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瓊府辦〔2016〕175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印發〈關於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教育發展規律和教師成長規律,按照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與事業單位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相銜接、符合教師職業特點、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充分調動廣大中小學教師的積極性,為中小學聘用教師提供基礎和依據,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主要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遵循中小學教師成長規律和職業特點,提高中小學教師職業地位,促進中小學教師全面發展;堅持統一制度、分類管理,建立統一的制度體系,體現中學和小學的不同特點;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鼓勵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堅持重師德、重能力、重業績、重貢獻,激勵中小學教師提高教書育人水平;堅持與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積極穩妥、協同推進,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
三、改革的實施範圍
改革適用於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及省、市、縣(區)教研機構、教學輔助機構、校外教育機構。
民辦中小學校(幼兒園)教師可參照本實施方案參加職稱評審。
四、改革的主要內容
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重點圍繞健全制度體系、拓展教師職業發展通道、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方法,形成以能力和業績為導向、以社會和業內認可為核心、覆蓋各類中小學教師的評價機制,建立與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制度相銜接的職稱制度。出臺《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人員過渡辦法》、《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辦法(試行)》、《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教師水平評價標準條件(試行)》等文件。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體系。
1改革原中學和小學教師相互獨立的職稱(職務)制度體系,建立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務制度。
2統一後的教師職務(聘用後崗位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初級職務名稱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中級職務名稱為一級教師,高級職務名稱為高級教師、正高級教師。原中學教師職務系列與小學教師職務系列統一併入新設置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系列。
3統一後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與原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對應關係是:原中學高級教師(含在小學、幼兒園中聘任的中學高級教師)對應高級教師;原中學一級教師和小學高級教師對應一級教師;原中學二級教師和小學一級教師對應二級教師;原中學三級教師和小學二級、三級教師對應三級教師。
4統一後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一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二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三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二)完善評價標準。
根據國家制定的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的基本標準條件,修改完善全省中小學教師水平評價標準。評價標準充分體現中小學教師職業特點,著眼於中小學教師隊伍的長遠發展,充分考慮教師教書育人工作的專業性、實踐性、長期性,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注重師德素養,注重教育教學工作業績,注重教育教學方法,注重教育教學一線實踐經歷,切實改變過分強調論文、學歷的傾向,同時綜合考慮鄉村小學和教學點實際,對農村學校教師適當傾斜,穩定和吸引優秀教師在邊遠貧困地區鄉村小學和教學點任教,引導教師立德樹人,愛崗敬業,積極進取,不斷提高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創新評價機制。
1建立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健全同行專家評審制度,加強對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完善評委會的組織管理辦法,擴大評委會組成人員範圍,注重遴選高水平的教育教學專家和經驗豐富的一線教師,健全評委會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建立評審專家責任制。
2改進評價方式方法。認真總結經驗,繼續探索社會和業內認可的實現方式,採取說課講課、面試答辯、專家評議等多種評價方式,對中小學教師的業績、能力進行評價,確保評價結果客觀公正,增強同行專家評審的公信力。在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中,全面推行評價結果公示制度,保障評聘工作的客觀公正、規範透明。
(四)實現與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銜接。
1中小學教師崗位出現空缺,教師可以在本市縣範圍內進行跨校評聘。公辦中小學教師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製度管理和規範。
2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在核准的崗位設置方案內進行。中小學教師競聘上一職稱等級的崗位,由學校在崗位設置方案內按照一定比例差額推薦符合條件的教師參加職稱評審,並按照有關規定將通過職稱評審的教師聘用到相應教師崗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兌現受聘教師的工資待遇,防止在有評審通過人選的情況下出現「有崗不聘」的現象。
