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一對男同伴侶,他們通過輔助生育生下了三胞胎,一家人其樂融融,與文無關。
這次有一對同性伴侶,
關係破裂後,在爭奪孩子撫養權上有了分歧
還鬧上了法庭
一位聲稱孩子是自己親生血脈,
一位表示孩子由自己懷胎分娩。
如何確定親子關係?
孩子究竟該由哪位媽媽撫養?
近日,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一起特殊的撫養糾紛案。據了解,此前國內尚無此類案件判例。
原告大提訴稱:自己是單身主義者,一直希望有個孩子,但因身體問題不便生育。2018年,她與小美相識,對方了解她的情況後表示願意幫助代孕。2019年3月,大提聯繫了某生殖服務機構後,兩人多次到醫院進行前期檢查、治療,為接受試管助孕做準備;
同年4月2日,大提通過醫學手段取卵,與購買的案外人的精子培育出胚胎;五天後,該胚胎被移植到小美體內,小美懷孕。2019年12月,小美在廈門某醫院產下一女嬰。2020年2月,小美將孩子抱走,並將孩子登記為其女兒,表示之後不再讓大提接觸孩子。
大提表示,自己希望生育孩子且有一定經濟基礎,遂提供卵子並承擔購買精子等各項費用由小美代孕,孩子與小美並沒有血緣關係,自己才是孩子的母親,請求確認大提與孩子之間存在親子關係並判決孩子由其撫養。
被告小美辯稱:雙方系同性伴侶關係,共同居住生活,生育孩子系雙方經過協商後的共同決定,大提稱小美為其代孕完全是捏造事實。二人共同生活居住期間一致決定由小美生育孩子,孩子出生後戶口跟隨小美,並由雙方共同撫養成人。
同時,小美同樣具有撫養孩子的經濟能力,孩子由小美十月懷胎分娩孕育,她與孩子有天然的親子關係和濃厚的情感聯繫,且孩子尚小,更需要小美的哺育和陪伴;而大提跟孩子並沒有堅固的情感和血緣聯繫,既不是孩子的母親亦不是孩子的父親。
湖裡法院經審理查明 ——
大提與小美原系同性伴侶關係。雙方戀愛期間,小美於2019年12月在廈門某醫院生育一女丫丫,丫丫出生醫學證明上載明母親為小美,未記載父親信息。根據大提與小美之間的微信聊天內容可以確定,丫丫的孕育方式系雙方在戀愛期間經過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後決定,大提亦無證據證明其與小美存在代孕協議。
原被告雙方均確認,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是大提的,精子是購買的;丫丫系雙方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將上述卵子和精子結合後由小美孕育分娩;丫丫自出生至2020年2月26日由雙方共同照顧,之後由小美帶離住處並與其共同生活至今。
那麼
大提與丫丫是否存在
法律意義上的親子關係?
訴訟期間,大提向法院申請對其與丫丫之間是否存在親子血緣關係進行鑑定。對此,小美表示雙方已對丫丫的出生方式進行了確認,其亦認可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系大提提供,沒有進行鑑定的必要;同時孩子尚且年幼並與其共同居住在外地,亦無法配合進行鑑定。
湖裡法院經審理認為,大提與小美作為同性伴侶,購買精子、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孕育生命的行為非我國法律所允許,雖雙方均確認丫丫系以大提的卵子與購買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後,由小美孕育分娩,但在無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能僅以雙方確認或僅因丫丫具有大提的基因信息就認定其與大提存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且丫丫的出生醫學證明載明其母親為小美。因此,大提訴求確認其與丫丫存在親子關係,於理不合、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同時,丫丫由小美孕育分娩,出生後一直由小美照顧,現未滿周歲仍需母乳餵養,由小美繼續撫養符合法律規定且有利於丫丫的健康成長。
法院判決:
原告並無證據證明其系丫丫的母親,其要求丫丫由其撫養,既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亦不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對其訴訟請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審判決駁回大提的訴訟請求。
判決後原告不服已提出上訴,目前本案尚在二審中。
明明是自己的卵子,卻無法證明自己是孩子的媽媽。明明是自己把孩子生下來的,卻也面臨孩子被奪走的風險……
「萬一有一天我和我愛人關係破裂,我根本沒法證明我是我們孩子的媽媽,」每當想到這裡,都感到「特別恐慌」
在這起案件中,有兩個關鍵點。
首先,法院將採用何種方法判定誰才是孩子的母親。在主流學術界和法律實務中,有「血緣說」、「分娩說」、「契約說」和「子女最佳利益說」四種觀點。
不過,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確定應當採用哪種學說,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如果法院能夠在本案中給出相對清晰的說理和結論,意味著未來更多同志家庭進行生育計劃時,將有更明確具體的參考案例。這個案件也就清晰明了了。
其次,法庭能否認可雙方的「伴侶關係」,能否認可雙方對子女的共同親權。如果法院能將過往只在財產分割案件中認定同性伴侶雙方為「伴侶關係」的先例作出進一步的突破,在人身關係中也認可雙方的伴侶關係,對未來同志家庭獲得平等權益將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還有一個問題,是這個案子,到底是不是D孕?這幾天很多朋友都來找我討論這個案子,我才發現原來大家對「D孕「的定義還有不同理解,有一些朋友說的「D孕」更接近於是『商業代孕「的意思.
就是要找不認識的人,付費了才叫D孕。我自己是認為,只要是懷孕生別人的孩子,都叫D孕。
所以我認為這個案件裡的行為也屬於D孕。我覺得我這個觀點在中國法視野下也是有依據的,因為我國規定「禁止一切形式的D孕」裡的「D孕「,明顯指的是一切代孕行為,而不僅僅是收費的、找不認識的 人的商業代孕。
所以在我國法律語境裡,這個案件中的行為其實屬於D孕。
既然屬於D孕
孩子為什麼不能直接判給DNA生母?
回顧一下判決原則:
1.同性關係在我國是不合法的;
2.另外分娩為母的原則,血緣說需要靠後,
3.法院為了「子女最佳利益」留下保障,遵循的是更有利於維護孩子成長」這一思維慣性。
但是,怎樣才是有利於孩子,是有不特定性的,而法院把這個主觀價值賦予其中。
清官難斷家務事,孩子太小也無法自己做出意思表示。這一原則並不能很好的得到實現。同時這一案例具有特殊性,或許我們認為的對他成長好,對他來說反而可能是噩夢。
至於「出於孩子成長,在親權上的維護」,基層法院會有更多的能動性,硬判的話不會給她們留多少空間。
二審判決還未出,但無論結果究竟如何,對這樣同性生育權益的保障,都將邁入新的裡程碑。
這一判決,即是法官在法律的處女地上舞蹈。浪漫主義者與現實主義者,對這個案子的判決書,定會有不同的看法。造成的社會影響與法治影響都會是轟動的。
而回到本案,判決中對於兩人的同性關係,法院這次採取的是留白的方式,並沒有拒絕承認兩人之間的婚姻關係,貌似給同性關係留下可能的發展空間。
所以,這個案子的發展意義,應該是遠大於現實意義的。
法官:別說了,頭都大了,還是勸調解吧。
吃瓜群眾:嗯,這或許是個最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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