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2020-12-17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規範化管理,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和經費的有效使用,推動高等學校科技創新與人才培養,根據國家財政制度的要求及高等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項目經費,來源於由教育部負責分配和管理的部分科學事業費。

  第三條  本辦法為項目管理的依據,項目申請學校及項目負責人應嚴格執行。

  第四條  項目資助的範圍主要為高等學校開展的自然科學研究。申報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科技發展的總體部署和規劃,並結合高等學校高層次人才培養的特點、學科布局及發展的需要,分為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產業化前期關鍵技術研究三類,按照資助額度的不同分為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重點項目(以下簡稱重點項目)和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重大項目(以下簡稱重大項目)。

第二章 立 項

  第五條  項目採取分年度發布申報領域、限額申報、專家評審、擇優支持的原則;項目每年受理一次,申報時間截止到每年的6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條  申報項目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選題符合經濟、社會及科技發展的需求,鼓勵學科交叉。

  2.研究思路明確,學術思想或技術路線具有創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3.研究隊伍結構合理,項目負責人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獲得博士學位不超過5年;學風端正,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較強的組織能力。

  4.課題已具有較好的研究基礎並基本具備主要研究條件(實驗室和基本設備等)。

  5.非教育部屬學校在申請項目時,依託學校及隸屬省(直轄市、自治區、兵團)教育廳(教委)應分別籤署條件保障和配套經費的實質性意見並加蓋公章。

  第七條 在條件相當時,依託於國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請予以優先支持。

  第八條 項目立項程序:

  1.教育部在每年4月底前將申報項目通知下發直屬學校以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兵團)教育廳(教委),確定當年申報領域和各單位申報的限額。

  2.申請者須填報《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申請書》(格式見附1)一式三份,經學校科研處審核並籤署意見後,蓋具學校公章統一報出,不受理個人申報。

  3.項目申請經形式審查合格後,分若干領域組織專家集中評審。

  4.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及當年科研經費情況,擇優確定支持的項目。

  5.教育部發文通知相關學校項目入選情況,研究經費與當年的科學事業費一起撥到項目承擔學校。《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申請書》一式二份經科技司籤署意見後返回給學校(一份存學校科研處,另一份存課題組),作為項目立項、管理及驗收的依據。

  6.教育部根據國家需求及科技發展趨勢制定重大項目申請指南,於每年8月份對外發布, 9月20日前受理重大項目申請。重大項目優先支持已經結題驗收並被評為優秀的項目。重大項目立項,還需填寫重大項目合同書(格式見附4)。

  第九條  項目立項後,教育部將根據財政部對經費的撥付要求,年底前將經費撥付到位。項目進行時間為1-3年。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條  項目立項後,由所在學校通知項目負責人按計劃實施,並為項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條件,由學校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進行日常管理,教育部對項目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一條  為保證項目的日常管理,對於研究期限為2年以上(含2年)的項目,每年年底應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格式見附2),由學校科技主管部門於次年1月20日前統一報送教育部科技司。逾期不報者,將視具體情況相應減少該校下一年申報項目的限額。

  第十二條  項目研究經費為國家撥款,要嚴格按照國家關於科學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列支,使用範圍僅限於與本項目有關的內容,不得超出項目申請書的開支範圍,如: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不得列入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換。遇有特殊情況(如病休等)離開該項目研究一年以內的,項目負責人須安排合適人選代理,並報教育部備案;離崗超過一年的,須更換合適的項目負責人(組織、業務能力應與原負責人相當),並由所在學校在三個月內報教育部審批(附更換者簡歷、學術水平、研究能力及完成項目的計劃等)。教育部可視情況同意或中止項目,必要時可停止或追回撥款。因故需延期的項目,需報教育部同意後方可繼續執行。

  第十四條  對研究計劃執行不力或難以按原定計劃完成的項目,所在單位可建議予以終止、撤銷,經教育部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教育部每年對資助的重大項目進行定期檢查。資助額度在80萬元以上的重大項目,第一年撥付40%資助經費作為項目啟動經費。項目開展一年後進行中期評估,剩餘項目經費將結合中期評估意見按年度分期撥付,資助額度可視項目的進展情況做出必要的調整。

第四章  結題與驗收

  第十六條  項目結題或驗收程序:

  1.項目結題後,項目負責人應在3個月內填寫結題或驗收報告(格式見附3)。

  2.資助額度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並不參加評優的項目,可直接填寫結題報告報學校主管領導後代替驗收。

  3.資助額度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擬參加評優以及資助額度在11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驗收。要求在項目驗收前,由學校科技主管部門以公函的形式向教育部科技司提交驗收申請(項目基本信息、單位意見、建議驗收時間地點、提議的驗收專家名單等),經教育部同意後,由教育部或委託學校主持驗收。重大項目由教育部主持驗收。

  4.驗收專家組要求至少由5名專家組成,其中本校的專家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5.所有項目結題或驗收以後,相關材料均需經學校報教育部存檔。

  第十七條  根據結題情況,教育部組織專家對項目的驗收材料進行評審,評出優秀項目。優秀項目總數不超過當年結題項目的10%。教育部將視評優項目的實際情況追加相應科研經費,特別突出的優秀項目可參加下一年重大項目的申請。

