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7 10:11:49 來源:人民法院報
導讀
過雲樓,江南著名的私家藏書樓。始於清代怡園主人顧文彬,歷經六代人一百五十載傳承,素有「江南收藏甲天下,過雲樓收藏甲江南」之稱。圍繞蘇州顧氏的家族傳奇和過雲樓收藏的奇珍異品,社會上不乏感興趣且深入研究者,本案兩位當事人即在其中。
原告樊某認為,由被告高某編著、上海某出版社出版的《過雲樓夢》叢書,抄襲了其之前發表的多篇原創作品。針對這起侵害作品署名權、複製權、發行權、彙編權糾紛案,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請。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最終,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樊某的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的審理,對公開史料編著作品歸屬這一著作權的「角落」給出了司法判定。
圖為過雲樓博物館外景。
登門拜訪九旬顧氏後人
「顧氏過雲樓可謂一段姑蘇傳奇。」據一審承辦法官吳勇偉介紹,與其相關的珍貴藏品及史料都已悉數捐獻博物館,近些年圍繞該元素的創作不斷湧出,但由此引發訴訟還是第一例。
經查,2008年到2012年間,原告樊某自己或與他人聯合署名,先後在多家報紙、雜誌發表《蘇州顧氏過雲樓往事記略》《顧麟士婉謝康有為》《走進顧氏過雲樓》《顧文彬父子十年心血建造過雲樓》《過雲樓人間至寶的收藏故事》《瓦礫場上建造怡園》等多部作品。
2015年5月,被告高某與被告出版社籤訂合同,約定了《走進過雲樓——兼讀顧公碩遺稿(上)(下)》一書的出版意向。後該書於2017年7月出版時更名為《過雲樓夢——大變革時代江南文脈之一隅》,即本案系爭作品。
2018年8月,原告樊某訴稱上述作品涉嫌抄襲,要求被告支付侵權賠償8萬元。被告高某辯稱,《過雲樓夢》一書是其歷經五載廣徵博引出版的作品,主要是對史料和文獻的整理,與原告散落在報刊上的作品無論是從立意還是架構上都存在巨大差異。被告出版社辯稱,其在出版過程中已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
本案訴訟期間,顧氏後人顧某曾出具證明,稱:「關於過雲樓寫書或寫文章,高某、沈某、樊某等,我都接受過採訪,其中高某採寫時間最長。採訪時,我與樊某怎麼講,當然與高某、沈某等也怎麼講。」
為審判公正,一審期間法院外出調查,詢問九旬老人顧某並製作筆錄,其表示樊某上述聯合署名文章中的第一作者均為其本人,且史料均是其本人向樊某和高某分別提供的,「樊某獨立執筆成文,再將文章交給我修改定稿,聯合署名發表」。
圖為過雲樓陳列館主展廳。
隨機抽查核對史料出處
針對原告以對照表形式列出的69處共計7431字涉嫌抄襲內容,顧氏老人在筆錄中稱,「我沒仔細比對過,但是過雲樓的史料我已經捐出來了,是公開的,不存在抄襲的情況,這些內容史料中都有出處。」被告高某提交了資料,針對每一處列舉了來源出處。
庭審時,在徵得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法庭隨機抽查了對照表中五處內容,被告高某均能列舉出其參照資料的來源出處,大部分為《艮庵老人手訂年譜》《吳郡真率會圖卷》等公開的歷史資料。「以原告提交的對照表中第24處證據為例。」吳勇偉指出,《過雲樓夢》中表述為「初念不過一丘一壑,後漸拓漸變」,原告認為這是抄襲了其發表於《博覽群書》雜誌上的《蘇州顧式過雲樓往事記略》中的內容,因為《顧文彬手訂年譜》手稿中為「漸拓漸廣」,由於編輯修改錯誤,寫成了「漸拓漸變」,而《過雲樓夢》中也出現了「漸拓漸變」的說法,因此原告認為這是被告高某抄襲原告原創作品的有力證據。
針對「漸拓漸變」的說法,被告高某向法庭提交了《艮庵老人手訂年譜》、《傳統文化研究》第163頁至170頁和2018年9月27日顧某本人出具的情況證明三份證據。「在創作的時候,考慮到怡園在蘇州園林中並不大,稱不上『廣』,在採訪了顧某之後,才採用了『漸拓漸變』的說法。」被告高某稱。
此外,顧某出具的情況證明裡寫道:「我為他們提供了《顧文彬手訂年譜》資料、康有為給顧鶴逸的兩封信實物、顧公碩生前殘稿等第一手素材,以及詳細講述了過雲樓的歷史。重點包括過雲樓和怡園是如何建立起來的,先祖顧文彬、顧承為搶救大批稀見書畫而嘔心瀝血,建怡園時『漸拓漸變』……」被告據此證明「漸拓漸變」一詞並非來源於原告。
史料是否具有著作權?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告高某的《過雲樓夢》一書中的內容,是否構成對原告樊某已發表作品的抄襲。經查閱相關資料,原告發表的作品與被告高某編著的《過雲樓夢》的寫作來源較為相近,大部分來源於《艮庵老人手訂年譜》《過雲樓日記》《過雲樓家書》以及顧氏後人口述等公有領域資料,且多數為古文來源,對於相同的古文來源,後人翻譯為白話文,大致內容相近是可以理解的。
經校對,可發現原告所列舉的抄襲內容大部分均為發生史實的記載,例如對照表中第一處,《過雲樓夢》中表述為:「避居在滬上租界。太平軍進逼上海,上海集聚了蘇州許多官紳。」原告於《顧文彬與馮桂芬的患難之交》中寫道:「太平軍長驅直下常州、蘇州,威逼上海,江蘇、浙江的官紳紛紛逃到上海租界避難。」從對比來看,兩者均敘述了太平軍進逼上海、官紳逃難的史實,並無語句抄襲的表現。
