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振武專欄】
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的建議
原創作者|韓振武
第一條可否表述為:為有效和減少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維護社會良好秩序,促進中華民族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審議稿中的「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要求比較高,那需要政府、社會、家庭、教育、醫療衛生等機構和組織通力協作,多個法律配合努力,不是這部法律能達到的。
第三條 未成年人還有財產權、監督權、受教育權等合法權益,可否也寫入?
第四條,國有企業、大眾傳媒要發揮作用。比如菸草公司必須履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香菸的規定。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排在公安機關之前。
此外,還有民政機關、民族宗教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關、文化和旅遊機關也有職責。
第十條 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範,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以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此表述未成年人似乎難以做到,可否改為:未成年人應當在監護人和學校、社區等指導下學習實踐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範,逐步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努力增強自我保護的能力,及時向監護人和學校報告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和道德失範現象。
第十四條 針對部分家長暴力行為和學校工作人員法治水平低的問題,可否改為「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經常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特別是法治教育,增強家長、師生員工的法治觀念,使家庭成員和師生員工樹立遵紀守法和防範違法犯罪的意識,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十五條 針對部分監護人能力不足問題,建議增加一句:家庭內難以解決的問題應當向社區黨組織或公安機關或心理衛生機構報告和求助。
第十六條 按照分工,教育行政部門負有督導職責,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納入教育督導工作計劃和考核,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教育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劃,並結合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特點,採取有效方式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
第二十三條 可否增加一款:衛生健康委應當指導醫療機構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比如戒菸戒毒、預防愛滋病傳播、預防抑鬱症等精神疾病。愛國衛生委員會辦公室、衛生監督所應監督處罰向未成年人售煙的業戶。
第二十七條列舉的不良行為順序可否調整?吸菸、飲酒可以放第三項,與社會上具有不良習性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應放第一項,參加邪教、賭博放在第二項。封建迷信行為難以準確界定,有的民族地方跟隨家庭參與合法宗教活動可能有助於預防犯罪,所以封建迷信不寫為宜。
第二十八條 發現涉及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但自己無法制止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加強管教,不得歧視。這條規定在現階段義務教育發展不平衡的現實中可能多數地方無法做到不歧視。可以授權學校聘請的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或心理健康教師進行及時輔導。
第三十一條 未成年學生曠課、逃學的,學校應當及時聯繫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了解有關情況;未成年學生無正當理由的,學校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督促未成年學生返校學習。
此條規定不周延,如果未成年人有正當理由是否就不用督促返校學習了?何為正當理由?如果學校教育管理混亂,教師缺少愛心和方法導致學生曠課、逃學的,怎麼辦?
第三十六條 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本轄區內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建議增加: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國家安全、共青團、婦聯、關心下一代委員會等機構工作人員、責任督學發現本轄區內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與學校、社區溝通,對發現未成年人危害人民健康或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應及時制止並報警。
第三十七條 建議增加列舉2項:1、網絡犯罪行為。2、猥褻、強姦、亂交。
第四十一條 建議改為「公安機關在對未成年人進行矯治教育時,應當根據需要邀請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青團、關工委以及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參與。」
第四十六條 專門學校應當對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級分類進行教育和矯治,有針對性地開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建議加寫進行體育、美育、勞動教育。
第五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接受社區矯正、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應當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安置幫教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思想品德優秀,作風正派,熱心未成年人工作的離退休人員、志願者或其他人員協助做好前款規定的安置幫教工作。
此條中離退休人員可能缺少足夠的精力、體力,不如聘請律師、退伍軍人。
第五十九條 建議增加一項: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責任督學不積極履行職責的,應當予以解聘,情節嚴重的依法處分和追究責任。
作者簡介:韓振武,蘇州衛生職業技術學院社科部督學,社科部體育部學術委員,中國未來研究會現代化分會會員,西交利物浦大學領導與教育前沿院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