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代網絡的日益發達,我們的交友模式也在與日俱增。但同時我們也面臨著網絡帶給我們的隱形危害。
一旦網絡交友不慎,就容易產生無法挽回、無力承擔的後果,像迷奸、強姦等等不幸。
而當我們受到侵犯時,最好的選擇就是尋求警方的幫助,但也有無知少女選擇隱忍,例如下文中的周玲(化名)。
【案例講解】
王某在網上通過QQ聊天認識了在校女生周玲(未滿14周歲),不久後兩人在網上以男女朋友相稱。
案發前幾天,王某和周玲還在案發的小區有過身體的親密接觸,當時是周玲自己帶過來的保險套。
2017年5月的一天早上,王某、張某、趙某(案發時三人均未滿18周歲)騎電動車,將周玲帶到案發小區,採用暴力手段先後強行對周玲實施姦淫行為,在實施過程中,趙某未能得逞。
案發後王某稱,覺得周玲看上去比較隨便,決定對其實施輪姦。
值得警醒的是,案發後,受害人周玲並未報警,還是一年後因為其他人舉報後才得以案發。
【律師普法】
一、輪姦罪如何定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關於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
(1)強姦罪與通姦行為
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範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願,屬典型的通姦行為。
即使事後,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姦,或因女方事後反悔而告男方強姦,均不能定強姦罪。
(2)對「半推半就」的姦淫行為的認定
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
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係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後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
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姦罪論處。
2、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按傳統貞操觀,我們認為以是否奸入,作為強姦婦女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比較適宜。
綜合以上內容看來,輪姦罪是強姦裡面比較嚴重的一種罪行,國家法律規定也是非常嚴格的,當然處罰也不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