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規範化管理,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和經費的有效使用,推動高等學校科技創新與人才培養,根據國家財政制度的要求及高等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項目經費,來源於由教育部負責分配和管理的部分科學事業費。
第三條 本辦法為項目管理的依據,項目申請學校及項目負責人應嚴格執行。
第四條 項目資助的範圍主要為高等學校開展的自然科學研究。申報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科技發展的總體部署和規劃,並結合高等學校高層次人才培養的特點、學科布局及發展的需要,分為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產業化前期關鍵技術研究三類,按照資助額度的不同分為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重點項目(以下簡稱重點項目)和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重大項目(以下簡稱重大項目)。
第二章 立 項
第五條 項目採取分年度發布申報領域、限額申報、專家評審、擇優支持的原則;項目每年受理一次,申報時間截止到每年的6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條 申報項目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選題符合經濟、社會及科技發展的需求,鼓勵學科交叉。
2.研究思路明確,學術思想或技術路線具有創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3.研究隊伍結構合理,項目負責人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獲得博士學位不超過5年;學風端正,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較強的組織能力。
4.課題已具有較好的研究基礎並基本具備主要研究條件(實驗室和基本設備等)。
5.非教育部屬學校在申請項目時,依託學校及隸屬省(直轄市、自治區、兵團)教育廳(教委)應分別籤署條件保障和配套經費的實質性意見並加蓋公章。
第七條 在條件相當時,依託於國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請予以優先支持。
第八條 項目立項程序:
1.教育部在每年4月底前將申報項目通知下發直屬學校以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兵團)教育廳(教委),確定當年申報領域和各單位申報的限額。
2.申請者須填報《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申請書》(格式見附1)一式三份,經學校科研處審核並籤署意見後,蓋具學校公章統一報出,不受理個人申報。
3.項目申請經形式審查合格後,分若干領域組織專家集中評審。
4.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及當年科研經費情況,擇優確定支持的項目。
5.教育部發文通知相關學校項目入選情況,研究經費與當年的科學事業費一起撥到項目承擔學校。《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申請書》一式二份經科技司籤署意見後返回給學校(一份存學校科研處,另一份存課題組),作為項目立項、管理及驗收的依據。
6.教育部根據國家需求及科技發展趨勢制定重大項目申請指南,於每年8月份對外發布, 9月20日前受理重大項目申請。重大項目優先支持已經結題驗收並被評為優秀的項目。重大項目立項,還需填寫重大項目合同書(格式見附4)。
第九條 項目立項後,教育部將根據財政部對經費的撥付要求,年底前將經費撥付到位。項目進行時間為1-3年。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條 項目立項後,由所在學校通知項目負責人按計劃實施,並為項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條件,由學校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進行日常管理,教育部對項目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一條 為保證項目的日常管理,對於研究期限為2年以上(含2年)的項目,每年年底應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格式見附2),由學校科技主管部門於次年1月20日前統一報送教育部科技司。逾期不報者,將視具體情況相應減少該校下一年申報項目的限額。
第十二條 項目研究經費為國家撥款,要嚴格按照國家關於科學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列支,使用範圍僅限於與本項目有關的內容,不得超出項目申請書的開支範圍,如: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不得列入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換。遇有特殊情況(如病休等)離開該項目研究一年以內的,項目負責人須安排合適人選代理,並報教育部備案;離崗超過一年的,須更換合適的項目負責人(組織、業務能力應與原負責人相當),並由所在學校在三個月內報教育部審批(附更換者簡歷、學術水平、研究能力及完成項目的計劃等)。教育部可視情況同意或中止項目,必要時可停止或追回撥款。因故需延期的項目,需報教育部同意後方可繼續執行。
第十四條 對研究計劃執行不力或難以按原定計劃完成的項目,所在單位可建議予以終止、撤銷,經教育部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教育部每年對資助的重大項目進行定期檢查。資助額度在80萬元以上的重大項目,第一年撥付40%資助經費作為項目啟動經費。項目開展一年後進行中期評估,剩餘項目經費將結合中期評估意見按年度分期撥付,資助額度可視項目的進展情況做出必要的調整。
第四章 結題與驗收
第十六條 項目結題或驗收程序:
1.項目結題後,項目負責人應在3個月內填寫結題或驗收報告(格式見附3)。
2.資助額度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並不參加評優的項目,可直接填寫結題報告報學校主管領導後代替驗收。
3.資助額度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擬參加評優以及資助額度在11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驗收。要求在項目驗收前,由學校科技主管部門以公函的形式向教育部科技司提交驗收申請(項目基本信息、單位意見、建議驗收時間地點、提議的驗收專家名單等),經教育部同意後,由教育部或委託學校主持驗收。重大項目由教育部主持驗收。
4.驗收專家組要求至少由5名專家組成,其中本校的專家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5.所有項目結題或驗收以後,相關材料均需經學校報教育部存檔。
第十七條 根據結題情況,教育部組織專家對項目的驗收材料進行評審,評出優秀項目。優秀項目總數不超過當年結題項目的10%。教育部將視評優項目的實際情況追加相應科研經費,特別突出的優秀項目可參加下一年重大項目的申請。
第十八條 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通過驗收:
1.未完成合同規定任務;
