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生產成本的管理控制,確保生產效益不斷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用於涉及生產成本管理控制的部門和個人。
第3條 生產成本主要由直接材料費用、直接人工費用和製造費用三部分費用構成,其中製造費用包括間接材料、間接人工和其他製造費用等。
第4條 生產成本管理控制是指在產品的生產製造過程中,對成本形成的各種因素,按照事先擬定的標準嚴加監督,發現偏差就要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從而使生產過程中的各項資源消耗和費用開支限制在標準規定的範圍之內。
第5條 生產成本控制權責規定
1.生產部負責對直接材料的消耗指標、領用流程、投料程序、標準工時和加工單價等做出明確規定。
2.財務部負責對製造費用分攤做出規範,並核算生產成本及呈報生產成本績效。
第2章 生產成本控制的一般性規定
第6條 生產成本控制程序如圖
第7條 直接材料費用主要通過《領料單》來統計、估算,據此編制《材料耗用匯總表》,如表
第8條 直接人工費用主要通過《工時卡》、《計工單》來統計、估算,並據以編制《人工費用匯總表》,如表
第9條 製造費用採用預定分攤率,各項實際製造費用發生的金額與已分攤製造費用有差異時,則以多、少分攤處理,並視狀況轉入成本或損益。
第10條 若採用分步成本制時,月底必須估算在制品的完工程序,以核算產品的產量,在此基礎上統計、估算產品生產成本,並編制《產品生產成本比較表》,如表
第3章 制定成本標準與費用分攤準則
第11條 產品生產成本的控制,可採用標準成本控制法,其主要特點是把成本的事前計劃、事中控制和事後分析考核結合起來。
第12條 標準成本是在一定條件下制定的直接材料費用、直接人工費用和製造費用的控制標準,是進行生產成本控制的準繩,它應包括成本計劃中規定的各項指標。
第13條 在確定生產成本控制標準時,必須先進行充分地調查、研究和科學的計算。
第14條 應選擇合適的方法確定生產成本控制標準。企業常用的方法主要包括計劃指標分解法、預算法和定額法三種。
1.計劃指標分解法,即通過將大指標分解為小指標的方法來確定。分解時,可以按部門、單位分解,也可以按不同產品和各種產品的工藝階段、零部件或工序進行分解。
2.預算法,即用編制預算的方法來確定成本控制標準,如根據季度的生產銷售計劃來確定較短期的(如月份)的費用開支預算,並將其作為成本控制的標準。
3.定額法,即確定定額和費用開支限額,並將這些定額和限額作為控制標準來進行控制,如材料消耗定額、工時定額等。
第15條 在確定生產成本標準時,需要正確處理成本指標與其他技術經濟指標的關係(如和質量、生產效率等的關係),從完成企業的總體目標出發進行綜合平衡,防止片面性。
第4章 生產成本形成過程中的監控
第16條 監督生產成本的形成過程,即根據生產成本控制標準,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對成本形成的各個環節、成本指標的執行情況、影響指標值的各項條件(如設備、工藝、工具、工人技術水平和工作環境等),進行經常性的檢查、評比和監督。
第17條 材料費用的日常控制
1.材料費用的控制重點
(1)查核直接材料成本、間接材料成本的計算,必須符合公司及國家有關成本核算規定。
(2)查核當期直接材料成本、間接材料耗用數量及單位用量。
(3)查核領用、退庫程序及計價方法,必須符合公司及國家有關規定。
2.材料費用監督、控制的職責劃分
(1)車間質量檢查員要按圖紙、工藝、工裝要求進行操作,實行首件檢查,防止成批報廢。
(2)車間設備員要按工藝規程規定的要求監督設備維修和使用情況,不符合要求的設備不能開工生產。
(3)倉儲部材料員要按規定的品種、規格、材質實行限額發料,監督領料、補料、退料等制度的執行情況。
(4)生產調度人員要控制生產批量,保證合理下料、合理投料,監督期量標準的執行情況。
(5)生產車間材料費的日常控制,一般由車間材料核算員負責,具體職責包括經常收集材料消耗資料文件,分析對比,追蹤原因,並會同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改進措施。
第18條 人工費用的日常控制
1.人工費用的控制重點
(1)外包人工必須符合相關的規定。
(2)當期直接人工、間接人工記錄及其工作內容。
2.人工費用控制職責劃分
(1)車間勞資員(或定額員)對生產現場的工時定額、出勤率、工時利用率、勞動組織的調整、獎金、津貼等進行監督和控制,並負責對上述有關指標進行控制和核算,分析偏差,尋找原因。
(2)生產調度人員要監督車間內部作業計劃的合理安排,要合理投產、合理派工,控制窩工、停工、加班、加點等。
第19條 間接製造費用的日常控制
1.核查生產部的各項管理費用、車間經費等,設有定額的按定額控制,未設定額的按各項費用預算進行控制。
2.核查生產及非生產部門製造費用發生數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有無超支情形。
3.核查製造費用報支,應依財務管理規定及範圍報支。
4.各個部門、車間、班組分別由有關人員負責控制和監督,並提出改進意見。
第5章 附則
第20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指導生產部進行制定,其修訂、補充、廢止事宜均應由生產部提出。
第21條 本制度報財務總監審核,經總經理審批後,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