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戀愛未婚同居,後因瑣事分手,同居期間生了孩子,那麼分手後非婚生子女該怎樣撫養呢?
12月24日,鄭州惠濟區法院成功執結一起非婚生子撫養費糾紛案,在執行法官的努力下,被執行人黃某支付了26300元的撫養費。
基本案情
2013年,黃某在一場普通飯局上,認識了毛某。隨後兩人相戀並同居。2015年,毛某為黃某生下一子。然而孩子出生後不久,兩人便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爭吵不斷。2017年5月,兩人和平分手並籤訂《協議書》一份,對同居期間的財產進行了分割,並約定孩子由女方撫養,撫養費(包括但不限於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由黃某承擔,黃某每月支付4000元,給付至孩子十八周歲。
然而當「當愛已成往事」,這段戀情的「後遺症」也逐漸凸顯。協議籤訂後,黃某僅支付了部分撫養費,此後毛某多次討要,黃某卻未支付任何費用,還拒絕與毛某再進行任何溝通。兒子小毛遂將生父黃某訴至法院討要撫養費。惠濟法院經審理作出民事判決,判令:黃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小毛撫養費共計28000元;黃某應每月支付小毛的撫養費4000元至小毛年滿十八周歲止。
因判決生效後,黃某並未履行,小毛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執行法官第一時間向被執行人黃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並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黃某名下財產狀況,發現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考慮到申請執行人小毛今年還不滿6歲,如果每次討要撫養費都要依靠強制執行,對其健康成長不利,執行法官便決定結合情理法做被執行人黃某的思想工作,敦促其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於是,執行法官多次前往黃某住處,對其釋法明理,勸說其主動履行。被執行人黃某則表示,毛某為了討要撫養費到自己所在單位大吵大鬧,導致自己丟了工作,目前賦閒在家,手頭沒錢、無法履行。執行法官遂再次對黃某進行了耐心溝通、細心勸導,並再次向黃某詳細闡明了拒不履行將面臨的嚴重法律後果。經過近多次勸說,被執行人黃某的態度發生了轉變,表示願意配合法院執行,隨後,黃某與毛某進行了協商並達成和解協議,約定黃某一次性支付26300元,此後每月按時支付撫養費,毛某應積極配合黃某對小毛進行探視。和解協議達成後,黃某將執行款打入毛某指定的帳戶並保證今後將積極主動履行、不再拖延,也為這起撫養費糾紛的執行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法官說法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承擔其撫養費
執行法官隨後表示,本案中,小毛屬於其母親毛某與黃某非法定婚姻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上稱為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且《民法典》也強調了民事主體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原則,因此不能因為父母的原因而對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進行區別對待。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結合本案而言,即黃某作為孩子的父親,雖未直接撫養孩子,但仍應依法承擔孩子成年或獨立生活前的撫養費等支出。具體的撫養費數額,應該從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考慮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的經濟收入和當地生活水平綜合確定。
來源婚姻法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