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還信不過我,這都不肯借嗎?",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難免會遇到這些問題,遇到有朋友問自己借東西。其實不只是借錢,有些東西也是不能隨便借出的。
向他人借東西或者被借,可以說是每一個人都會遇到的事情,殊不知有有些東西借出去是有風險的,比如說借錢就可能要不回來。而借其他的東西大家也是一樣要注意的。那麼,具體是哪些東西不能外借呢?
1.身份證。它是每一位公民身份的象徵,在生活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辦貸款、置房產、乘飛機、炒股票等都需要它,可以說人人都離不開它。但是有些人對這張「卡片」認識遠遠不夠,隨意出借或將身份證亂丟亂扔,一旦麻煩找上門,才恍然大悟。
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規定,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所以,出借身份證屬於違法行為,可能會為他人從事不當或違法行為提供條件,導致利害關係人權益受損,從而可能會導致本人承擔賠償責任,並會遭受治安處罰。
2.醫保卡。即社保卡,借用醫保卡是用來做什麼都不言而喻了,到制指定藥房刷卡買藥、到醫院看病就醫報銷。沒有醫保卡的人才知道醫保報銷的作用,很多沒有醫保卡的人,都想要找有醫保卡的親戚朋友「借卡一用」。
但要明確,這是違反《社會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出借人不僅會被追回減免的費用,還會被停卡處理,嚴重影響到自己今後的權益。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房產證。借不動產權證的情況有多種,可能是朋友想要拿去註冊一個公司,或者是租戶說借來申請住房補貼等。如果你的不動產權證被借去抵押貸款,而相關人員到期又沒有還上貸款,那你就要負連帶賠償的責任。
4.私家車。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面4種情況,借車人也得承擔法律責任: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2)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 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5.手機。如今,隨著行動支付的普及,手機已經成了很多人的電子錢包,切記保護好隱私,不要輕易借給他人使用。大多數人的手機軟體常常捆綁銀行卡、開通支付寶等跟錢有關的業務,如果他人借用手機,請一定要小心,謹防「丟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