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在實施跨區域銷售菸草的事上又被查獲。原以為像以前一樣行政處罰一下就過去了,可是這次沒有他想像中的那麼簡單,竟然被判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以前都是行政處罰一下,這次是腫麼了?
案情回顧
因為國家實行菸草專賣制度,部分香菸在山西不好賣,於是張某打起了將山西的陝西煙收購回來再到陝西來賣的主意。想到就行動,2018年期間,他從山西省新絳縣大量收購陝西品牌香菸,無證運輸至陝西省延安市寶塔區、延長縣、宜川縣等地販賣給各個菸酒門市,他從中獲取價差。因為自己沒有菸草專賣品準運證他在一年內兩次被山西省新絳縣菸草專賣局行政處罰。2019年5月份,張某又將收購來的山西省碼段延安(硬紅)21條、延安(醇和軟)159條、猴王(金)93條,三個品種共計273條價值14490元的香菸在運輸至宜川縣後被查獲。
經檢察院公訴,宜川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27日開庭審理後,認定張某成立非法經營罪並依法作出上述有罪判決。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第一條第五款:違反國家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檢察官建言
非法經營罪,並非是出售的物品就是真的物品就不構成該罪,特別是在一年內被兩次行政處罰後,更是在刑法中被考慮的對象。菸草專賣制度的規定就是嚴格控制銷售量,達到控煙效果減少身體和環境危害,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千萬不要以為自己無證銷售真品香菸就沒有社會危害性,要知道,法律空子鑽不得。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吸菸有害健康,儘量少吸菸或者不吸菸。
文字:袁卓佳
來源:宜川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