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職鍛鍊
1、掛職鍛鍊在新《公務員法》裡稱為「掛職」,而且不再是公務員交流的一種方式。
原先的規定是: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鍊。
新規定是: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和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已刪除「掛職鍛鍊」)
2、掛職的目的已有變化,從培養鍛鍊幹部到承擔專項任務、工作。
原先的規定是:根據培養鍛鍊公務員的需要,可以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鍊。
新規定是:根據工作需要,機關可以採取掛職方式選派公務員承擔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點任務或者其他專項工作。
競爭上崗
1、競爭上崗在新《公務員法》已無蹤影。
原先的規定是:機關內設機構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可以在本機關或者本系統內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任職人選。
新規定已刪除。
2、強化了社會選拔的作用,領導職務可以社會選拔。
原先的規定是: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出現空缺,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產生任職人選。
新規定是: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且本機關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通過適當方式面向社會選拔任職人選。
後備幹部
後備,在新《公務員法》已無直接規定。
原先的規定是:國家有計劃地加強對後備領導人員的培訓。
新規定是:國家有計劃地加強對優秀年輕公務員的培訓。
公開遴選
1、明確了公開遴選的法律地位。
原先並未明確規定。
新規定是:上級機關應當注重從基層機關公開遴選公務員。
2、按照新《公務員法》公務員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公開遴選並不是交流方式之一。但是,新《公務員法》非常強調公開遴選的公平、公正性。
新《公務員法》規定: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在錄用、公開遴選等工作中發生洩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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