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學校:
為進一步加強直屬學校食堂管理,切實保障廣大師生權益,根據《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食堂管理切實維護師生權益的通知》(蘇教財〔2013〕10號)精神, 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現就加強直屬學校食堂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管理機制,落實監管責任
(一)建立健全學校食堂管理機制。各學校要建立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副校長具體負責、總務處具體落實以及衛生、德育(政教)、保衛等部門相互配合的學校食堂管理機制。建立健全食堂專職管理員制度。學校選派專職管理員,負責食堂全面管理(見附件一)。學校領導和食堂專職管理人員要廉潔自律,自覺遵守廉潔從業相關規定,不得安排親屬到食堂工作。
(二)充分發揮學校膳食管理委員會的監督作用。各學校要建立健全膳食管理委員會。學校膳食管理委員會應由學校專職(或兼職)營養師、行政管理人員、教師、學生和家長代表組成,其中學生和家長代表不少於委員會組成人員總數的50%(見附件二)。學校膳食管理委員會獨立於學校行政機構,主任由教師或家長代表擔任,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幹擾其正常工作。學校膳食管理委員會要積極發揮監督作用,經常了解師生對食堂的意見,對學校食堂管理提出有益的意見和建議。學校食堂管理機構和食堂管理人員應高度重視和積極回應相關意見和建議,對存在問題進行及時整改。
(三)建立學校食堂督查評議機制。市教育局成立學校食堂管理督查評議組,邀請財政、審計、衛生、物價等部門代表、行風監督員、餐飲管理專家擔任督查評議員,對市直學校食堂滿意度、財務、衛生和盈利情況進行督查和評議,督查與評議結果與學校評先、績效考核、行風測評等直接掛鈎,對經營規範、社會滿意度高的學校食堂給予表彰獎勵。
二、規範經營模式,加強採購管理
(一)規範食堂經營模式。中小學校的食堂原則上應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不得對外承包經營,目前學校食堂已是委託經營的,收回自主經營暫時有困難的學校,必須按合同(協議)規範經營。
1、加強自主經營食堂的管理。對於自主經營的學校食堂,要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原則,建立健全覆蓋食堂管理各個關鍵環節、嚴密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食品準入機制,完善進貨臺帳,強化食堂人員管理,不斷提高學校食堂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水平。
2、規範委託經營食堂的管理。一要設立委託經營準入條件和資質審核。學校食堂委託經營商應是正規合法的餐飲企業,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證照齊全。在確定委託經營者時應著重考慮經營者的資質、規模、經營學校食堂的歷史和聲譽等條件,尤其要將經營商承諾師生的滿意度作為首要評標標準。學校食堂委託經營期以一學年為一個周期,三個周期後各學校應根據學校的實際,確定經營模式(委託經營或自主經營),如確定繼續委託經營各學校應按規定程序確定經營商。二要建立食堂委託經營退出機制。各學校應建立食堂委託經營商退出機制,在委託經營合同中明確退出條款,違反相關條款的,堅決取消其經營資格(見附件三)。
(二)加強食品採購管理。從2014年9月份起各學校採購的大米、麵粉、食油等大宗食品由市教育部門統一組織招標,確定供應商,並由供應商統一配送到學校。各學校食堂確定的其它原材料可依據學校實際,採取公開招標或其他招標方式確定原材料供應商,供應商必須是正規合法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證照齊全。學校膳食管理委員會應參與學校食堂原材料採購等環節的監督工作,共同參與確定原材料供應商。
三、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
(一)財務獨立核算。按照「統一管理,獨立建帳,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則,學校食堂財務收支由學校的後勤部門統一管理,開設獨立的銀行帳戶,設置單獨的帳簿用於學校食堂的財務收支核算。學生充值卡資金和現金收入統一存入食堂銀行帳戶,嚴格收支管理。建立每月盤點庫存實物制度,做到物資入庫、驗收、保管、出庫手續齊全,帳、表、物相符,日清月結,財物管理規範。學校應有專人監管食堂庫房進、出的食品原材料,並按規定每天記錄籤字。
(二)實行成本核算。學校食堂應以服務師生為經營宗旨,不以贏利為目的,嚴格控制、規範經營成本支出。食堂成本主要包括:原材料、配料、廚工工資,以及其他日常支出。食堂設施設備購置、大型修繕納入學校公用經費支付範圍。學校不得收取委託經營商的管理費,嚴禁挪用食堂資金或設立「小金庫」,學校食堂應力求收支平衡,如有結餘應用於補貼學生夥食或彌補日後虧損,不得用於發放教職工獎金、福利等支出。師生飯菜應同料同質同價,不應區別對待。
(三)強化財務監督。落實財務公開制度,學校食堂每月要將財務收支情況向師生公開,每天將食堂採購的原材料價格等向學校師生和家長公開;嚴禁弄虛作假、虛列支出,以及擠佔、挪用學生夥食費。膳食管理委員會應每季度對學校食堂財務管理進行檢查,及時向學校食堂管理機構反饋情況,檢查結果要在校務公開欄公布,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將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四、注重食品安全,完善保障制度
