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暑假又來到了。在假期裡,許多大學生都選擇了留在學校所在城市打工,以補貼下學年的生活和學習費用。一些地方地稅部門提醒大學生:「大學生暑期打工也要繳個人所得稅。」立刻引起了社會各方尤其是大學生的極大爭議。
對大學生以同等比率徵稅有失公允
周啟權 ( 江蘇高郵市人民法院)
如果僅僅從法治的角度來討論今天的話題,那麼依據《個人所得稅法》,毫無疑問,大學生勤工助學的收入應當納稅。我們應當更深層次地去探討大學生勤工助學的收入究竟該不該納稅,以及如何納稅,並以此來評價現有的法律規定是否存在缺陷。我們知道,大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與其他從事同種社會勞動的勞動者相比,大學生無論從時間、體能或經驗上來說,都是弱者。其之所以勤工助學,主要目的在於貼補學習及生活費用,以完成正在接受的高等教育,或以此鍛鍊自己,儲備自己進入社會後的工作能力。這也是大學生勤工助學區別於其他社會勞動的關鍵所在。正是基於以上這些原因,大學生勤工助學在當前被廣為推崇,得到了社會的普遍支持。如果把大學生作為普通社會勞動者,對其收入課以同等比率的稅收,則顯然有失公允。而且,這一做法必然會挫傷大學生勤工助學的積極性,不利於大學生素質的全面提高,甚至影響大學生的學業, 影響合格或優秀人才的培養。
大學生沒有理由不依法納稅
夏 敏 ( 江蘇高郵市人民法院)
這本不應該成為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因為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大學生也不例外。之所以圍繞這個話題還存在如此之多截然不同的觀點,蓋因「勤工助學」四個字。那些認為對大學生勤工助學掙來的錢收稅實在過分的觀點,實則又是一次基於情感的道德言說,全然把法律的本質拋置一邊。現實社會,誰掙錢容易?法律和法律的執行者如何來區分誰容易誰不容易?大學生掙點學費書本費不容易,那些為養家餬口風裡來雨裡去的小商販容不容易?是否都不需要交稅呢?國家法律並不都是冷麵無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了免納個人所得稅的範圍,同時還規定了可減徵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以及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稅的情形等。大學生勤工助學通常都是勞務形式,而「勞務報酬所得」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中明確應繳個人所得稅的一種,所以依法應當繳納。大學生是國家的棟梁之材,受教育多,文化素質高,理當成為遵守社會規範的楷模,國家納稅的意義他們應當比一般人更了解,理解得也應當更深,所以,大學生沒有理由不依法納稅。何況,勞務報酬的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方為應納稅所得額,這樣算下來,其實也繳不了多少。儘管如此,繳多繳少都是為國家盡了一個公民的義務,這與繳不繳是兩個性質的問題。如果再找出千般理由來為自己不繳稅磨牙,甚至去與那些偷漏稅坑騙國家的暴發戶比,那就太沒勁了,也讓人無法再高看這些大學生。別人殺了人不能成為你可以殺人的理由,這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
趙春秀 ( 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刑庭)
納稅是公民的義務,《憲法》及《稅收徵管法》對此都有詳細的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同時又對一部分弱勢群體予以特殊的保護即對部分義務的減免。我國稅法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比較合理,體現出對收入薄弱的群體的關照。只有月收入超出八百元的才須交納個人所得稅,而且只對超出八百元的部分交稅。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資、薪金所得實行超額累進稅率,體現出收入越多,交稅越多,收入少,交稅亦少。大學生勤工助學超出月收入八百元,說明大學生的獨立生活能力較強,足夠維持其基本生活,對超出部分徵稅是合理的。另外,大學生在進入社會前,就應培養其守法意識,同時也增強其對社會的奉獻意識,這對他們對未來工作生活的認識和設想都會起到良性作用。
大學生應當成為依法納稅的典範
姜宏 ( 廈門市法制局)
毋庸置疑,依法納稅可以說是每一位公民所應盡的法定義務,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置身於法律之外,這自然也包括大學生。基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我認為除非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等)明確將大學生勤工助學的收入納入可以減免徵稅的範疇,否則都應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交納諸如個人所得稅等。
應該說,就目前的國情而言,絕大部分人都或多或少缺乏起碼的自覺納稅意識。作為未來社會主人翁的大學生,絕不應該成為「逃避」納稅的特殊群體,在社會上樹立一個不好的形象,而應成為依法納稅的典範。
王社潮 ( 中法網律師事務所)
從理論上講,任何公民都有納稅的義務,這已經被我國的憲法所規定。大學生是國家的未來建設者,從學生時代開始就養成納稅意識對社會是有益處的,它可以加強大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培養愛心和將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緊密結合的法治觀念。國外對守法、納稅是非常重視的,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國力的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也在不斷的提高,大學生作為社會群體的佼佼者,只能比其他群體做得更好。
