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務員法亮點解讀:列出負面清單細化考核體系

2020-12-14 央廣網

● 新公務員法的最大亮點在於吸收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經驗,將全面從嚴治黨好的做法、成熟的做法、有益於提升公務員素質的做法納入其中,體現了新時代對公務員隊伍的新要求

● 此次公務員法修訂的最根本一點,就是強化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領導地位、領導作用以及黨對公務員的監督能力

● 新公務員法列出負面清單,劃出了公務員的行為底線,有利於日常監督和長期監督相結合,有利於更好推動公務員隊伍建設,有利於提高公務員的服務意識和服務能力

● 通過職務和職級兩條線,可以讓公務員有比較清晰的晉升渠道,意味著公務員特別是基層公務員不必再為爭職務而困擾,從而走上一條更加專業化的發展道路

□ 本報記者 杜曉

□ 本報實習生 楊映瑜

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作為規範公務員行為準則的一部基礎性法律,自2006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公務員法至今已走過13個年頭,為科學、民主、依法管理公務員隊伍提供了基本依據。隨著時代發展,一些新的現象和問題出現,公務員法也需作出適當修訂。

此次新修訂的公務員法有哪些亮點?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公務員法的修訂,適應了新時代改革發展任務對公務員能力素質的要求,同時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強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的必然要求。新公務員法的最大亮點在於吸收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經驗,將全面從嚴治黨好的、成熟的做法和有益於提升公務員素質的做法納入其中,體現了新時代對公務員隊伍的新要求。

堅持黨的領導

強化政治意識

為應對新的變化與挑戰,公務員法修訂工作從2017年3月啟動,歷時1年10個月。

據統計,新修訂的公務員法由原來的18章107條調整為18章113條,增加6條,實質性修改49條,個別文字修改16條,條文順序調整2條。

此次修訂的公務員法第四條基本原則增加了「公務員制度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

竹立家認為,新增基本原則體現出此次公務員法修訂的最根本一點,就是強化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領導地位、領導作用以及黨對公務員的監督能力。

「無論是第四條『公務員制度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還是第十三條『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以及第十四條『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等新增規定,都對提高公務員的理想、信念、政治素質、組織紀律具有很強的推動作用。」竹立家說。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認為,公務員制度要堅持黨的領導,這是我國公務員制度的政治特色。中國共產黨是我國執政黨,公務員制度要很好地體現黨的基本路線。堅持黨的領導,同時也是黨管幹部原則的一個具體體現,這是根據黨的組織路線、方針政策來制定的。

在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看來,公務員能不能切實履職、勤政廉政,主要看公務員能不能自覺接受黨的領導,能不能把黨的方針政策落實到具體工作環節中去,與自己的工作職責相結合,從而把黨的領導和執政效能轉化為工作效率。

「此次新修訂的公務員法特別強調公務員制度要堅持黨的領導,這是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的具體體現。」在莊德水看來,公務員制度要堅持黨的領導,還體現在監督工作上。「對公務員的監督有很多種方式,其中最重要的是發揮黨對公務員的監督作用,這裡的監督主要體現為教育、領導、管理。對公務員加強監督,提出明確的政治要求,有利於強化公務員的政治意識,從而保證公務員隊伍的純潔性和先進性」。

王敬波也提出相同觀點。她認為,大多數公務員是共產黨員,所以對公務員的監督既可以通過法律制度進行,也可以通過對黨員的要求,特別是通過黨紀進行監督,從而實現黨紀國法與公務員監督的統一,新公務員法很好地體現、融合了這兩點,這有利於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建立健全統一規範高效的公務員管理體制。

列出負面清單

細化考核體系

新公務員法還增加了禁止性規定,例如第五十九條增加了規定:不得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

竹立家認為,公務員必須維護國家政治穩定。過去的公務員法並沒有對此作出特別具體的規範,修訂後的公務員法對此規範得比較清楚和明晰,對公務員提高言行標準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無論是執行公務還是不執行公務,公務員都應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黨紀國法嚴格要求自己。這些負面清單對公務員的政治素質和道德素質都有很強的規範意義,有利於公務員提高自身對黨和國家的責任心。

王敬波認為,公務員既是普通公民,也承擔著特殊的公共職務。對公務員而言,首先要履行憲法規定的公民義務,同時還要履行一些特殊的責任。新公務員法通過明確列出負面清單的形式列舉出公務員不得做的行為,這能夠明確公務員的行為邊界,尤其是讓公務員清楚地認識到哪些行為不可為。

