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能如約履行合同義務並且返還錢款,9月初,又有一家公司被掛上老賴名單並被凍結財產。
失信問題就像是社會的毒瘡,影響著市場秩序,一直都存在,從未被徹底根治。專業律師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防治老賴,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從2016年到現在,中國包裝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包」)和中民陽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民」)因一個標的額為266萬美元的ABS塑料貨物買賣合同糾紛,進行了持續4年的拉扯、官司和仲裁。在今年9月2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下達執行裁定書,中包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桐被掛上了失信名單,同時被限制高消費。另一起標的額為人民幣820萬元的ABS塑料貨物的買賣合同糾紛,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於今年3月29日裁判中包雙倍返還定金164萬元及貨款738萬元的結果,結束了一審。
爭端源於2016年3月9日的兩筆交易。當日,中包與中民籤訂了兩份ABS貨物買賣合同,其中一份合同是編號為ZBX2016-03-09-02的《SALES CONFIRMAATION》(銷售合同)的英文合同(下稱「合同一」,對應的案件簡稱為「案件一」),商定向中民提供ABS塑料2000噸,共計266萬美元,約定於2016年3月31日前交貨,付款方式為電匯,交貨地點及方式為上海保稅區自提,糾紛解決方式約定為仲裁;另外一份是合同編號為ZBX2016-03-09-01的《中包公司銷售合同》(下稱「合同二」,對應的案件簡稱為「案件二」),中文籤訂,約定單價為10250元/噸,總價人民幣820萬元,交貨地點及方式為上海保稅區自提。
合同籤署後,中民分別於2016年3月10日和3月14日向中包帳戶支付了5%(13.3萬美元)和95%(252.7萬美元)的貨款,共計266萬美元。之後,中民多次催促中包發貨,但貨物一直沒有交付。
合同二籤署後,中民分別於2016年3月10日和23日,轉帳82萬元、738萬元,共計820萬元。之後,中民多次催促中包發貨,但貨物一直沒有交付。
為解決案件一糾紛,爭取拿回貨款,中民一紙訴狀將中包告上仲裁庭。漫長的拉扯一直延續到了今年9月,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結合SALES CONFIRMAATION、中民兩次付款憑證及中包未發貨的事實,於2020年4月9日裁決解除中民與中包的《SALES CONFIRMAATION》(銷售合同),於裁決作出後15日內返回中民266萬美元及資金佔用利息,以及律師費70萬元。同時,中民起訴中包返還「合同二」雙倍定金164萬元及738萬元貨款,北京朝陽區法院也已支持了中民訴求,並於今年3月下達了一審判決書。
但中包公司並未主動履行上述兩項合同債務。
而且,中包公司給出的理由匪夷所思。北京朝陽區法院判決書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裁決書顯示,在中民訴中包的「案件二」中,原告中民陽光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兩個重要證明材料有《銷售合同》和付款銀行憑證。
但中包公司辯稱,雙方未籤訂過《銷售合同》,即使合同存在,也是時任中包項目經理的毛某某與中民籤訂的,與公司無關。
我國《合同法》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在本案中,中民當時與毛某某談籤訂《銷售合同》時認可毛某某銷售經理的身份,毛某某作為經辦人的一系列籤約行為發生實際的法律效應。
中包公司還辯稱,最早的《銷售合同》上無中包公司印章,但《銷售合同》都載有雙方的印章,中民為紅色印章,中包為黑色印章,雖為黑色,但合同明確約定合同經雙方蓋章後生效、傳真件有效。
由此,中包以「無法確認交易是否成立為理由」,拒絕依法雙倍返還定金及貨款。
案件一情況與案件二類似,也為毛某某超越代理權籤訂合同,同時也是中包方合同籤訂經辦人。
根據北京市朝陽法院於2020年3月29日下達的一審民事判決書,在今年8月初,中包曾經與毛某某聯繫過,發現他因為其他經濟糾紛在廣州被刑事拘留。
縱觀兩個案子,作為關鍵人的毛某某恰好也是遺漏人,他全程缺席後來的司法程序,案子的從始至終,也未見他本人的聲明與表態。