對大學生勤工助學所得應減徵個人所得稅
梁仁壯 (中國普法網工作人員)
該不該繳納個人所得稅應該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大學生通過勤工助學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應該屬於勞務報酬所得,只要達到起徵點,就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除非具有法定的免納稅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所列舉的關於可免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中,不包括「大學生勤工助學所得」。因此,繳納個人所得稅也是勤工助學的大學生所應盡的法定義務之一。對於需要通過勤工助學來補助生活的大學生來說,在不多的勞動所得中再拿出一部分來繳納個人所得稅好像是顯得有些「殘忍」和「不近人情」。但我想,繳稅對勤工助學的大學生來說也有重要意義的一面,它可以讓大學生們認識到自己現在是將來也是這個社會中的一員,要具備責任感,要承擔相應的社會義務,從而能更好地處理好自己與他人、集體和國家的關係,為他們以後步入社會並迅速地融入這個社會做好心理上和思想上的準備。當然,考慮到大學生的實際困難,相關部門可以考慮對大學生勤工助學所得減徵個人所得稅,這種減徵規定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應該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
張海濱 ( 廈門大學法學院)
大學生勤工助學的收入應視同勞務報酬,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所謂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與被服務單位或個人未建立長期的勞動合同,沒有穩定的、連續的勞動人事關係,而獨立從事各種技藝勞務取得的所得。大學生勤工助學的收入正屬於此類。在納稅方式上,基於方便的考慮,大學生勤工助學的個人所得稅可由支付報酬的企業代扣代繳,而對於個人之間的現金交易(如家教等),則應該主要靠大學生的自覺依法納稅。
在強調大學生勤工助學的收入應當依法納稅的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到,大學生的勤工助學可以說是其惟一的勞動收入來源,許多打工的大學生更是面臨著沒有學費上不起學的困境,因此,國家可考慮另行作出規定,採取靈活的措施,對大學生勤工助學的收入調整起徵點和稅率,或給予相應的優惠。畢竟,「對納稅人的基本生活費不徵稅」也是國家徵稅的基本原則之一。
我國應進一步完善稅收徵管體制
周 曙 (江蘇高郵市人民法院)
有關大學生該不該繳稅的爭論還引發了社會公眾普遍存在的一個疑惑:為什麼越是富有的人,越容易逃避納稅義務?比如大學的老師大都掙著不菲的外塊卻極少完稅,又比如揮金如土的富翁們將個人財富轉至企業名下從而就可以輕易規避巨額稅負。這個疑惑雖然不能為大學生逃避納稅義務找到直接的藉口,但確實暴露了我國稅收徵管體制客觀存在的一些問題,對於現實社會尚且十分淡漠的納稅意識而言,這種現象不但為類似大學生這樣納稅義務人的逃稅行為提供了強烈的心理暗示,而且易於激化社會公眾對於稅務機關強化徵管措施的牴觸情緒。從這個意義上講,徹底平息這場爭論的關鍵因素還在於我國的稅法能不能得到嚴格與全面的執行,實際上,最終解決這個問題的鑰匙仍然掌握在各級執法部門的手中。
建議將大學生勤工助學的收入列入稅收減免範圍
趙春秀 (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刑庭)
大學生打工收入多用於其在校期間學習費用,且部分大學生家庭困難,打工的大學生有的面臨著沒有學費上不起學的困境,對其打工收入予以適度的減免,不但能起到對大學生的幫助作用,更能鼓勵他們通過打工勤工助學的方式,自力更生,艱苦創業。我國《稅收徵管法》規定了10類免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和2類減徵個人所得稅的情形,但未將大學生勤工助學的收入列入減免範圍,主要是因為該法在立法當時,大學生勤工助學現象還不普遍,且當時,我國大學的教育體制上未並軌,國家承擔部分費用。近年來隨著自費上學的普遍化,勤工助學現象突出,稅法應將其作為立法研究範圍。因此,建議國務院財政部門對此進行研究,制定出相應的減免措施。
(摘自《法律與生活》半月刊2003年8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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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領該不該收費
據《中國青年報》報導,近日,在江蘇徐州街頭出現了一家專門為失主尋找失物的公司。據介紹,公司主要通過和當地計程車公司、公交公司、火車站、汽車站、公安交通等部門建立業務聯繫,幫助尋找失主。失物招領公司實行有償服務。當拾主把撿到的東西交到公司後,公司要開具收據並付給拾主一定的定金,然後根據現有的線索聯繫失主。當失物被失主認領後,公司將根據失物的價值向失主收取一定的酬金,然後再把酬金的一部分付給拾主。如果一個月後沒有找到失主,公司則把失物退給拾主或轉交給公安部門。
問題:
1、失物招領公司的出現是否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2、如果失物招領公司的出現合法,其是否可以實行有償服務?
(摘自《法律與生活》半月刊2003年8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