3堅持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實行中小學教師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發揮學校在用人上的主體作用,實現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和崗位聘用的統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強聘後管理,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4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和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評聘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有關紀檢監察部門和廣大教師的監督作用,確保評聘程序公正規範,評聘過程公開透明。評聘工作按照個人申報、考核推薦、專家評審、學校聘用的基本程序進行。
個人申報。中小學教師競聘相應崗位,按照不低於國家和省制定的評價標準條件,按規定程序向聘用學校提出申報。
考核推薦。學校對參加競聘的教師,結合其任現職以來各學年度的考核情況,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全面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經集體研究,由學校在核定的教師崗位結構比例內按照一定比例差額推薦擬聘人選參加評審。
專家評審。由同行專家組成的評委會,按照評價標準和辦法,對學校推薦的擬聘人選進行專業技術水平評價。評審結果經公示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
學校聘用。中小學根據聘用制度的有關規定,將通過評審的教師聘用到相應崗位。
5對改革前已經取得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但未被聘用到相應崗位的人員,原有資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應崗位時不再需要經過評委會評審。各市縣(單位)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對這部分人員擇優聘用時給予適當傾斜。
6在鄉村學校任教(含城鎮學校教師交流、支教)3年以上、經考核表現突出並符合具體評價標準條件的教師,同等條件下優先評聘。
7中小學教師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各等級的結構比例,根據新的中小學教師職稱等級體系,按照國家和省關於中小學崗位設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正高級教師數量由國家實行總量控制。
五、方法步驟及時間安排
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分為三個階段,力爭經過2年努力,實現常態化評審,新制度平穩入軌。
(一)準備階段(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
1在認真梳理海口市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廣泛開展調研和徵求意見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草擬《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報省政府審定後,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審批。
2《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審批同意後印發全省。各市縣(含洋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聯合成立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簡稱職改小組),負責制定本市縣(含洋浦)實施辦法,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審批。
各相關學校(單位)也要成立職改小組,負責本校(單位)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全面統計人員和崗位數,摸清底數,制定本校(單位)專業技術資格考核推薦和崗位聘用評價工作方案,挑選教學能力強、作風端正,在教師隊伍中有較高威望的教師和行政領導組成考核組,在考核推薦和崗位競聘中,負責實施考核評價工作。
(二)實施階段(2016年7月至12月)。
1動員部署(7月)。召開全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會議,對改革工作進行動員部署,明確責任目標,提出工作要求。
2崗位設置(7月至8月)。各市縣(含洋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根據省裡確定的崗位設置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出臺或完善本地學校崗位設置管理和崗位聘用的有關規定。各學校根據省、市縣(含洋浦)關於教師崗位設置比例規定核定各級崗位數。
3平穩過渡(9月)。按照原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與統一後的職稱體系,以及現聘任的職務等級直接過渡到統一後的職稱體系,並統一辦理過渡、聘任手續。對於已經取得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但未聘用到相應崗位的人員,原則上資格予以保留,待相應崗位出現空缺時,按規定程序參加競聘上崗。
4組織評聘(9月至12月)。學校根據空缺的崗位數量,確定本次競聘崗位的數量,制定具體競聘工作方案。按不少於7人組建競聘委員會,對申報人員進行全面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經集體研究,公示無異議後,由學校確定擬聘推薦人選。通過競聘程序,已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已評未聘人員,可由學校直接聘用;未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符合競聘條件的推薦人選,須通過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後再由學校聘用到相應教師崗位。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實行分級管理,按照《海南省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辦法(試行)》組織實施。
(三)總結階段(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
各市縣(含洋浦)按照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認真開展自查和檢查,總結經驗並形成報告,提出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見和建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進一步修訂崗位設置方案,完善考核推薦、崗位聘用和職稱評審辦法,完善教師水平評價標準條件等,力爭進入常態化評審和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市縣要充分認識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和改革的必要性、複雜性,切實加強領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中小學教師職稱改革工作的綜合管理和指導監督。教育部門要切實履行好行業主管部門職責,做好改革工作的具體組織和落實。各學校要按照工作方案和工作安排,認真做好人員過渡聘用管理工作,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二)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各市縣要根據全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組織開展各項改革工作。嚴格按照方案的原則要求、標準條件、評價辦法、評聘程序等,結合崗位聘用工作,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組織各級別新的職稱評聘工作。妥善做好新舊政策銜接,確保改革有序推進。