毛某某是何時與中包斷了聯繫,大批貨物去了哪裡?事實是,中民未能在倉庫提取的那批2800噸塑料貨物(註:「合同一」約定2000噸,「合同二」約定800噸),早已經被當年合同的經辦人毛某某以中包的名義提出。
根據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書查明的事實,毛某某在2018年6月4日與中民籤訂了《債務清償協議》,記載毛某新通過其工作的中包公司在與中民進行ABS塑料等貨物的交易中,存在買賣空單、私自提取中民貨物的行為。
在8月初,中包聯繫毛某某的刑事律師,律師表示《銷售合同》早已履行,而相關的依據和憑證都在毛某某家裡,中包公司與毛某某的家人多次聯繫,但其家人至今未找到任何證據。
中包否認當初合同的真實性與有效性,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調查發現,中包公司在找到合同原件的情況下仍然向法院否認合同存在,並稱中民提供的合同證據為假,違背了誠實信用的訴訟原則。
防老賴,治老賴,到底怎樣才有效?在被列為失信人之前,一些「精明」的老賴就已經做好了財產轉移的準備,他們還是可以過吃喝不愁的日子。
在中民訴中包系列案件中,無論是毛某某,還是中包,都對那2800噸(註:「合同一」約定2000噸,「合同二」約定800噸)貨物避之不談,中民想要追回貨款,一邊是毛某某的失聯,一邊又是中包的否認,使得維權之路非常艱難。
兩年前,本報針對老賴做過調查報導,專於催收的肖晉曾對記者表示,個人老賴是及其難纏的,有個老賴曾經對他說自己活到這把年紀了早就無所謂,女兒也早就多年不聯繫了,大不了進去坐牢。
企業老賴則是最難催債的,如果企業有實際還款能力而故意不還,走法律程序會取得不錯的效果。但是對一些真正陷入困境的企業硬逼是沒有效果的,協商則又是漫長且艱難的過程。
為了搞清楚怎樣才能有效防治老賴,《國際金融報》記者致電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張逢春律師。在成為律師之前,她曾在朝陽區人民法院工作多年,主攻民事審判。
張逢春表示,防治、懲戒老賴是國家建立社會誠信系統的重要問題,而信用懲戒體系是一道重要的防線。
在我國,這個體系屬於正在構建的過程中,效果還不是很明顯。在未來,這張網只會越來越大,以後可能會把社保、醫療等等福利納入徵信體系。
張逢春認為,現在懲戒老賴的力度還不夠大,諸如限消、限出行、限子女入學的一系列措施雖然可以起到一定效果,但不能完全排除部分公司或是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一些小微民營企業甚至惡意變更法定代表人,找一些可能出行或者消費不受限制的人去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這就屬於惡意逃避執行。
我國法律系統正在不斷增進,張逢春對趨勢作出一個可能的預判:在未來,如果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一旦被認定,那麼等待老賴的可能將是刑事犯罪的「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罪」。這將是非常強有力的懲戒。
張逢春特別提到,我們的社會還需要一個更加透明且高效的非誠信行為公示機制。雖然現在僅僅使用網絡就可以查到老賴的違約記錄,但這種傳播方式還沒有廣泛覆蓋到社會的角角落落。
若有一天,老賴的失信行為在我們的社會傳播中可以達到無孔不入的狀態,那將是比較理想化的公示機制。
而打擊老賴最好的方法就是防治老賴。張逢春提醒企業和企業主,在交易前和交易進行中,有三方面需要特別注意。
一是作為交易方,在籤訂合同之前,企業要靈活利用網際網路,對自己的合作夥伴或是競爭對手有一個透徹的了解,包括對方的資質情況、信用記錄等。
二要了解對方法定代表人的相關信息,法人分「掛名」和「實際」兩種情況。企業要保留相關信息,如果在將來,對方沒有履行合同義務,之前的信息搜集工作對於起訴以及後續的執行提供保障。
三是安全的交易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在中民訴中包一案中,中包多次否認《銷售合同》的真實性與有效性,以此有理由拒絕履行義務。
張逢春提示,在確定交易之前,交易雙方都要確認對方是否具有財產擔保的能力,這樣做是為了確認出現問題之後,對方是否有資金的後續履行能力。
在經歷一系列的背景調查後,企業可以排除一些危險因素,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在採訪最後,張逢春表示,破產機制的建構在當下也尤為重要。誠信系統比較成熟的國家,例如日本,對失信人一般會配套一個破產機制。如果老賴確實還不起債務,在經過破產清算之後,還會有一個重新起航和發展的機會。
記者 周秭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