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重慶晨報·上遊新聞記者 徐勤)同居關係期間生下的子女,發生撫養糾紛時,根據《民法典》該如何判決?昨日,重慶晨報·上遊新聞記者從市一中法院獲悉,該院轄區的江北法院在《民法典》實施首日,依法審結王某與史某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據悉,此案系我市首例適用《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審結的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案件。
2013年,王某和史某經人介紹相識,然後便開始了同居生活。同居期間,兩人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兩年後,他們生下一名孩子,取名王小某。王小某出生後,隨母親史某一起生活至今。
近日,雙方對王小某的撫養權發生爭議,王某便向江北法院起訴史某,希望可以自己撫養王小某。
江北法院審理認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本案中,王某與史某非婚生子王小某不滿6周歲,為未成年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權益應當予以特殊保護。
考慮到孩子從小跟著母親生活,故法院認為,目前不宜改變王小某的生活環境,王小某由史某繼續撫養對其成長更為有利,故對王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並判決駁回。
法官說法
對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
適用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對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適用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對法院正確審理此類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作出了更為具體細化的規定。
該案結合非婚生子王小某的成長環境及生活狀況,認定母親史某撫養王小某更有利於其成長,體現了《民法典》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人文關懷,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全社會形成重視家庭文明建設,樹立優良家風,切實保護家庭中未成年人等弱勢一方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價值導向。
關於非婚生子女權益的保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規定,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該條是關於親子關係異議之訴的規定,系《民法典》新設立的制度,屬立法上首次對親子關係確認和否認作出的規定。
【來源:重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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