(三)平穩過渡,穩妥實施。各市縣要統籌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係,深入細緻地做好政策解釋、輿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廣大教師積極支持和參與改革。全方位考慮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和問題,做好應急預案,把推進改革與全面履行職責、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結合起來,認真總結改革經驗,為不斷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探索和積累經驗。
附件:1 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人員過渡辦法
2 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辦法(試行)
3 海南省中小學教師水平評價標準(試行)
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人員過渡辦法
為穩步推進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妥善解決新舊政策銜接問題,實現新舊職稱(職務)的順利平穩過渡,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印發〈關於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9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過渡範圍
本過渡辦法適用於全省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及省、市、縣(區)教研機構、教學輔助機構、校外教育機構。
二、過渡內容
(一)按照原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與統一後的職稱(職務)體系,以及現聘任的職務等級直接過渡到統一後的職稱(職務)體系,統一辦理過渡手續。統一後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與原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對應關係是:原中學高級教師(含在小學、幼兒園中聘任的中學高級教師)對應高級教師;原中學一級教師和小學、幼兒園高級教師對應一級教師;原中學二級教師和小學、幼兒園一級教師對應二級教師;原中學三級教師和小學、幼兒園二級教師、三級教師對應三級教師。
(二)現已聘用為中小學高級、中級、初級教師職務的,按聘用的專業技術職務分別過渡到對應的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其中:聘為中學高級教師(含在小學、幼兒園聘任的中學高級教師)職務的,過渡到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聘為中學一級教師和小學、幼兒園高級教師職務的,過渡到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聘為中學二級教師和小學、幼兒園一級教師職務的,過渡到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聘為中學三級教師和小學、幼兒園二、三級教師職務的,過渡到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三)對改革前已經取得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但未聘用到相應崗位的人員,已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依然有效,待學校相應崗位出現空缺時,按規定程序參加競聘上崗。
三、過渡程序及要求
過渡工作在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由學校(單位)統一組織辦理過渡手續。具體過渡程序是:
(一)學校(單位)對過渡人員的情況進行認真審查,並統一填寫《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過渡人員登記表》。
(二)個人確認。教師本人對學校(單位)填寫的《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過渡人員登記表》進行核對並籤名。
(三)審核發證。各市縣(含洋浦)一級及以下職稱(職務)的教師,報各市縣(含洋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審核後,由各市縣(含洋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證;省教育廳直屬中學(單位)、高校和科研機構附屬中小學(幼兒園)、省直屬機關和駐瓊部隊附屬幼兒園一級及以下職稱(職務)的教師報屬地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審核後,由屬地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證;全省高級職稱(職務)教師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審核後,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證。
海南省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制度改革,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印發〈關於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9號)精神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必須在核定的教師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受崗位職數和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的限制。
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應當堅持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
第四條 中小學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設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
