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農民採「野草」獲刑,該提倡「不知者無罪」嗎?

2021-01-10 騰訊網

[摘要]回家途中在山坡上採了3株「野草」,結果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原因是這3株「野草」其實是蕙蘭,屬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河南農民秦某的遭遇令普通人感到一絲涼意,原來「不經意」的行為也可能構成犯罪。對此,有觀點認為應該「不知者不為罪」,這有道理嗎?

就野生植物的保護來說,普通人要跨過的專業門檻還是太高了。 這起案件的一個關鍵點是——秦某是否明知道自己採挖的「野草」是蘭花,甚至有採挖後出售牟利的傾向? 雖然不知法不是抗辯理由,但確實可以考慮減輕責任甚至免責情形的存在。

對普通人來說,蕙蘭的辨別門檻確實不低

蘭花又叫蘭草,可粗略分為國蘭和洋蘭。國蘭即傳統蘭花,主要包括蘭科蘭屬植物中的春蘭、蓮瓣蘭、蕙蘭、建蘭、寒蘭、墨蘭、春劍七大類。除了「國蘭」物種,蘭科其它植物均可統稱為「洋蘭」。國蘭內斂,洋蘭豔麗,市場上洋蘭的種類也遠遠超過國蘭。

蘭科是植物界第二大植物家族,包含2萬多成員。但由於蘭花多生長在森林之中,成長環境挑剔,所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又稱華盛頓公約,中國是締約國),將包括蕙蘭在內的所有蘭科植物列入附錄I和附錄II。在中國,蕙蘭的保護級別參照國家二級珍稀保護植物。

蝴蝶蘭是一種洋蘭

具體到蕙蘭,蕙蘭品種多,不同品種市場價值也不一樣。2016年的陝西蘭花節上,一盆7苗蕙蘭標出了105萬的高價。但野生蕙蘭的品相一般不佳,價格不高。

標價105萬的蕙蘭,品種為「端梅」,市場價約為15萬元/苗

可以說,在蕙蘭的辨別上,除了少數植物學家和愛好者外,絕大多數人都是「無知」的。大熊貓等珍稀動物,在經過長年累月的知識普及和嚴格保護之後,其稀罕程度深入人心,保護特徵一望即知。但就野生植物的保護來說,普通人要跨過的專業門檻還是太高了。這也是許多網友呼籲「不知者不為罪」的心理背景。

但蕙蘭屬於保護植物,採挖犯法,是否應是當地人的普遍常識?

關於秦某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一案,河南法制報的報導是——「秦某發現其農田附近的山坡上長著類似蘭草的『野草』,便在幹完農活回家時順手採了3株,被森林民警查獲」「無意間採挖3株『野草』就構成犯罪,這讓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極大震動」。

「順手」「無意間」都隱含了一個相當重要的前提——秦某並不知道自己採挖的是蕙蘭。但翻閱秦某一案的一審判決書,無法得出確定的結論。

蕙蘭是國家二級珍稀保護植物,是否應該是當地人的普遍常識,取決於幾個層面。林業部門和當地政府對野生蘭科植物是否盡到了保護的責任?專業知識、法律知識的普及工作做好了嗎?蕙蘭的辨別,採挖觸犯刑法在當地是否是一種常識?秦某是否明知道自己採挖的「野草」是蘭花,甚至有採挖後出售牟利的傾向?

關於第一個層面,據澎湃新聞報導,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相關法律條文,並沒有要求CITES附錄I和附錄II中的植物按照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監管保護。因此有理由懷疑,盧氏縣有關部門的監管保護不到位。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至於第二個層面。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在河南盧氏縣,2016年因採挖蕙蘭而獲刑的案件有4起,其他年份沒有記錄。這多少能說明兩個問題:1、當地非法採挖蕙蘭並不是個別現象。2、2016年盧氏縣對非法採挖蕙蘭進行了集中打擊。至於秦某是否認識蕙蘭、是否清楚採挖野生蕙蘭要被判刑,則需要更多細節補充和證據支持,僅憑判決書無法進行判斷。

雖然不知法不是抗辯理由,但確實可以考慮減輕責任甚至免責情形的存在。

秦某的遭遇很容易引起同情。現代社會法律條文眾多,即使是專門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的律師也只能熟悉某幾個領域的法律,需要專業分工。對於一些比較冷門的法律,普通人更是難以從社會習慣和生活常識來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觸犯法律。尤其在天津老太擺射擊攤被控非法持有槍枝罪之後,這種稍不注意就踏紅線的恐懼是真實存在的,所以每逢類似案例,「不知者無罪」的口號就會喊得特別響。

傳統上,刑法認識錯誤可分為兩種:法律上的認識錯誤以及事實上的認識錯誤。20世紀以前,世界各國在處理刑法認識錯誤時,大多都堅持「不知事實免責,但不知法不免責」的原則,其背後的考慮是——1.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即應當知道法律,否則就是鼓勵大家都當法盲。2.防止行為人以不知法律為理由而逃避刑事責任。

以秦某為例,如果他明確知道自己採摘的是蕙蘭,但卻認為法律允許採摘蕙蘭,那這是法律上的認識錯誤,不知法不是抗辯的理由;如果他採摘的是蕙蘭,卻誤以為自己採摘的是「野草」,這屬於事實上的認識錯誤。根據中國刑法學的認識錯誤理論,事實上的認識錯誤一般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因認識錯誤內容的不同可能影響刑事責任的大小。如果行為人在行為時不可能認識到有關事實的,不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則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河南法制報的報導使用了「野草」、「順手」、「無意」等詞彙,如果這些說法出於記者的想當然,秦某實際上知道採的是蕙蘭,那秦某的罪責就難以減輕。但如果報導的說法有依據,秦某真的以為是「野草」,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那法院的定罪量刑就很值得商榷了。

可以想見,普通人不小心踩紅線觸犯冷門法律的情況還會繼續發生。雖然法律認識錯誤原則上不影響犯罪構成,但不排除行為人特殊行為不應為罪的情形。如果一種法律上的認識錯誤民眾無法避免,應該考慮減輕責任甚至免責。

參考文獻

[1]《蘭花的那些事,洋蘭與國蘭的區別》 文章來源:武漢植物園

[2] 《「不知法不免責」原則價值的嬗變與選擇》 作者:竹懷軍、利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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