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血親結婚可防止把雙方生理上的缺陷遺傳給後代,既影響家庭的幸福,也危害民族的健康。所以,各國法律都禁止過近的血親結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2001)第七條的規定,禁止結婚的血親有:
禁止血親結婚
(一)、直系血親
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與孫子女間;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自己的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自己的兒子為夫,爺爺不能與孫女結婚,奶奶不能與孫子結婚;姥爺不能與外孫女結婚;姥姥不能與外孫子結婚。
過近血親結婚可把雙方的缺陷遺傳後代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1),同源於父母(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間不能結婚。
(2),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同輩的兄弟姊妹或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侄女)、甥(甥女)。即叔(伯)不能和侄女結婚;姑不能和侄兒結婚;舅不能和外甥女結婚;姨不能和外甥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