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公眾關注的「原南京醫學院(現南京醫科大學)女學生被殺案」今日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公訴機關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對被告人麻繼鋼提起公訴。
南京市檢察院指控,1992年3月20日22時許,被告人麻繼鋼在本市漢中路140號原南京醫學院校園內,發現被害人林某獨自在南樓111教室自習,遂持鐵棍將其脅迫至該教學樓外強行發生性關係,期間因遭到反抗,用鐵棍多次擊打林某頭部。後因擔心罪行敗露,麻繼鋼將林某拖至教學樓外,投入一窨井內。經鑑定,林某系被他人用鈍器擊打頭部致顱腦損傷合併溺水引起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麻繼鋼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姦婦女;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刑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證據,被告人麻繼鋼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辯雙方圍繞案件定性等開展辯論,麻繼鋼還進行了最後陳述。
因此案涉及被害人隱私,法庭決定案件不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由三名法官與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南京中院院長孫道林擔任審判長,市檢察院檢察長範群出庭支持公訴。
由於案情重大,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此前報導:
警方回應南醫大命案:死者被擊打頭部並遭強姦,破案跟疫情排查無關
2月24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南京警方獲悉,1992年3月24日,南京市鼓樓區原南京醫學院發生一起殘忍殺害在校女學生林某的案件。藉助現代刑偵技術和大數據,南京警方在28年後,於2020年2月23日,將犯罪嫌疑人麻某鋼(男,54歲,原籍江蘇沛縣,南京某公司駕駛員)抓獲。
南京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案發後,當年現場勘驗工作非常認真細緻,保留下了關鍵的痕跡物證,並妥善保管至今;警方對該案一直高度重視,專案組成員雖幾經更換,有的已經退休甚至過世,但接棒者始終鍥而不捨、緊盯不放、不破不休;同時,現代刑偵技術的深度應用和現代打擊犯罪新機制的建立等,都是案件28年後能夠告破的原因。
相關辦案民警介紹,針對網傳的「疫情排查從而獲取犯罪嫌疑人DNA」及「受害人師兄妹提供破案線索」等信息,上述辦案民警表示,均屬謠言,對犯罪嫌疑人的抓獲,跟疫情排查沒有任何關係。
南京警方舉行新聞發布會
案情
死者被擊打頭部、遭強姦後按入窨井
據南京警方消息,1992年3月24日,南京警方接到原南京醫學院報警,稱該校學生林某於3月20日晚自習後失蹤。24日下午,林某的屍體在學校教學樓天井內的窨井中被發現。
經法醫檢驗,死者系被鈍器擊打頭部並實施強姦後,按入窨井中死亡。案發後,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視,全警動員、全市發動,抽調數百名精幹警力組成專案組,連續數月開展大規模走訪調查和摸排等工作,核查線索數千條,走訪排查人員超過1.5萬人,但囿於當時條件所限,案件沒有取得突破。
「死者母親每年3月24日或赴南京或打電話向公安機關詢問案件偵破進展。」南京警方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2018年6月,南京市公安局進一步加強對該案的攻堅力度,成立「3.24」命案積案偵破工作領導小組。
南京警方稱,2020年2月19日,案件取得重大突破。經深度應用最新刑事技術,在徐州警方配合下,明確該市沛縣一麻姓家族人員中有重大作案嫌疑;2月23日凌晨,發現居住在南京市玄武區某小區的麻某鋼DNA數據與嫌疑人完全一致,具有重大作案嫌疑。23日凌晨6時許,辦案民警在麻某鋼家中將其抓獲歸案。經審訊,麻某鋼交代了二十八年前在原南京醫學院將林某強姦並殺害的犯罪事實。
「關於網傳的受害人師兄妹提供破案線索,純屬謠言。公安機關收集辦案證據,均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並嚴格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在案件偵辦中,專案組沒有收到網傳的受害人師兄妹提供的任何線索。」南京警方介紹。
南京醫科大學
律師:
本案不存在追訴時效問題
2月24日,針對網傳「受害女生林某師兄建微信群協助破案,群裡都是當年南醫大的學生,如今是各個醫院的醫生」的消息,林某的一名學姐、現於南京市婦幼保健院工作的徐文健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這個群首先是不存在的。我們醫生是按照法律法規做事,網傳『搞到死者體內的精液DNA樣本』等做法,明顯超出了法律,我們沒有做這些事。」
徐文健說,她與受害女生林某同系,比林某高兩個年級,「每一個南京醫學院的同學,想到這件事,都想哭;再想到她的父母,我們更想哭。我們也一直希望這件事情能圓滿結束,能夠讓我們聽到真正是怎麼回事,能夠為這位同學昭雪。看到這個結局,我們真的很激動。」
採訪最後,徐文健再次重申,網傳的林某師兄建的微信群,「在我們南醫人,是不存在的。」
此外,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麻某某案發前系江蘇蘇美達集團有限公司員工。2月24日,紅星新聞記者來到該公司所在大樓,因為疫情影響,該公司限制本公司員工以外的人員進入。麻某某的一位同事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麻某某曾在石鼓路住了幾年,「案發時在哪裡居住不太清楚了,今天上午,我看到有民警進入公司。」
犯罪嫌疑人麻某某案發前在該公司任駕駛員
此外,針對部分網友擔心的「案件已過追訴期」問題,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本案不存在超過追訴時效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訴訟時效是指「犯罪事實沒有被發現」,但是本案28年前,警方就已經立案偵查,所以無論過去多久都不存在追訴時效問題。
來源:南京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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