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水文,男,20**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現住陽泉市郊區。2020年7月5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平定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依法執行逮捕。現羈押於陽泉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某輝,省略。
平定縣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刑刑訴(2020)2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水文犯盜竊罪,於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定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園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水文及其辯護人張光輝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0年6、7月間,被告人王水文盜竊作案2次,價值共計人民幣474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歸案情況說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劉某、賈某陳述,證人董某證言,被告人王水文供述、鑑定意見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水文盜竊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其具有認罪認罰情節,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
被告人王水文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籤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觀點:鑑於被告人王水文盜竊財物數額較少,部分贓物已追退失主,社會危害性較小,主動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建議對其輕處。
經審理查明,
1、2020年6月26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王水文到平定縣冠山鎮東關花園小區17號樓附近,將賈某的一輛白色望龍牌摩託車盜走,價值人民幣1140元。
2、2020年7月4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王水文到平定縣冠山鎮東關花園小區停車棚,將劉某的一輛白色力帆牌摩託車盜走,價值人民幣3600元。案發後,被盜摩託車已追退失主。
綜上,被告人王水文盜竊作案2次,盜竊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474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平定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歸案情況說明、嫌疑人員前科劣跡調查表、被害人劉某、賈某陳述,證人董某證言,辨認筆錄、照片,平定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價格認定結論書、平定縣公安局出具情況說明,扣押、發還物品、文件清單、被告人王水文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水文盜竊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平定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成立。鑑於被告人王水文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輕處。辯護人辯護意見中的合理部分,本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水文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清。)
二、責令被告人王水文退賠被害人賈某人民幣1140元。
三、作案工具平頭改錐壹把、十字改錐貳把、卡絲鉗壹把、剪刀壹把,依法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