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王慶主任律師
老賴入刑的罪名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這個罪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今天帶領大家老賴入刑的罪名構成要件。
(一)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
(二)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
(三)以暴力、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六)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七)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八)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
(九)其他情況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這裡簡單的闡述一下關於罪名的成立條件和法律規定,至於如何運用法律巧妙的讓老賴承擔刑事責任,那還需要準備證據,通過法院或者公安和檢察院的協助,才能讓老賴入刑。
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王慶主任律師,二十年專注執行案件,資深法律人,執業宗旨:立足北京,服務全國。
歡迎大家一起留言討論,共同探討執行老賴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