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東昌路與魯化路交叉口「6·30」
房屋拆除事故調查結果的公示
2020年6月30日17時許,聊城市東昌府區東昌路與魯化路交叉口一房屋拆除過程中,發生樓板突然掉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
事故發生後,東昌府區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區政府辦公室、區應急管理局、區監察委、區檢察院、區公安分局、區總工會、區住建局、新區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組成的東昌路與魯化路交叉口「6·30」房屋拆除一般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並邀請2名專家參加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專家論證和綜合分析,認定該起事故不屬於生產安全事故。
附:關於對東昌路與魯化路交叉口「6·30」房屋拆除事故的意見
2020年7月20日
關於對東昌路與魯化路交叉口「6·30」
房屋拆除事故的意見
2020年6月30日17時許,聊城市東昌府區東昌路與魯化路交叉口一房屋拆除過程中,發生樓板突然掉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
2020年7月1日,東昌府區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調查組,經核查了解,查閱相關資料、法律法規,並向北京市京師(聊城)律師事務所諮詢,本著對事實和法律負責的態度,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事故經過
2019年10月29日,劉濤(男,34歲,身份證號:371502198601065311)與鑫亞片區房屋徵收現場指揮部籤訂房屋拆除合同,約定對部分廠房實施拆除,拆除的房屋殘值歸劉濤所有,劉濤支付60萬元款項。2019年11月30日,劉濤與周鳳傑、臧興營、鄭洪魚、李延興、任保臣五人籤訂合同,將廠房殘值轉售於以上五人。五人又將部分房屋上樓板以每塊40元的價格賣於李青峰,李青峰聯繫趙立清、趙洪偉、徐樹海、徐樹泉、崔新民、高錦宏、胥保合七人,商定由該七人共同承攬,以每塊四米以上樓板26元、四米以下樓板15元的價格拆卸樓板。2020年6月30日7時左右,七人共同來到鑫亞片區房屋徵收項目現場,進行房屋樓板拆卸作業。當日17時30分左右,七人正在作業時,樓板突然掉落,造成趙洪偉、徐樹海死亡,趙立清受傷。
二、主要法律法規及參考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3、《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
三、法律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2、《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條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3、《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組織。
4、《安全生產法釋義》適用本法的主體範圍:依照本條規定,本法適用的主體範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包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交企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不論其性質如何、規劃大小,只要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都應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四、事故分析
事故調查組經分析認定:從上述法律、法規、規章關於生產安全事故主體的有關規定可知,生產安全事故主體是「生產經營單位」,而「生產經營單位」是有組織結構的整體。自然人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個體,與單位是對立的概念,不存在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東昌路與魯化路交叉口「6·30」房屋拆除事故所有承攬方均為自然人,不是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含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該事故主體不符合生產安全事故主體要求,故不宜認定為《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調整的生產安全事故。
東昌路與魯化路交叉口「6·30」房屋拆除事故調查組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