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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為進一步宣傳民法典,弘揚新時代法治精神,引領全社會形成知法、懂法、崇法、守法的良好氛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與今晚報聯合主辦、共同推出民法典宣傳專欄——讓民法典深入人心。該專欄以記者小李的視角,邀請本市各法院法官對讀者普遍關心的民法典熱點問題,以簡潔通俗的語言深入淺出地講解,向讀者傳遞民法典的知識內涵和立法精神,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裡。
所有兒童,無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都應當享有同等的社會保護,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進一步完善和細化了對非婚生子女進行平等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特別強調了非婚生子女的平等繼承權。可以說,民法典對於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保障撐起了平等「保護傘」,對於非婚生子女的保護更加全面和到位。
法官介紹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帥介紹,從人的自然屬性看,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都和父母有著血緣聯繫。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平等權,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也強調了民事主體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原則,因此不能因為父母的原因而對子女的法律地位進行區別對待。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在該法條中,將「任何人」調整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進一步明確了相對人的主體範圍。現實生活中對於非婚生子女的危害和歧視既有來自於家庭內部的,也有源於他人及社會的,這些都會嚴重影響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長。
通過立法的變動,一方面是讓家庭成員和社會各界認識到非婚生子女的利益保護也需要重視,要呵護其健康成長,同時也意味著有關單位在戶籍管理、教育、就業等方面不得對非婚生子女進行區別對待,而要完善保障措施。
同時,法條還將「生活費和教育費」調整為「撫養費」,且刪除了「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的表述,對於非婚生子女的經濟支持更加全面,即應該從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考慮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的經濟收入和當地生活水平綜合確定撫養費。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這裡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這表明,在繼承法律關係中,對於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關係很大的考量因素是血緣親疏,非婚生子女雖然是不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但仍然無法割裂其血緣紐帶,如若發生繼承,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不應有任何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