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到了,朱朝陽同學精彩的暑假生活開始了;作為當下最火的電視劇之一,隱秘的角落讓大家紛紛當起了「偵探」,不斷分析劇中各種隱秘劇情。在這部充斥著人性善惡的劇裡,當然與許許多多的法律知識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下面就請跟隨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以下涉及劇透,請配合《小白船》謹慎食用)
一、校園暴力?——同學拿球故意砸朱朝陽的頭
因為沒有造成朱朝陽輕傷,不構成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等。此外,由於根據劇中情節推測這些同學年齡不滿十四周歲,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也很難通過行政處罰的方式處理這類「準校園欺凌」行為。
二、「一起爬山嗎?」——張東升將嶽父嶽母推下山崖
張東升用作為的方式將嶽父嶽母推下山崖摔死,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
三、「藍藍的天空銀河裡」——朱朝陽等人沒有將殺人錄像交給警方
在不考慮刑事責任年齡的情況下,朱朝陽等人的行為也不夠包庇罪。根據刑法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包庇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實施了「向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追訴的行為」。朱朝陽等人只是單純的知情不報而沒有提供虛假證明,不符合包庇罪的構成要件。
四、嚴良帶著普普靠打工生存,普普被混混們欺負,嚴良上去幫忙,卻遭到了混混們的毆打
嚴良上去幫忙屬於正當防衛行為(注意:正當防衛並不要求制止「了」不法侵害)。小混混們毆打嚴良和普普的行為依據程度不同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也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要看情節)
五、嚴良偷了張東升的手機
在不考慮刑事責任年齡的前提下,這裡的問題是嚴良是否構成盜竊罪呢?盜竊罪要求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而非法佔有目的是指排除權利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財物進行支配,並遵從財物的用途進行利用和處分的意思(學界通說)。從前面的情節來看,嚴良「偷」走張東升的手機是為了了解殺人犯張東升的身份信息,從後面的情節來看,嚴良是否有要歸還手機的意思不明確。因此,嚴良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並不明確,不能武斷地認為嚴良構成盜竊罪。
六、朱朝陽和普普是否對朱晶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
首先,從行為上來看,普普和朱晶晶確實有扭打的行為,但是扭打行為本身以及朱朝陽之後的勸架行為並不會直接導致朱晶晶有墜樓的現實緊迫的危險,朱晶晶墜樓的現實緊迫危險來自於其自己憤而站在了靠近陽臺的桌子上。其次,從因果關係的角度考量,由於朱朝陽和普普的行為並不過激和嚴重,並不能引發朱晶晶站在靠近陽臺的桌子上這一後續行為,因而應當認為朱晶晶自己站在了危險的靠近陽臺的桌子上的行為阻斷了朱朝陽和普普實施行為的危險流,死亡結果應該歸於後行為。最後,從主觀層面來看,對於朱晶晶會站在靠近陽臺的桌子上進而墜樓,普普和朱朝陽並不能預見,二人既沒有故意,也沒有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過失。綜上,應當認定朱晶晶的墜樓屬於意外事件。
【針對劇情理解的不同可能會有爭議】羅翔老師在諸多劇情解讀中選擇:朱晶晶掉下去的時候還扒著陽臺邊邊,在此情形下分析救助義務的問題,進而指出:1.朱晶晶和普普爭吵並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嚴重危害行為,因而普普沒有救助義務;2.朱朝陽作為哥哥,在法律上也沒有對妹妹的救助義務。
七、嚴良等人向張東升要30萬交易殺人視頻
拋開刑事責任年齡,嚴良等人構成敲詐勒索罪。本案中嚴良等人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基本結構:對他人實行威脅(寄送警告信)——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張東升感到害怕)——對方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產(張東升因為害怕殺人視頻被交到警方手中而給錢)——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嚴良等人拿到了銀行卡)——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張東升失去了金錢)。PS:敲詐勒索罪的成立並不要求惡害的實現自身具有違法性。
八、王瑤毆打朱朝陽的行為與周春紅撕打王瑤
前者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看傷情程度等),後者的行為則構成正當防衛。PS:正當防衛並不要求原本的侵害行為是針對防衛人的。
九、王瑤在廣播中污衊周春紅殺人