首先,著作權法旨在通過保護獨創性的表達,促進文化繁榮,而並不保護思想本身。本案中,原、被告的作品都是基於相同或類似的公有領域的素材的基礎上進行再創作的,只要創作的表達形式具有獨創性,則依據該素材所完成的作品都各自享有著作權。
其次,原告根據字的相同而判定抄襲的比對方式,不符合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判定抄襲應當是兩者的表達方式完全相同,或者構成實質性相似,而非使用的字的一致。」承辦人指出,正如上文所列舉的第一處,並不構成抄襲的內容,因此法院不予認可。
再次,原、被告作品中部分段落雖然在表達方式上相似,但都基於相同來源,將文言文以白話文敘述,不能認定為抄襲。原告列舉涉嫌被抄襲內容散見於各個報刊上登載的各個作品,而《過雲樓夢》一共約35萬字,原告列舉的被告涉嫌抄襲的7431個字的內容也並非連續成篇,而是散布於整本著作的各個章節,且很多均來源於史料,故不能稱之為抄襲。
綜上,被告高某的《過雲樓夢》一書中的內容不構成對原告樊某已發表作品的抄襲。
■判決解析
基於公有素材再創作
有獨創性即有著作權
對於原告訴稱被告侵犯了其原創作品的署名權、複製權、發行權、彙編權,本案承辦法官指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本案中,原告並非《過雲樓夢》的作者,因此並不享有對《過雲樓夢》的署名權;被告高某也並未在原告作品上署名,因此被告高某也沒有侵害原告作品的署名權。被告出版社與被告高某籤訂了圖書出版合同,在圖書出版的過程中已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且《過雲樓夢》是被告高某的合法出版物,因此二被告並未侵害原告的複製權、發行權、彙編權。
綜上,《過雲樓夢》確係被告高某的編著作品,其中涉及到一些作品的彙編,但是並沒有涉及到原告的原創作品,原告主張的「我的原創作品計7431字被《過雲樓夢》『編著』其中」的說法也不成立,因此,二被告並未侵害原告原創作品的彙編權,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於是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駁回。
■法官釋法
優秀傳統文化系全社會共有
著作權法旨在通過保護獨創性的表達,促使文化繁榮,而並不保護思想本身。原、被告的作品都是基於相同或類似的公有領域的素材的基礎上進行再創作的,只要創作的表達形式具有獨創性,則依據該素材所完成的作品都各自享有著作權。根據字的相同而判定抄襲的比對方式不符合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判定抄襲應當是兩者的表達方式完全相同或者構成實質性相似,而非使用的字的一致。
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在於既鼓勵創作,又促進傳播,以實現作品創作與利用之間、權利人合法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針對以歷史題材創作的文學作品,應立足其特點,妥善劃定保護範圍和界限,以更好實現著作權立法目的。
法院二審時,承辦法官再次至顧氏九旬老人處了解調查本案事實時,其說道:「感謝樊某、高某等人付出的努力,但不贊成打官司,希望可以有人繼續好好寫顧家的事。」
正如本案二審承辦法官王蔚珏在判決書的最後所言:「顧氏過雲樓的歷史興衰和文化內涵是蘇州重要的歷史文化寶藏,蘇州有識有志之士將其收集、整理、挖掘、抒寫,均應予以尊重並鼓勵。優秀傳統文化系全社會共有,無法為個人所獨佔。誠然個人在整理、收集史料過程中確實付出心血和勞動,但後人亦可受其啟發、循其既有成果而進一步深入研究、擴大,亦可基於相同的歷史資料來源再行創作,以此更大豐富顧氏過雲樓的歷史文化著述,於文化溯源、保護和繁榮而言均有裨益。若動輒以後人之適當借鑑,即苛以著作權法上抄襲侵權之責,則不符著作權法保護之本意,亦與顧氏後人之真意相悖。此亦是本案下判所遵循之要旨。」
■專家點評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智慧財產權研究院研究員 李 楊
在著作權侵權判定中,思想/表達二分法是確立作品保護邊界的重要規則。著作權法側重於保護作品中蘊含作者個性的獨創性表達,並不保護創意、公有素材、必要場景以及唯一或有限的表達。本案涉及歷史敘事類文學作品,法院認為文段比對僅為著作權侵權認定的具體方法之一,應綜合運用多元化方法確立涉案作品的獨創性表達範圍,進一步精細化著作權侵權認定規則。此外,在原、被告作品的實質性相似比對中,法院認為應排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觀歷史事實,進一步釐清歷史事實資料不因原告先行使用而獨佔,仍屬於他人可以創作利用的公有素材。可以認為,本案判決對於合理保護著作權、有效平衡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係起到了良好的示範作用,實現了著作權法既鼓勵創作又兼顧社會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吳勇偉 王蔚珏 艾家靜 文/圖)
編輯:尹文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