第五條 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實行分級管理。正高級教師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核定數量範圍內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備案;高級教師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組織評審,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准;一級教師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委託各市縣(含洋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組織評審,市縣(含洋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備案;二、三級教師由市縣(含洋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組織評審,市縣(含洋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省教育廳直屬中學(單位)、高校和科研機構附屬中小學(幼兒園)、省直屬機關和駐瓊部隊附屬幼兒園一級及以下教師委託屬地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組織評審,屬地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章 申 報
第六條 申報評審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必須符合《海南省中小學教師水平評價標準條件》規定的標準條件和要求。
第七條 學校(單位)須向教師公開崗位數額、評價基本標準條件、評聘程序。
第八條 中小學教師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由本人向所在學校(單位)提出申請,經本人所在學校(單位)同意,主管部門作出意見。市縣(含洋浦)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統籌組織實施本市縣區域內的跨校申報和競聘。
第九條 參加競聘的教師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學校提交申報材料,學校要以適當形式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
申報材料如下:
(一)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表;
(二)任現職以來的專業技術工作業務總結報告;
(三)任現職以來取得的專業技術業績成果及獲獎情況、專業技術項目完成情況等方面的資料;
(四)任現職以來撰寫的具有代表性的本專業論文、論著等材料;
(五)學歷、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年度考核、繼續教育、榮譽稱號以及專業技術資格外語等級考試、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等證明材料;
(六)組織評審和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報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及複印件。提供的複印件應當由申報人所在單位及組織評聘部門的核查人籤字並加蓋核查人所在單位的公章。
第十條 申報材料的受理、初審按管理權限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依照《海南省中小學教師水平評價標準》和其他相關政策,對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以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並作出審核意見。經審核同意的材料送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不符合申報條件、申報程序或超過規定申報時間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組 織
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按照規定的評審權限、範圍、程序,依據《海南省中小學教師水平評價標準條件》,負責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為評委會辦事機構,負責評委會的日常工作和組織安排評審活動。
第十二條 高級評委會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建,一級及以下評委會由市縣(含洋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建。
第十三條 評委會一般由在職的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中小學教師組成,其成員應當是專業技術水平高、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群眾公認的同行專家。高級評委會不少於11人,一級及以下評委會不少於9人。
高級評委會應當由具有本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組成,其中正高級評委會原則上由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組成。
一級評委會應當由具有本專業一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組成,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3。
二、三級評委會應當全部由具有本專業一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組成。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助相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評審專家庫。在組建評委會時,通過隨機抽取確定評委名單。
第四章 評 審
第十五條 召開評審會議期間實行封閉管理。會前由評委會組建部門直接通知評委本人。評委會委員名單在當期評審工作完成之前不對外公開。
第十六條 評委會下設若干專業(學科)評議組。專業(學科)評議組負責對申報人的業績、成果(含著作、論文)及其他材料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交評委會審定。
專業(學科)評議組有向評委會推薦和建議的權利。
第十七條 召開評審會議,到會評委人數不得少於評委會成員總數的2/3。
評委會先聽取專業(學科)評議組關於審議情況的匯報,按照有關政策和評審條件,對申報人報送的材料和專業(學科)評議組的意見進行評議,在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進行投票表決。
贊成票數同時達到到會評委人數的2/3和評委會成員總數的1/2即為通過。
評委實行籤號表決,評委的編號由評委會組建部門排定。
未出席評審會議或者中途離會,未參加評議過程的評委不得投票、委託投票或者補充投票。
第十八條 投票表決結束後由評委代表當場計票,匯總票由評委會主任籤名。表決票和匯總票送評委會組建部門存檔。
評審結果不論通過與否,均須填入申報人提交的評審表。由評委會主任籤字,加蓋評委會印章。
第十九條 建立評審會議記錄製度。由評委會辦事機構派人負責記錄並做好存檔,記錄包括開會時間、地點、出席人員、會議議程、評委發言要點、投票結果等。
第五章 核准
第二十條 評審結束後,組織評審部門對評審表決通過的人員,實行網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
對公示中反映的問題,組織評審部門應當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作出處理,1個月內將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按照管理權限報相應的核准部門。