構成誹謗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結果且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因此,行為人將虛假的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予以散布的,不構成誹謗罪。本案中,王瑤主觀上確實認為自己的女兒朱晶晶就是被周春紅所殺,因此其屬於將虛假的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的情形,因而不具備誹謗罪的故意,並不構成誹謗罪。
但是,由於王瑤還說了周春紅常年來婚姻家庭不幸福,內心極為陰狠毒辣等詆毀性言語,且是通過衝進周春紅工作的景區的廣播室用廣播公然向大家進行播報,因此其行為有可能構成侮辱罪。
十、朱朝陽等人調虎離山拿回相機
首先,相機本來就是朱朝陽父親所有,借給朱朝陽等人的。因此,可以認為朱朝陽等人是本權人,因此從陳冠生處「偷」回相機的行為並沒有侵害盜竊罪所要保護的法益,也就不構成盜竊罪。但是他們的行為可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十一、嚴良等人「偷」走老警察手機
在不考慮刑事責任年齡的前提下,這裡的問題是嚴良等人是否構成盜竊罪呢?盜竊罪要求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而非法佔有目的是指排除權利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財物進行支配,並遵從財物的用途進行利用和處分的意思(學界通說)。而根據之後嚴良與老警察的對話可以知道嚴良有明確的歸還意思,應當說嚴良等人並不構成盜竊罪。
十二、張東升挽救婚姻無望,換藥謀殺妻子
張東升將妻子要吃的藥換掉(不論是直接毒死還是導致其在遊泳時失去遊泳的能力溺亡),構成故意殺人的既遂。
十三、張東升準備了刀子對獨自來其家中的朱朝陽起殺意
應當說張東升準備好了刀子並拿出,且在其家中這樣一個密閉的空間內,應當認為其已經對朱朝陽有了現實緊迫的危險,因而故意殺人已經著手,但是由於葉警官的到來不得不放棄殺人行為,因此應當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
十四、朱朝陽遊泳時,阿立按住朱朝陽的腦袋往水裡按,逼問朱朝陽,朱晶晶是不是他殺的
由於阿立的目的是逼問和教訓,因此其行為應當更接近故意傷害而非故意殺人。
十五、阿立用碎啤酒瓶打嚴良並捅傷陳冠生
嚴良本身是為了救助被毆打的朱朝陽,屬於正當防衛,阿立反過來毆打嚴良並捅傷陳冠生的行為屬於故意傷害。
十六、阿立把朱朝陽關到水廠並用手段逼問朱晶晶的死因
由於綁架罪要求必須有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本案中阿立沒有這樣的目的,因此不能認定其為綁架罪。但是,其行為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
十七、張東升擊殺阿立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了「無限防衛」: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阿立發現張東升,以為朱晶晶的死和張東升也有關係,憤而毆打張東升如果可以評價為上述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則張東升將其擊殺屬於「無限防衛」的範疇;如果不能,則張東升的行為可能構成防衛過當。
十八、張東升以普普為要挾,索要視頻的複製卡
構成綁架罪。綁架罪是典型的短縮的二行為犯,在第一個控制住被綁架人的行為完成後,犯罪就已經既遂了。
十九、張東升殺死王瑤、朱永平,放火燒水廠
張東升殺死王瑤、朱永平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毋庸置疑。
但其放火燒水廠的行為是否構成放火罪呢?由於水廠本身較為偏遠且除了嚴良等人外並無其他人。因此,張東升放火的行為並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針對已經被他殺死的王瑤、朱永平二人,放火行為僅僅是作為毀屍滅跡的事後不可罰行為;針對嚴良、朱朝陽,張東升構成故意殺人的未遂(試圖以火燒死二人);此外,燒毀廠房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最終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處。
二十、「你可以相信童話」——張東升教唆朱朝陽刺殺自己
首先看張東升的教唆行為。由於在我國刑法的語境下自殺不構成犯罪,因此,張東升教唆朱朝陽刺殺自己的行為並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理由在於,既然作為自殺的實行行為都不被當作犯罪行為,那麼根據「舉重以明輕」,危害更小的教唆行為也不應當構成犯罪。(有爭議)
依然先不考慮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雖然是張東升主動要求朱朝陽刺死自己的,但是被害人承諾僅限於「輕傷」及以下,朱朝陽拿刀捅張東升的行為依然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捅的是胸部,且朱朝陽有殺人的故意),嚴良出面阻止,最終張東升沒有被朱朝陽殺死。朱朝陽應該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
來源:青苗法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