各學校食堂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和委託經營商必須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和教育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等文件規定,嚴禁「三無產品」和過期變質食品進入學校,從源頭上確保食品安全。要落實食品留樣制度,完善應急處理機制,有效處理突發事件,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同時,學校食堂必須嚴格執行從業人員的衛生標準、嚴格執行食品生產加工的流程標準、嚴格加工製作過程的衛生管理、嚴格功能專間的衛生管理、加強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建立健全食品驗收貯存衛生制度和落實衛生自查檢查制度,全方位保障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食堂要為師生提供優質服務,逐步建立中小學校合理膳食營養配餐制度(詳見《南通市中小學生營養餐配餐指導意見(試行)》。
附件:1.學校食堂管理員的主要任務
2.學校膳食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和主要任務
3.食堂委託經營商和原材料配送供應商退出指引
南通市教育局
2014年6月11日
附件1:
學校食堂管理員的主要任務
一、主要任務
1.履行學校安排的食堂管理工作,做好學生就餐的協調工作,每半月組織食堂管理機構負責人和膳食管理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各方意見;
2.每天對食堂衛生和食品質量進行檢查監督,檢查食品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落實「三定」制度(定人、定位、定責任);
3.有計劃組織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確保採購、加工、供應、儲存等關鍵環節安全可控;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每個崗位每個環節從業人員的責任標準和工作流程;
3.建立從業人員的健康檔案,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體檢。
二、每日巡查流程
每天上班時間食堂管理員對食堂進行巡查,主要檢查食品的採購、加工、銷售的安全衛生狀況和食品價格等。發現問題及時改正或整改,必要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後按規定給予處罰。檢查內容包括:
1.食堂人員出勤以及是否按規定著裝等情況;
2.食堂庫房進、出的食品原材料按規定每天記錄籤字;
3.食堂的食品粗細加工流程是否符合規範;
4.食堂的食品留樣是否符合要求;
5.食堂餐飲具消毒記錄;
6.食堂的食品加工過程和配餐準備情況;
7.食堂的食品售賣準備和售賣價格;
8.食堂的衛生狀況;
9.檢查食堂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10.填寫每天的相關檢查記錄。
食堂管理人員每日巡查流程
人員情況-原料驗收-消毒記錄-食品留樣-加工情況-臺帳建立-夥食價格-售賣情況-安全隱患-填寫日誌
附件2:
學校膳食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和主要任務
一、學校膳食管理委員的組成
學校膳食管理委員會由學校專職(或兼職)營養師、學校行政、教師、學生和家長代表組成,其中學生和家長代表不少於委員會組成人員總數的50%。膳食管理委員會負責人一般由教師或家長代表擔任。
二、學校膳食管理委員的主要任務
1.聯合組成學校食堂經營管理小組,參與食堂委託經營商、食堂原材料配送供應商確定的相關工作;
2.負責對食堂原材料配送供應商或食堂委託經營商的監督工作,按規定決定原材料配送供應商或食堂委託商的退出;
3.監督學校制定學校食堂人員管理、工作規範、食品準入、安全防患、衛生保障、文明用餐、價格管理、財務管理、責任追究等制度,以及領取食堂衛生許可證或餐飲服務許可證,落實食堂員工領取健康合格證情況;
4.監督學校食堂財務管理情況及財務公開情況;
5.負責學校食堂食品質量、食品衛生安全和服務的監督工作;
6.協助食堂管理員了解食材價格,負責學校食堂食品價格的監督工作;
7.廣泛收集師生、家長意見,組織家長和學生通過巡查等形式參與學校食堂管理活動,增進雙向理解,共同制定改進的措施,不斷改善服務;
8.每學期召開不少於3次會議,向學校食堂管理機構和食堂管理人員反饋食品質量、價格、衛生、服務等情況,提出對食堂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附件3:
食堂委託經營商和原材料配送供應商退出指引
學校在經營合同中應明確,發生以下情況,學校有權取消食堂經營商和原材料配送供應商的經營或配送資格,責令限期退出。
在委託經營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食堂經營資格:
1.經營期間發生師生食物中毒,或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且造成嚴重後果的;
2.因食品價格、質量、衛生和服務態度而引發學生罷餐、上訪、網絡投訴等群體性事件,影響惡劣的;
3.因委託經營者責任,食堂衛生達不到衛生、食藥監管部門達標食堂資格的;
4.在經營過程中,食堂財務管理不規範,食堂物資採購入出庫手續不全的;
5.在經營過程中,存在摻雜作假,銷售劣質、有害和無證食品等違規行為,經學校規勸,或教育、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整改依然無效的;
6.在經營過程中,師生評議食堂,滿意度底於60%的;
在配送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食材配送資格:
1.因配送原材料問題,發生師生食物中毒等責任事故,且造成嚴重後果的;
2.在原材料配送過程中,存在摻雜作假,銷售劣質、有害和無證食品等違規行為,經學校規勸,或教育、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整改依然無效的;
3.在經營過程中,存在轉包、分包和掛靠經營行為的;
4.在招投標時以弄虛作假等欺詐手段獲得準入資格的,或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準入條件而又不改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