福。
雖然吧,阿梅離開以後,跟前夫生的女兒很可憐,留在有家暴傾向的爸爸身邊,但是我還是覺得阿梅當初選擇離婚的決定是對的。
孩子,總是婚姻不幸中的犧牲品,也許離婚冷靜期是為孩子考慮的吧,不過那些提離婚的人肯定也考慮過孩子的問題,實在沒辦法了才重新出發去尋找新生活的。
那麼,究竟該不該設冷靜期呢?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