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私人財富的增加,財產繼承糾紛層出不窮,已經成為一個不容迴避的話題。如何避免父子反目成仇,親兄弟對簿公堂?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繼承那些事。
有這樣一個案子。周某某的父母和丈夫多年前去世,周某某先後生育兩個兒子(即周甲、周乙)和一個女兒(周丙)。兩個兒子分別結婚後,約定每月輪流接母親到自己家一起生活,照顧母親生活起居。2012年7月12日,周乙因車禍去世,其子尚未成年。但周乙的妻子仍然按照原來的約定,把周某某接到自己家生活,多次支付周某某住院費用。周丙嫁到外地後,經營一家汽車修理廠,但平時與父母基本沒有來往。2018年8月21日,周某某因病死亡,留下房屋兩套。周甲、周丙、周乙的妻子和兒子以及周某某的哥哥因遺產繼承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問:法定繼承有先後順序嗎?
答: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繼承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案中,被繼承人周某某的父母、丈夫均早於其去世,其與丈夫生育子女3人,系周某的法定繼承人。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周某某的哥哥只能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問:未盡贍養義務,可以剝奪繼承權嗎?
答: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在本案中,周丙自嫁到外地後,平時與父母基本沒有來往,在經濟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未履行在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贍養義務。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的規定,可以剝奪周丙的繼承權。
問: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遺產如何處理?
答: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這在法律上叫做代位繼承。本案周乙原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先於被繼承人周某某去世,其繼承份額由其兒子代位繼承。需要提醒的是,代位繼承屬於法定繼承的範疇,從代位繼承人範圍到代位繼承時的遺產分配原則,都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他人無權任意變更。
問:喪偶兒媳有繼承權嗎?
答:喪偶兒媳能否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關鍵看是否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一是要在經濟上對老人進行扶助、供養。二要在生活上與老人共同生活,經常照料、伺候老人,關心、體貼老人。三是贍養老人具有長期性、經常性。本案中,從2012年7月12日周乙去世後,周乙的妻子仍然按照原來的約定,把周某某接到自己家生活,多次支付周某某住院費用,因此可以認定李某作為喪偶兒媳,履行了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顧的贍養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周乙的妻子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周某某遺產份額的權利。
(作者單位: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檢察院)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