「其中有些特別規定,比如不得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對此,我們可以從三個維度解讀:首先,維護憲法權威,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每個公民都有遵守憲法的責任,對公務員而言,更要堅持憲法至上;其次,中國共產黨是我國的執政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從政治要求來看,公務員必須堅持黨的領導,當然也就不得散布有損中國共產黨聲譽的言論;第三,公務員同時還是國家公職人員,所以應該承擔國家賦予的很多責任,特別是維護國家尊嚴和聲譽的責任。」王敬波說。

莊德水認為,列出這些負面清單,實質上是對公務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強化對於公務員日常的、思想政治方面的監督考核,並有利於細化公務員考核體系。這些負面清單也劃出了公務員的行為底線,有利於日常監督和長期監督相結合。根據相關要求,可以對不符合標準的公務員進行懲治,從而有利於更好推動公務員隊伍建設,有利於提高公務員的服務意識和服務能力,有利於更好地保證黨的方針政策在公務員體系內得到落實,也有利於公務員恪盡職守、忠誠履職。

竹立家也提到新公務員法關於監督考核的變化。

「此次公務員法修訂強化了對公務員公務活動的過程監管。過去,公務員考核主要是結果性的考核、結果性的監管,強化過程監管可以整頓過去存在的某些公務員不作為、懶作為現象。對公務員公務活動的過程監管和考核能更好地鼓勵公務員有更強的責任心和更好的服務精神。」竹立家說。

修改錄用條件

純潔淨化隊伍

新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在不得錄用的條件中新增「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和「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竹立家認為,這意味著公務員隊伍將更純潔。近年來,黨紀黨規日趨完善,全面從嚴治黨的新的做法和經驗被吸收進新公務員法,這對從源頭上純潔和淨化公務員隊伍具有非常大的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特別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作為不得錄用條件。這是因為公務員是社會的模範代表人物,應當具有比一般公眾更高的道德水準。不得錄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主要是對某些違背誠信義務的人進行懲罰和警告。如果公務人員失信,那就意味著他的道德水準尤其是在誠信方面有問題或者說不合格,從這個角度而言,他就不適合進入公務員隊伍。」王敬波說。

除了新增不得錄用的條件,新公務員法還增添了一些關於考核、晉升方面的規定,這同樣具有深遠意義。

竹立家認為,過去,公務員法對錄用、懲處、升職方面的規定比較模糊、籠統。公務員法修訂後,具體的規定既強化了黨對公務員的領導作用和地位,也能使公務員管理的法治化程度得到提升、使公務員的法治意識得到提高,更好地激勵公務員積極工作、規範行為。就公務員個人而言,應該時刻提醒自己按照公務員法規範言行、工作,並積極、努力提高工作主動性。

職務職級分離

拓寬上升途徑

王敬波認為,此次公務員法修訂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地方,就是分別設置職務和職級。這樣一種設計,意味著公務員可以有不同的發展方向,解決了晉升渠道窄的問題。

據中組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新修訂的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一是重新設置了職級序列,規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由高至低依次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與原來的非領導職務相比,增加4個層級。二是對職級晉升條件和程序作出原則規定。三是明確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級設置根據公務員法由國家另行規定,留出制度接口。之前,這項制度在天津市和教育部等部分地方和中央部委開展了試點工作,受到普遍歡迎,取得了明顯成效,已經具備在全國推行的基礎和條件。

「通過職務和職級兩條線,可以讓公務員有比較清晰、明確的晉升渠道,這樣就避免了以往『千軍萬馬過獨木橋』的窘境。過去,公務員基本上只能通過職務提升來獲得職業保障,現在確立了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就可以讓職級與待遇掛勾,實際上意味著公務員特別是基層公務員不必再為爭職務而困擾,從而走上一條更加專業化的發展道路。」王敬波說。

莊德水認為,職務、職級相分離的設計,有利於基層公務員的晉升和發展。從現行公務員運行體系來看,基層公務員上升空間受到一定限制,一旦觸發天花板效應,有些基層公務員的心理防線就可能會動搖,從而墜入腐敗深淵。職級和職務分開之後,可以拓寬基層公務員上升途徑,讓基層公務員更加安心本職工作。

「同時,職務職級相分離也能讓基層公務員更好地發揮自己的才能,只要做出成績,就可以獲得更大的提升空間。基層公務員雖然工作在基層,但實際是治國理政的基礎,沒有他們,很多方針政策就難以落實。基層公務員的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風直接影響到群眾對黨和政府的評價。新公務員法實施後,公務員的工作激情和潛能都將被激發出來,有利於穩定基層公務員隊伍,也有利於更好發揮他們的作用。」莊德水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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