第二十一條 審核工作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
在審核過程中,發現評審程序、手續不完善的,退回組織評審部門補辦;對不屬於評審範圍或降低評審條件的,不予核准;對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業績成果或有其他相關弄虛作假行為的,不予核准。
第二十二條 評審通過的,核准部門在評審表上簽署同意核准意見;未通過的,籤署不同意核准意見。評審通過人員名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聯合發文公布。
經評委會評審通過,但核准部門不予核准的,其評審結果無效。
第二十三條 評審材料按報送渠道退回申報人所在學校(單位)。申報人所在單位須將有關評審結果的材料及時歸入本人檔案。
評審未通過或不予核准人員的評審材料,凡屬個人業績、論文、成果、證書、證明等退回申報人;凡涉及組織調查、評價和評委會結論的材料,包括評審表保存一年後銷毀,不退回申報人。
第六章 迴避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評委與申報人有下列親屬關係時,評委應當主動迴避或由組織評審部門告知迴避:(一)夫妻關係;(二)直系血親關係;(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四)近姻親關係。
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評審結果無效。
第二十五條 評委會應當自覺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申報專業技術資格,應當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嚴禁弄虛作假。
對在申報、評審過程中查實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取消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申報評審。已通過評審取得資格的,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七條 評委會成員及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嚴守工作紀律,秉公辦事,內部討論情況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洩露。對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故意降低評審條件以及向外洩露評議情況,損害評審公正性的,視情節輕重,由組織評審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停止工作,直至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在受理申報材料的過程中,因違反工作程序、審核材料把關不嚴造成評審結果出現嚴重偏差的;或單位包庇、縱容弄虛作假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及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不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政策,違反評審程序、超越評審範圍和權限,不能保證評審質量,不能正確履行評審職責的評委會,組織評審部門可以停止其評審工作,宣布評審結果無效,收回評審權,調整或重新組建新的評委會。
第三十條 建立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隨機抽查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和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及省、市、縣(區)教研機構、教學輔助機構、校外教育機構。
民辦中小學校教師可參照本辦法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中小學教師水平評價標準條件( 試行)
一、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 遵守《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牢固樹立責任意識,愛崗敬業,關愛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二)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科的教師資格,具有紮實的專業知識和教育教學能力,在教育教學一線任教,切實履行教師崗位職責和義務。
(三)近3年連續學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四)身體健康,心理素質良好。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報或延期申報:
1受到警告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
2偽造學歷、資歷,或申報業績、成果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的,3年內不得申報。
二、申報和評審條件
(一)正高級教師。
1申報條件:
(1)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受聘並在高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2)獲得過省優以上專家或省特級教師等稱號,或是聘期內的省級以上學科帶頭人、省級以上骨幹教師。
(3)完成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師全員培訓任務,每年參加培訓達到規定的學分和學時要求。
(4)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一線,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量,聘任高級教師崗位期間至少擔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
(5)按規定參加國家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的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書。外語按中小學高級教師的外語標準執行,計算機按《關於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瓊人社發〔2012〕147號)文件執行。
2評審條件(任現職期間)
(1)教書育人業績
①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和堅定的職業信念,為促進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發揮了指導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輔導員等工作任務,教書育人成果突出。
②準確把握學生成長規律,及時了解學生思想狀態,幫助學生正確分析、認識成長過程中的問題,尊重學生差異,既注重學生群體成長,又關注每個學生的全面發展。
③積極參與社會教育活動,與社區和學生家長建立良好的聯繫,針對學生的教育成長、學校教育工作和社區教育發展等提出指導性意見或方案。根據學生成長規律、學科特點和教學要求,創造性地組織、指導開展課外實踐活動。在當地有較大的影響力,深受學生喜愛、家長接受和同行讚許。
(2)教學業績