2.預期成果未能實現,成果已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3.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不完整;
4.擅自修改《申請書》或《合同書》規定的研究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第十九條 凡是項目完成後沒有結題或驗收的,或未經教育部同意而沒能按時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不能再申報重點項目,並相應減少所在學校申請重點項目的名額。
第二十條 項目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專利以及鑑定證書、成果報導等,應註明「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重點(重大)項目資助」[Supported by the Key(Key grant) Project of Chinese Ministry of Education.(NO……) ]和項目批准號,未註明的不予列入驗收材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5月1日起執行。教育部1999年9月20日發布的《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重點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1.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申請書(格式)
2.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年度工作報告(格式)
3.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結題(驗收)報告(格式)
4.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重大項目合同書(格式)
附1:
(封面格式) 所屬學科:
項目類別:重點(重大)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
申 請 書
項目名稱:
項目負責人:
項目聯繫人: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項目起止日期:
申報學校(蓋章):
填表日期:
(內頁格式)
項目的目的意義和國內外概況(限500字)
主要研究內容、目標或經濟技術指標
已有工作基礎和主要研究條件及主要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
項目進度安排及提供成果形式
項目主要參加人員(姓名、性別、年齡、專業、學位、職務或職稱、主要研究方向)
項目經費概算(分列細目)
學校意見(籤章)
教育部科技司意見
附表:項目主要負責人主要研究成果簡介(包括發表過的文章的題目、時間、刊登文章的刊物名稱;承擔過的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情況;獲獎或專利情況;已經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情況)
附2: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年度工作報告
( 年度)
填報日期:
所在學校 | | 項目負責人 | | 項目編號 | |
項目名稱 | | ||||
資助年限 | | 資助金額 | | ||
(一)本年度研究工作的進展和成果 | |||||
(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和進度 | |||||
(三)本年度經費使用情況 | |||||
(四)存在問題、建議 | |||||
(五)學校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附3: 評 優:是□ 否□
(封面格式) 項目編號:
項目類別:重點(重大)
教育部科學技術
研究項目結題(驗收)報告
項目編號:
項目名稱:
項目負責人:
承擔單位:
起止時間:
驗收時間:
(內頁格式)
一、計劃任務、考核指標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計劃執行評價
二、項目負責人項目完成期內個人基本情況介紹(職稱變化情況、獲其它項目資助情況、獲獎情況等)
三、研究取得的成果(受資助項目發表論文數、被引用次數、收錄論文期刊的影響因子分別是多少、專利申報和獲獎情況)
四、成果轉化情況,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 (附證明材料)
五、該項目的人才培養情況
六、希望繼續獲得資助,提出項目下一步的研究計劃
七、經費使用情況
八、依託單位意見
九、經費決算表、項目驗收意見、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重點項目《驗收委員會》專家名單
附4:
合同編號: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重大項目
合 同 書
項目名稱:
項目負責人:
項目聯繫人: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項目起止日期:
申報學校(蓋章):
填表日期:
教育部科學技術司制
二00三年三月
填寫說明:
1.此文要求A4紙列印。
2.合同編號由教育部科技司按項目編號編制。
3.項目的組織部門為教育部(科技司承辦)。
4.項目合同的甲方為教育部(科技司承辦),合同的乙方為項目承擔單位。
一.重大項目主要研究內容(要解決的主要技術難點和問題)
二、重大項目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三、重大項目年度計劃內容及考核目標
重大項目的年度計劃內容及考核目標 | |
第一年度 | |
第二年度 | |
第三年度 | |
四、重大項目的年度計劃內容及考核目標
經費投入預算 | 經費支出預算 | ||
科目 | 預算數(萬元) | 科目 | 金額(萬元) |
教育部撥款 | | 合計 | |
承擔單位自籌 | | 分類1 | |
其他 | | 分類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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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合計 | | | |
主管部門(甲方)
負責人(籤字) (公章)
年 月 日
承擔單位(乙方)
項目負責人(籤字) (公章)
項目單位負責人(籤字)
財務負責人(籤字) (公章)
開戶銀行:
帳號:
年 月 日
六、共同條款籤約方共同遵守教育部科學與技術研究管理辦法文件的要求。
1.乙方需分年度向甲方提出上一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執行過程中,乙方如要修改項目合同中的條款,必須向甲方提出申請報告並闡明理由,經甲方同意後方可執行修改內容。
2.乙方因主觀原因(如技術措施不落實)致使計劃申請書內容有出入,挪用經費致使計劃不能完成而要求解除合同,應根據不同情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退回部分或全部撥款。如乙方沒有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甲方可根據情況提出中止合同。
3.經費使用必須符合科學事業費開支範圍,學校配套經費必須按時按量落實。
4.合同執行中,甲方保證應撥經費按時撥到乙方,甲方無故解除合同時,所撥經費不需撥回。甲方提出變更合同,要與乙方達成書面協議。合同正式文本存甲方一份,乙方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