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斤重啞鈴!高空拋物升級,醉酒犯事不是擋箭牌

2020-09-18 觀妙律師事務所王律

樓上先後5次扔東西,路人險些被砸

9月14日凌晨,公安局接到警報,說有人高空擲物,差點砸到路人。警方立即前往事發現場,在現場發現了兩個直徑約20釐米的啞鈴,約15公斤重的拖車,一些散落的垃圾和其他物品。根據現場證人的敘述和相關線索,大約在當天凌晨0:30,馬路對面的社區高層,總共扔了五次垃圾袋,啞鈴和手推車。路人和路邊車輛差點被砸中,但幸運的是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警察找上門來,涉案男子說他喝醉了已經忘記了

警察:刑拘

經過深入調查,警察最終鎖定了居住在社區某棟大樓24樓的一對陳和劉夫婦,然後將這兩人召集到派出所進行進一步調查。經調查,兩人承認當晚扔下的是自己的物品。陳回憶說,那天晚上他心情不好,在家裡喝酒,忘了喝醉後發生了什麼。妻子劉某說,丈夫經常在喝酒後脾氣不好,並當晚讓他不要喝酒。倆人吵架後,她回到房間獨自睡覺,不知道丈夫高空拋物的情況。目前,陳某已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此案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高空拋物線現象曾經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規定,故意向高空擲物的,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同時明確物業服務企業責任。

此前就有人高空拋物被檢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訴訟,本罪的危險方法是指其具有社會危害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顯著特徵之一。

近年來,高空拋物事件屢有發生,嚴重危害著不定人數的生命、健康以及公共和私有財產。根據我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當審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案件的意見,故意從高處拋棄物體並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0條的規定,以第四條規定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處並處罰;造成重傷,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造成上述傷害,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有罪。

高空拋物行為對公共秩序和社會道德構成了挑戰,並且無視行人的健康,生命權以及公共和私有財產權。這引起人們的恐慌,並失去基本的安全感。對高空擲物的人處以罰款,使他們付出更高的法律代價,可以進一步釋放警告功能,以提醒人們清醒、自我控制。我們的頭頂安全離不開守法與善行

高空投擲物體是危險的行為,有嚴重情況的,可能構成犯罪,並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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