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認為蘋果仍有翻身機會 建議注"重影"商標

2020-12-25 騰訊網

唯冠科技昨天在北京召開發布會公布與蘋果之間的iPad商標權糾紛詳情,出示了據稱是唯冠從1998年就開始研發的唯冠iPad的資料。唯冠再次出手後,蘋果如何接招?對此甚至有好事者在網上出謀劃策,建議蘋果重新註冊「重影」商標——「iippaadd」繞過糾紛。有智慧財產權律師則出招,表示蘋果仍有翻身機會。

唯冠1998年開始研發iPAD

昨天發布會現場,唯冠創始人楊榮山詳細介紹了唯冠iPAD的前 世今生,稱iPad是公司從1998年下半年開始研發的一款產品,全名為Internet Personal Access Device(縮寫為iPAD),中文名為聯網器,定位於一款網絡終端設備,是唯冠iFAMILY系列產品之一,這一系列產品唯冠曾投入超3000萬美金開發。2000年唯冠iPad正式對外發布,2003年唯冠開始研發新一代iPAD。此外,iPAD曾在歐洲和美國銷售。

律師建議蘋果二審中止訴訟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智慧財產權律師袁洋認為,根據目前公布的資料,此次「iPad」之爭,並不是在爭論唯冠是否惡意搶註了蘋果iPad,唯冠的確註冊iPAD商標在先(至少是在中國),不存在搶註行為。爭論的核心,應是蘋果是否已從唯冠手中真正拿到了商標權。而此次爭議較為複雜,香港唯冠控股是母公司,其下又有唯冠(臺灣)、唯冠(深圳)等多個子公司,這些唯冠公司的法人代表均是楊榮山。蘋果公司從關聯公司IP公司獲得的「iPAD」商標轉讓協議,是IP公司與唯冠(臺灣)籤署的,但「iPAD」商標是唯冠(深圳)註冊的,因此唯冠(深圳)在一審中表示唯冠(臺灣)無權轉讓其商標權。

但袁洋認為,蘋果公司在二審中仍有翻身機會。首先,蘋果公司應要求二審中止訴訟,待蘋果公司與唯冠控股等關於iPAD商標轉讓在香港的訴訟全部結束後,再審理蘋果公司與唯冠(深圳)的訴訟,基礎合同關係的理清對於蘋果公司贏得與唯冠(深圳)的訴訟有益。而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如果一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可中止訴訟。對於昨天網絡上曝光的「香港法院iPad商標案判決書」,袁洋表示,披露的內容只看到有譴責「陰謀味道」的意思,並沒有提及履行商標轉讓協議,明確商標權歸屬等實質性內容。因此蘋果公司應等待香港法院做出更實質的判決,再繼續在內地的訴訟。

另外,如果蘋果公司能夠證明與唯冠(深圳)存在法律上的表見代理,也可要求iPad商標。即雖然蘋果公司沒有與「iPAD」商標的持有人唯冠(深圳)直接籤署過商標權轉讓協議,但蘋果公司「有理由」相信楊榮山代表唯冠(深圳)轉讓了「iPAD」商標,那麼這個協議對唯冠(深圳)仍然有約束力。這個有理由是指,畢竟IP公司與唯冠(臺灣)籤署的協議明確包括了「iPAD」商標,而唯冠(臺灣)和唯冠(深圳)又是同一個法定代表人楊榮山實際控制。其法律依據是,中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有人建議蘋果改「重影」商標

昨天,網上有還有傳言稱一名設計師為蘋果公司解決了iPad商標侵權,該設計師建議將iPad更名為「i-iPPaadd」:原有商標無須變形,只要加個簡單的陰影即可化解。不過,有人評論:「這可怎麼念啊,難道『iPad控』都要成結巴?」有人更在網絡上打趣:「新聞發布會時新名字不好讀,但可以把原因歸咎到主持人身上。」

對此,上海歐博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竺建平表示,這種註冊法未嘗不可,但關鍵是圖形如何處理,最終還得通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審核。袁洋認為,新申請能否通過,主要看該商標的音、形、意三方面是否與既有商標相似。判定相似,我國《商標法》是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也就是看消費者是否會產生混淆或誤認。但如果真的註冊了「iiPPaadd」作為商標,那讀的時候肯定不能再讀做「iPad」。他說,實際上即便重新註冊,「pad」三字可以不用改變,只要考慮改變前面的「i」字母,因為「pad」的英文含義是「平板」,屬通用詞彙,不屬某個公司或個人專有。

昨天截至19時,對唯冠昨日發布的內容,蘋果方面繼續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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