①深入系統地掌握所教學科課程體系和專業知識,教育教學業績卓著,教學藝術精湛,形成獨到的教學風格,在本教學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
②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並在教育教學實踐中廣泛運用,在實施素質教育中發揮了示範和引領作用。
③課堂教學效果突出,高質量完成課程標準規定的目標和任務。現場課堂教學考核達85分以上、學生滿意率達80%以上。
④在指導、培養一級、二級、三級教師方面做出突出貢獻,是本地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曾擔任省級項目培訓者,並至少承擔過2次以上專題講座或承擔2次以上省級、國家級教學公開課、示範課,並獲得好評,或獲得省級教學業務比賽一等獎2次以上。
⑤通過高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的答辯,答辯成績達到「優秀」以上等級(外語學科須用外語述職及答辯)。
(3)科研業績
①具有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主持或主要負責完成1項省級以上的教育教學科研課題,經立項部門鑑定且驗收合格,並出具結題報告。
②出版過1部具有學術價值的本專業專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有獨創性的本學科教學論文不少於3篇,其中至少有1篇在國家級刊物上發表;或獲省級以上本專業教學論文評比一等獎2次以上;或獲國家級以上本專業教學論文評比一等獎1次以上。
③現場科研論文寫作獲得良好等級以上。
(二)高級教師。
1申報條件
(1)具備博士學位或博士研究生畢業學歷,並在一級教師崗位連續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碩士學位、碩士研究生畢業學歷、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在一級教師崗位連續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小學、初中一級教師崗位連續任教5年以上。
(2)按規定參加國家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的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書。外語按照《關於完善職稱外語等級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瓊人勞保專〔2007〕24號)文件執行,計算機按《關於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瓊人社發〔2012〕147號)文件執行。
(3)完成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師全員培訓任務,每年參加培訓達到規定的學分和學時要求。
(4)城區、縣鎮以上公辦中小學教師要有1年以上在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含全日制支教)經歷,或有2年以上在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兼職支教經歷。
(5)在教育教學第一線任教,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量,聘任一級教師崗位期間,擔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博士學位學歷的可放寬至2年)。
2評審條件(任現職期間)
(1)教書育人業績
①根據所教學段學生的年齡特徵和思想實際,能有效進行思想道德教育,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教書育人成果比較突出。
②根據學生成長規律和學科教學需要,組織開展課外實踐活動。與學生家長溝通良好,能夠對學生的教育成長提出指導性建議,深受學生喜愛、家長接受和同行讚許。
③比較出色完成班主任、輔導員等工作,引導形成良好班風學風,及時了解學生思想狀態,尊重並關注學生差異,幫助學生正確分析、認識成長過程中的問題,關注每個學生的全面發展。至少獲得校級以上表彰的「優秀班主任」1次。
(2)教學業績
①具有所教學科堅實的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業績顯著,形成一定的教學特色,能做到信息技術與教育教學的深度融合。
②勝任教育教學帶頭人工作,在指導、培養二級、三級教師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顯成效。承擔2次以上校級以上教學公開課、示範課,並獲得好評。
③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教育教學能力考試,城區、縣鎮中小學教師成績達到80分以上,鄉鎮及以下農村中小學教師成績達到75分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書。
④通過高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的答辯,答辯成績達到「良好」以上等級(外語學科須用外語述職及答辯)。
(3)科研業績
①具有指導和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果,在實施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積極參與學校組織的教研活動,能夠發現並針對教育教學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自我反思和評價;在教育理論、課程改革和教學方法研究等方面能準確把握研究方向;能夠指導、組織和執行教學實踐、選修課程開設和校本課程開發。
②撰寫理論聯繫實際、具有指導意義的本學科教學論文2篇以上(每篇2500字以上),其中1篇本專業學科的代表作經高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鑑定成績達75分以上(在全省各鄉鎮中小學工作15年以上且現仍在此類鄉鎮任教的教師,其論文鑑定可降低至70分以上),或1篇獲得本專業教學論文評比省級一等獎以上。教研員需有2篇本專業學科的代表作經高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鑑定成績達80分以上或2篇獲得本專業教學論文評比省級一等獎以上。
(三)一級教師。
1申報條件
(1)具備博士學位、碩士學位或碩士以上研究生畢業學歷,並在二級教師崗位連續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小學、初中二級教師崗位上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並在小學二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2)按規定參加國家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的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書。外語按照《關於完善職稱外語等級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瓊人勞保專〔2007〕24號)文件執行,計算機按《關於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瓊人社發〔2012〕147號)文件執行。
(3)完成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師全員培訓任務,每年參加培訓達到規定的學分和學時要求。