  第十八條  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通過驗收:

  1.未完成合同規定任務;

  2.預期成果未能實現,成果已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3.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不完整;

  4.擅自修改《申請書》或《合同書》規定的研究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第十九條  凡是項目完成後沒有結題或驗收的,或未經教育部同意而沒能按時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不能再申報重點項目,並相應減少所在學校申請重點項目的名額。

  第二十條  項目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專利以及鑑定證書、成果報導等,應註明「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重點(重大)項目資助」[Supported by the Key(Key grant) Project of Chinese Ministry of Education.(NO……) ]和項目批准號,未註明的不予列入驗收材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5月1日起執行。教育部1999年9月20日發布的《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重點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1.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申請書(格式)

    2.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年度工作報告(格式)

    3.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結題(驗收)報告(格式)

    4.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重大項目合同書(格式)

  附1:

  (封面格式)                                       所屬學科:

                                                       項目類別:重點(重大)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
申   請   書

  項目名稱:

  項目負責人:

  項目聯繫人: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項目起止日期:

  申報學校(蓋章):

  填表日期:

  (內頁格式)

  項目的目的意義和國內外概況(限500字)

  主要研究內容、目標或經濟技術指標

  已有工作基礎和主要研究條件及主要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

  項目進度安排及提供成果形式

  項目主要參加人員(姓名、性別、年齡、專業、學位、職務或職稱、主要研究方向)

  項目經費概算(分列細目)

  學校意見(籤章)

  教育部科技司意見

  附表:項目主要負責人主要研究成果簡介(包括發表過的文章的題目、時間、刊登文章的刊物名稱;承擔過的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情況;獲獎或專利情況;已經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情況)

  附2: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年度工作報告

(    年度)

填報日期:

所在學校

 

項目負責人

 

項目編號

 

項目名稱

 

資助年限

 

資助金額

 

(一)本年度研究工作的進展和成果

(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和進度

(三)本年度經費使用情況

(四)存在問題、建議

(五)學校意見

 

(蓋章)

       

  附3:                                                  評    優:是□ 否□

  (封面格式)                                                項目編號:

                                                            項目類別:重點(重大)

教育部科學技術

研究項目結題(驗收)報告

  項目編號:

  項目名稱:

  項目負責人:

  承擔單位:

  起止時間:

  驗收時間:

  (內頁格式)

  一、計劃任務、考核指標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計劃執行評價

  二、項目負責人項目完成期內個人基本情況介紹(職稱變化情況、獲其它項目資助情況、獲獎情況等)

  三、研究取得的成果(受資助項目發表論文數、被引用次數、收錄論文期刊的影響因子分別是多少、專利申報和獲獎情況)

  四、成果轉化情況,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 (附證明材料)

  五、該項目的人才培養情況

  六、希望繼續獲得資助,提出項目下一步的研究計劃

  七、經費使用情況

  八、依託單位意見

  九、經費決算表、項目驗收意見、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重點項目《驗收委員會》專家名單

  附4:

  合同編號: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重大項目

合   同   書

  項目名稱:

  項目負責人:

  項目聯繫人: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項目起止日期:

  申報學校(蓋章):

  填表日期:

教育部科學技術司制

二00三年三月

  填寫說明:

  1.此文要求A4紙列印。

  2.合同編號由教育部科技司按項目編號編制。

  3.項目的組織部門為教育部(科技司承辦)。

  4.項目合同的甲方為教育部(科技司承辦),合同的乙方為項目承擔單位。

   

一.重大項目主要研究內容(要解決的主要技術難點和問題)

  二、重大項目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三、重大項目年度計劃內容及考核目標

重大項目的年度計劃內容及考核目標

第一年度

 

第二年度

 

 

 

 

 

 

第三年度

 

 

 

 

 

 

 

  四、重大項目的年度計劃內容及考核目標

經費投入預算

經費支出預算

科目

預算數(萬元)

科目

金額(萬元)

教育部撥款

 

合計

 

承擔單位自籌

 

分類1

 

其他

 

分類2

 

 

 

 

 

 

 

 

 

 

 

 

 

合計

 

 

 

  五、合同籤約各方

  主管部門(甲方)

負責人(籤字)                         (公章)

年     月     日

承擔單位(乙方)

項目負責人(籤字)                   (公章)

項目單位負責人(籤字)

財務負責人(籤字)                   (公章)

開戶銀行:

帳號:

年     月     日

  六、共同條款

  籤約方共同遵守教育部科學與技術研究管理辦法文件的要求。

  1.乙方需分年度向甲方提出上一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執行過程中,乙方如要修改項目合同中的條款,必須向甲方提出申請報告並闡明理由,經甲方同意後方可執行修改內容。

  2.乙方因主觀原因(如技術措施不落實)致使計劃申請書內容有出入,挪用經費致使計劃不能完成而要求解除合同,應根據不同情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退回部分或全部撥款。如乙方沒有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甲方可根據情況提出中止合同。

  3.經費使用必須符合科學事業費開支範圍,學校配套經費必須按時按量落實。

  4.合同執行中,甲方保證應撥經費按時撥到乙方,甲方無故解除合同時,所撥經費不需撥回。甲方提出變更合同,要與乙方達成書面協議。合同正式文本存甲方一份,乙方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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