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專用權?賣了一箱庫爾勒香梨,成都一水果店老闆被索賠5萬元

2020-12-23 紅星新聞

近日,成都多家水果店收到來自法院的傳票,老闆們被告侵犯商標專用權而遭到索賠,索賠金額2到5萬元不等。事情的起因皆為:賣了一箱在水果市場常見的「庫爾勒香梨」。

3月31日,多位水果店老闆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已聯繫到的這樣的被告在成都至少有10餘位。當日,有部分被告在成都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出席庭審。

法庭外,4位涉案水果店老闆向記者講述了他們成為被告的情況,並表示冤屈,「賣一箱水果也就100多塊,現在罰款(索賠)要好幾萬,做點小本生意莫名其妙成了被告。」

↑幾名水果店老闆聚在一起。

被告

多位水果店老闆成侵權被告

3月初,在成都金牛區經營水果店的胡先生收到來自法院的傳票。他被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香梨協會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其銷售的香梨使用了含有「庫爾勒香梨」字樣的包裝盒,其字樣與上述協會擁有的的「庫爾勒香梨」證明商標近似。該協會認為這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與誤認,構成商標侵權。記者了解到,所訴被侵權的商標為該協會於1995年申請的「庫爾勒香梨」商標,圖案為一隻開屏孔雀,孔雀下方為「庫爾勒香梨」文字字樣。

「大概是去年10月份,他們到店裡來問有沒有香梨,然後指定要了店裡僅剩的一個包裝盒,上面正好有『庫爾勒香梨』的字。」胡先生介紹,其水果店面積不大,平常主要以散賣方式出售水果,「他們提出了要求,我就用盒子給裝了,一共123塊錢。」

胡先生萬萬沒有想到,這次銷售會讓他成為被告。他被「客人」起訴了,並被索賠2萬元。

與胡先生經歷類似,文先生也成了被告,他被索賠5萬元。他經營的水果店位於成都青羊區,他回憶去年底幾名顧客上門,指定要購買香梨並用店裡的一個包裝盒進行裝箱,「我們的水果都是從彭州濛陽市場買過來的,平時散賣,沒有專門買過包裝盒的箱子,那個箱子應該是當時別人不要了送給我們的。」

在成都成華區經營水果店的李女士也被索賠5萬元。她介紹已經記不清對方來店購買香梨的過程,「我們也是從濛陽買過來的,買的時候就是包裝好了的,一直在那裡拿貨,知道他們是正宗的庫爾勒香梨,但沒注意到這個會有侵權的情況,也沒有了解過這個是品牌商標。」

另一水果店的王女士介紹,她僅在去年從批發商拿過幾次帶有包裝的香梨,但因為個頭和品質不理想,後換成了用塑料筐裝的香梨,其包裝正好印有與原告相似的商標,「但確實不知道這會有侵權的問題。」

↑王女士使用的包裝上印有原告商標圖案。

據多位受訪水果店老闆介紹,已聯繫到的此次成為被告的成都老闆至少有10多個,且均被指有侵權行為,並被索賠。

叫屈

一箱水果才賣100多元,卻要賠幾萬元

3月31日,被指侵權的部分水果店老闆前往位於成都興隆湖旁的成都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參與庭審,部分開庭時間靠後的老闆也一道趕了過去。對於此次的「被告」身份,老闆們連聲叫屈,「賣一箱水果也就100多塊,現在罰款(索賠)就要好幾萬。」

胡先生介紹,其被指侵權的包裝盒是很久前剩下的,並非惡意侵犯商標售賣,也並不認為自己有侵犯商標的問題,「水果都是批發買過來的,平時也是散賣,是對方指定要求用那個盒子裝一下的。另外,對方給出的公證證據中,只有店的一個照片,一個支付憑證,盒子的照片也是離店在另外的地方拍的,怎麼就能說是我這裡的呢?」