(4)城區、縣鎮以上公辦小學教師要有1年以上在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含全日制支教)經歷,或有2年以上在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兼職支教經歷。
(5)在教育教學一線任教,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量,聘任二級教師崗位期間,擔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博士學位學歷的可放寬至2年)。
2評審條件(任現職期間)
(1)教書育人業績
①具有正確教育學生的能力,能根據所教學段學生的年齡特徵和思想實際,進行思想道德教育,能夠與學生和學生家長進行有效交流,了解學生思想狀態,關注每個學生的全面發展,在班級管理工作中引導形成良好班風學風。
②積極履行教書育人職責,能結合所教學科特點,將德育教育融入課堂教學,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成長。
③積極協助組織開展學生課外實踐活動。
(2)教學業績
①對所教學科具有比較紮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教學經驗比較豐富,有較好的專業知識技能,並結合教學開展課外活動,開發學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學效果好。
②備課認真,課程教學目標清晰,課程設計完整、重點明確,能有效應用信息技術。
③在指導、培養三級教師提高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績。承擔2次以上校級以上公開課、教學實驗課、示範課,並獲得好評。
④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教育教學能力考試,城區、縣鎮中小學教師成績達到75分以上,鄉鎮及以下農村中小學教師成績達到70分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書。
(3)科研業績
①具有一定的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並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②撰寫理論聯繫實際、具有指導意義的本學科教學論文1篇以上(每篇2000字以上),並經中級教師評審會評委鑑定成績達60分以上或1篇獲得本專業教學論文評比省級二等獎或縣級一等獎以上。
(四)二級教師。
1申報條件
(1)具備碩士學位、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畢業學歷、大學本科畢業學歷,見習1年期滿考核合格;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小學、初中三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並在小學三級崗位任教3年以上。
(2)完成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師全員培訓任務,每年參加培訓達到規定的學分和學時要求。
(3)在教育教學一線任教,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量,大學專科、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的教師需在聘任三級教師崗位期間,擔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
2評審條件(任現職期間)
(1)比較熟練地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能夠勝任班主任、輔導員工作,教育效果較好。
(2)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理論知識,具有所教學科必備的專業知識,能夠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教學大綱、教材,正確傳授知識和技能,教學效果較好。
(3)掌握教育教學研究方法,積極參與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研究和創新實踐。
(五)三級教師。
1申報條件
(1)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小學、初中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考核合格;或者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並在小學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考核合格。
(2)每年參加培訓達到規定的學分和學時要求。
(3)在教育教學第一線任教,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量。
2評審條件(任現職期間)
(1)基本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能夠正確教育和引導學生,並協助做好班主任或其他方面的學生管理工作,關注學生的全面發展。
(2)具有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知識,基本掌握所教學科的專業知識和教材教法,能夠完成所任教學科的教學工作。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本標準適用於海南省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及省、市、縣(區)教研機構、教學輔助機構、校外教育機構。
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可參照本標準參加職稱評審。
(二)教師教學業務和論文評比,國家級獎項是指國務院以及教育部、中國教育學會及全國各教學專業委員會、教育部基礎課程教材研究中心所評的獎項。省級獎項指省政府及省教育廳、省教育研究培訓院、省教育學會所評獎項。市縣級獎項指市縣區政府、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以及海口市教育研究培訓院所評獎項。
(三)「學歷」是指國家承認的國民教育序列的學歷。
(四)省、市縣(區)直屬的教研、培訓、電教機構等教學輔助機構及校外教育機構等人員對擔任班主任、支教工作不作要求。擔任學校校級領導、教務主任、政教(德育)主任、教研組長、年級組長、少先隊輔導員、中學團委書記的教師,其工作時間等同於班主任工作時間;教務處或德育處等處室工作人員、負責學校團隊日常訓練或特長生輔導的教師,可按實際工作量折算班主任工作時間。在其崗位上取得的校級以上優秀教師或與任職崗位相匹配的獎勵,等同於優秀班主任獎勵。
(五)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
(六)對不具備相應學科教師資格,但畢業專業能與申報職稱對應的小學教師,改革期間給予一年的過渡期,允許其正常參加2016年的職稱評審。其餘不具備相應學科教師資格的中小學教師,應在轉評或考取相應教師資格後方可參評。
(七)1997年1月1日以前進入教師隊伍的教師在2018年之前對外語不做要求。
(八)各市縣(含洋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針對具有評審權的職稱系列制定評價標準,本地的評價標準不得低於省裡的評價標準。
(九)本評價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及省教育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十)本評價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