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馬強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的消息被各大媒體刊發,但某媒體卻將「審判委員會委員」不小心打成了「委員長」,並被不少媒體轉載。本來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這僅僅是一個筆誤,卻不想引起部分法律類自媒體的狂歡,各種非議撲面而來,一個多打的「長」字又稱為自媒體吸引流量、博取眼球的噱頭。
今天可以看到,大部分媒體已進行了更正。
作為諸多的法律自媒體,在深諳法院審委會組織形式、明知是筆誤的情況下,竟讓將這一筆誤無限擴大化,無非是為了那一點小小的經濟利益罷了。
以下是最新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關於審判委員會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法院設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由院長、副院長和若干資深法官組成,成員應當為單數。 審判委員會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審判委員會委員專業和工作分工,召開刑事審判、民事行政審判等專業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七條
審判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能: (一)總結審判工作經驗; (二)討論決定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法律適用; (三)討論決定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應當再審; (四)討論決定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重大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對屬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應當由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可以由審判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
第三十八條
審判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其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 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或者院長委託的副院長主持。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審判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託的副檢察長可以列席。
由此可見:審判委員會並無委員長一職,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或者院長委託的副院長主持。
不過,在陝甘寧邊區法制史上,審判委員會委員長這一職務的確曾經存在過。
在陝甘寧邊區,不服高等法院判決之案件,可繼續上告至邊區政府,由邊區政府委員會審查並可發回高等法院再審,但邊區政府並不是法律上的第三審級。為建立事實上的三級三審制,以進一步推進司法的民主化,陝甘寧邊區政府於1942年8月22日頒布《邊區政府審判委員會組織條例》,設立邊區政府審判委員會作為第三審機關。該委員會由五人組成,邊區政府正、副主席分別擔任其正、副委員長,其餘三人由政務會議在政府委員中聘任,任期三年。委員會的職權包括:受理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之刑事上訴案件及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審之民事上訴案件;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婚姻案件;死刑,復;核;法令解釋。邊區審判委員會糾正了一些一、二審中的錯誤或不恰當判決,但也增加了訴訟的不便,於1944年2月16日被撤消,原以高等法院為終審機關的體制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