↑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胡先生侵權的包裝盒。

「他們的商標是一個孔雀開屏加上文字,我們的那個包裝只有一個『庫爾勒香梨』的字,他就說我這個字侵權了。」文先生邊說邊拿出照片進行對比。同時,文先生介紹,平常他們並不會採購太多的包裝盒,「大部分人都是散賣的,包裝盒用得很少,但也有一些朋友會把自己不用的一些盒子給我們,我們有的時候看到有這樣的盒子也會找人要一些,並不只是這個盒子。」

「我們的水果一直都是擺放在一起散賣,他們進店後就直接問有沒有庫爾勒香梨,並且直接要有庫爾勒香梨包裝的箱子,店裡面的購買過程並不詳細,怎麼就一定說是我們店裡面買的呢?」文先生說。

↑文先生被指侵權使用的庫爾勒香梨包裝箱。

↑文先生使用的包裝盒及原告商標對比。

王女士則介紹,儘管自己使用的包裝盒與原告的一樣,但並不知道這會有侵權問題,「水果不能放太久,都是進一箱賣一箱,也是散賣出去的。」

對於原告所指的侵權和索賠,多位受訪者均表示系惡意行為,自己並不認可所謂的侵權。

原告:

被告行為侵權且易誤導消費者

對於水果店老闆們的說法,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香梨協會代理律師在庭外介紹,被告都各有各的說法和經歷,但其行為仍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法庭會給出一個最終的答案。

據上述協會所述,案涉商標系自行設計的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具有較高的獨創性與商業價值,經過多年的推廣、維護、服務規模不斷擴大,原告「庫爾勒香梨」證明商標已經具有極高的知名度,並且享有該證明商標的專用權,也有制止各種侵犯證明商標專用權的義務。

而此次的被告水果店,並未取得合法授權,在包裝箱上使用了與註冊商標近似的「庫爾勒香梨」字樣,其行為屬於將近似的商標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容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經構成商標侵權。在明知其商標與產品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攀附其知名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記者通過天眼查查詢看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香梨協會於1994年成立,分別於1995年6月30日、2004年11月23日、2009年6月22日申請註冊商標名稱為「庫爾勒香梨」「香梨FRAGRANT PEAR」「KUERLEXIANGLI」的商標,後兩者目前商標狀態為「無效」,水果店老闆們被指侵權的商標為前者。

而據記者查詢,自2018年以來,該協會已在全國多地針對多個商家發起訴訟,涉及38起,案由均為「侵害商標權糾紛」,不少案件提出了數額不等的索賠,其中部分案件在訴訟過程中撤訴。

律師:

如果原告已取得商標,他人就不能使用

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小軍認為,如果原告已取得商標或者正在申報過程中,都是受法律保護的,所有權人則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而他人使用或者模仿該商標,其目的是為了蹭熱度增加利潤,以此牟利,則涉嫌商標侵權。

不過,如果水果店老闆在售賣過程中系隨手找到一個包裝盒,並不是以此來進行售賣,而僅是作為一般包裝物,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則存在一定的疑問。通俗講,「如果我用這個商標盒子來裝梨就屬於侵權,那裝蘋果是否就是賣假貨呢?如果僅是為消費者提供一個便利包裝而未牟利,那麼個人認為要分別對待。」

「但對於水果店從業人員,如果明知道別人已經取得了商標,則還是不能模仿或者使用並賺取利益,包括商標的字樣和圖案。」張小軍說。

四川及第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連超也認為,如果協會已註冊了庫爾勒香梨商標,其他人原則上是不能使用的。而在他人侵權的行為上也有輕微和惡意之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也會進行審核,涉嫌侵權者在過程中所牟取的利益以及被侵權方所遭受的損失,去做出一個賠償的處罰。對於商販來說,如果臨時一兩次使用數額很小,那麼應當對其進行舉證。」

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 攝影報導

編輯 彭疆

(紅星新聞V6.8全新上線,歡迎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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