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關注👉 視角大方2020-03-13
高三初三年級開學在即,各級黨委、政府以及各級相關部門高度重視,緊鑼密鼓領導、指導、協調和幫助學校擬開學各項工作,特別是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學校開學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各個環節不得有任何閃失、各個細節不得有任何疏漏、各個措施都必須得精益求精,達到萬無一失!
就當前高三初三即將面臨開學之際,結合縣委、縣人民政府疫情防控「六大行動」的要求,筆者針對「大排查」感觸頗深,可以說,「大排查」工作抓實了、抓細了,涉及開學的學校就真正把好了「校門第一關」,就有效把疫情源頭堵在校門外,切實為返校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在此,我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提出個人見解,以供參考。
首先,我們需要再認識「大排查」工作不實的風險。根據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學生返校應具備的條件,學校開學前,涉及的師生員工要連續居家觀察至少14天,無異常情況才可以入校。照這樣計算,以3月16日開學為時間節點,師生員工基本在3月14日或15日就要返校,那麼至少在2月29日必須開始居家觀察,在3月14日前學校就要按照是否達到返校條件,對師生員工及其共同一起居住生活的成員健康狀況和是否居家進行研判,均需要一併排查。而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如果個別人員為了能夠按時返校而隱瞞是否真正連續居家觀察的事實,這樣就將帶來一系列不可預見的風險!
其次,要準確認識危害公共安全罪。 「安全」,指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也即人生傷亡、財產損失等;「公共」,指公眾,即不特定的人、多數人;「危害公共安全」,指危險的危及面無法預料,具有危及多數人的可能性。本罪中,只要是造成危險,就成立本罪,不需要造成實害結果。因此,如果教師、學生、學生家長、學校員工等涉及到返校的人員不嚴格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居家觀察、或者不如實匯報居家情況、或者不按照要求落實返校、或者返校開學後不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加強防範、或者甚至知道自己還不能密切接觸他人仍然放縱自己接觸他人、或者開學後不配合好學校開展防範工作等,則有可能形成「危害」的客觀因素,成立本罪。
再次,要認識瀆職罪。《刑法》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罪中,「濫用職權」,包括擅權即故意不正確履行職責、棄權即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等;「玩忽職守」,包括不履行職責,即不作為,也包括不正確履行職責。因此,學校在開展疫情防控「大排查」,特別是班主任在排查學生工作中,如果存在上述現象,導致漏排查、排查不準確、排查走形式甚至敷衍塞責搞應付,一旦因為自己作風的不實而造成了嚴重後果,就可能構成本罪。
綜上,高三初三開學工作,備受全社會關注、備受全體家長關心、備受各級領導高度重視,「大排查」工作及開學各項管理措施和防範措施直接關係到全體師生員工的切身利益,需要全體家長的積極支持配合、需要全體教師的辛勤付出、需要全社會的大力關心和支持,讓我們共同攜起手來,形成合力,共戰疫情、共護開學,把高三初三開學工作推向萬無一失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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