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失獨老人的繼承人?《民法典》為您解答!

2020-11-06 金灣發布

財產繼承是不少人關心的問題,對於一些情況複雜的家庭而言,「財產該由誰繼承」是個令人「頭疼」的問題,對此,《民法典》是怎麼規定的?

往下看,咱們通過三個例子了解一下↓↓

案例

王大爺聽到兒子去世的消息,突發腦溢血去世。那麼,誰是王大爺的法定繼承人?

王大爺的父母已故,兒子身亡,只有配偶黃大娘是其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王大爺去世後,其全部遺產由黃大娘繼承。王二爺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王大爺的遺產。

黃大娘受到雙重打擊,也一病不起,若干年後,黃大娘病故,誰是黃大娘的法定繼承人?

外甥女黃小花可以代位繼承。因為,黃大娘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也不存在第二順序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要歸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民法典》新增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可以代位繼承的規定。這樣規定,既符合遺產向晚輩流轉的原則,也符合民間傳統上繼承遺產的習慣。但是,侄甥享有代位繼承權需要滿足三個前提條件:一是繼承方式為法定繼承;二是被繼承人不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三是侄甥的父親或母親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兒媳能否繼承黃大娘的遺產?

如果兒媳小鳳在黃大娘生病期間,噓寒問暖,長期照顧,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則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此時,黃大娘的遺產全部由兒媳小鳳繼承,外甥女黃小花不能代位繼承。這是法律關於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繼承公婆、嶽父母遺產的規定,但該規定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一是在時間上,要對公婆或者嶽父母有長期性、經常性的贍養,直至身故;二是在程度上,這種贍養是公婆或者嶽父母的主要生活支柱。

《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定繼承應當注意哪些原則?往下看,一同了解↓↓↓

1.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

2.繼承份額均等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均等。例外:繼承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繼承遺產的份額也可以不均等。

3.照顧生活困難繼承人。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卻不盡撫養義務的繼承人,應當不分或少分遺產。

4.照顧共同居住者。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或者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

5.照顧幫扶原則。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來源 | 央視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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