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贍養義務子女能分遺產嗎

2020-12-20 中國經濟網

未盡贍養義務子女能分遺產嗎

市民黃先生致電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表示,他的父母有幾個子女,母親很早就過世,父親前不久過世。父親在世時,幾個子女都沒有直接贍養老人,而是由老人的大孫子、大孫媳照顧。老人名下有房產和存款,如今老人去世,照顧老人多年的孫子孫媳認為他們一直在照顧老人,應該獲得遺產,老人的幾個子女並未贍養老人,沒有資格分遺產。不僅如此,老人的幾個子女對於遺產如何分配,意見不統一,甚至因為爭遺產大打出手。黃先生問律師,子女未贍養父母,是否就不能分得遺產?像他家這種情況,該如何分配老人的遺產?

長沙市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律師任丁回覆:關於遺產的分配問題,如果老人並未留下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則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在繼承開始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在黃先生所提到的問題中,老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其配偶已經過世,其父母情況不明確,如果在世,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老人的子女都是其法定繼承人。如果老人並未留下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按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規定,其大孫子和大孫媳婦並非其第一順序繼承人。而對於黃先生擔心的問題,即自己和其他幾個兄弟姊妹並沒有贍養老人,是否就因此沒有繼承權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如果黃先生與其兄弟姐妹都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但是不盡扶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確實是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老人和其大孫子和大孫媳婦一直生活,也一直由其照顧,大孫子和大孫媳婦雖然是繼承人以外的人,但是其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是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任丁律師建議,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長沙晚報全媒體記者 謝春年 通訊員 朱分華)

更多資訊或合作歡迎關注中國經濟網官方微信(名稱:中國經濟網,id:ourcecn)

來源:長沙晚報

相關焦點

  • 女兒未盡贍養義務 法院剝奪遺產繼承權
    北京晚報訊(記者王薔通訊員江錦蓮盧秋)「生養老送」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孝道,拒絕承擔上述義務的不孝子女理應受到譴責。今天海澱法院透露,近日審結一起繼承案件,因親生女兒對父母未盡到法定的贍養義務,法院最後判決女兒不能繼承遺產。  被告劉某是原告吳女士和劉先生的女兒。
  • 未盡贍養義務,可以剝奪繼承權嗎
    周甲、周丙、周乙的妻子和兒子以及周某某的哥哥因遺產繼承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問:法定繼承有先後順序嗎?答: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
  • 未盡贍養義務,遺產少分或不分 法官:民間所說「脫離父子關係」不能...
    大河報記者段偉朵通訊員陳學敏  核心提示|離婚後,兒子跟著母親過,跟父親聯繫甚少,也幾乎沒有盡到贍養義務,這樣的兒子,還可以繼承父親的遺產嗎?昨日,記者從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了解到這樣一起「爭遺產」案,經法官調解,順利結案,並維持了親情。
  • 未盡贍養義務能否繼承財產
    原標題:未盡贍養義務能否繼承財產 大通縣長寧鎮的鮑先生,在父親去世後由於遺產繼承問題,陷入親情輿論的漩渦而苦惱不堪,他不知道自己有沒有權利、應不應該爭取遺產繼承的權利,遂求助晚報《社區法官》欄目的幫助,希望得到答案。 事件緣由 鮑先生今年50歲了。
  • 不贍養已離婚父母也能分得遺產?想多了!
    父母離婚後子女有贍養義務嗎新的《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衝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關係的變化而改變。
  • 這些遺產分配小知識,你知道嗎?
    遺產,這兩個字讓多少人爭得頭破血流,讓多少家庭因為它反目成仇,那麼遺產到底該怎麼分呢。錦盾律所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整理了一些相關資料我們一起來看一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長子未盡過贍養義務 卻主張要均分母親留下的遺產
    贍養父母,是我國自古以來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應盡的義務,然而未盡贍養義務的靳某卻主張均分過世老母留下的遺產。8月11日上午,南譙區人民法院施集法庭最終駁回靳某的訴訟請求。  2010年4月靳某母親去世,留下土地1.8畝、山場及房屋。靳某獲悉後,認為自己作為長子理應分得一份。
  • 【民法典說】盡到主要扶養義務,遺產可多分
    特別是高明生病癱瘓後,周華給予其無微不至的陪護和照料,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周華雖獨自領取了4萬餘元,但她已將該筆錢贈與無血緣關係的繼外孫小白。高文才在高明二婚後幾乎未盡贍養義務,周華的行為卻體現了大愛、無私,應予以認可,在分配遺 產時,可以多分。綜上所述,高文才提出的對高明4萬餘元存款進行分割的訴求不合理。
  • 徐州一房子拆遷,未盡撫養義務的兒子有權分配父母的拆遷款嗎
    二、多個部門法中明確規定,子女負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1、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該義務為法定義務,是不能免除的 2、《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規定: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 違反贍養義務責任的法律規定,重組家庭繼子女是否有贍養義務
    現在她的丈夫過世了,她回來找我和我父親,想跟我們團聚並讓我對她盡贍養義務。我父親沒有同意她的要求,我也沒有答應她的要求。我認為她從來都沒有撫養過我,沒有權利要求我贍養她。可我母親說如果我不把她養起來,就到法院告我。請問,我能拒絕贍養從未撫養過我的母親嗎?
  •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老人可以撤銷房屋贈予嗎?
    >贈與能撤銷嗎本案是一起老年人對未盡贍養義務子女的贈與行使贍養老人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一項法定義務。《合同法》規定,子女取得老年人贈與後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對贈與有法定撤銷權,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且在庭審中明確不同意楊某和與其繼續生活,嚴重違背其此前承諾。
  • 遺產繼承子女分配比例是怎樣的,子女怎麼分配遺產?
    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定繼承當中才會說到遺產繼承順序的問題。因為只有在這個繼承當中,被繼承人是沒有對財產作出安排的。那麼遺產繼承子女分配比例是怎樣的,子女怎麼分配遺產?
  • 被他人收養的子女,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收養法》第二十三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 房子就只給兒子嗎?父母房子等遺產誰來繼承,《民法典》有答案
    「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在很多人觀念裡,女兒不需要贍養父母,遺產自然也輪不到她們。然而,在法律上,女兒既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又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現實中,「養兒防老」並沒有得到實行,一些兒子不履行贍養義務,反而讓女兒來贍養的例子不在少數。近日,在江蘇徐州就發生這樣一件事。一外甥女喊話舅舅未盡贍養義務,現在卻來分房。
  • 法定繼承人未盡到贍養義務,能分得遺產嗎?
    法定繼承人未盡到贍養義務,能不能分得遺產呢?一起來看看!李爺爺一直和老伴生活,兒孫沒有盡過贍養義務。好心人趙某和老人的徒弟楊某一起2人輪番照顧老兩口的起居生活,代買米麵糧油,帶老人去醫院看病。協議內容為:趙某和楊某承擔李爺爺生養死葬的義務,李爺爺過世後部分遺產遺贈給趙某和楊某。
  • 婆婆去世後喪偶兒媳能繼承遺產嗎?法院:盡主要贍養義務,能
    【婆婆去世後喪偶兒媳能繼承遺產嗎? 法院:盡主要贍養義務,能!】廣州的楊老伯和江老太系夫妻,兩人先後於2008年和2018年去世。生前兩人共生育了六名子女,即阿英五姐妹和阿垣。阿垣與朱某是夫妻,兩人共同生育了兩個兒子,後阿垣在2015年4月去世了。 五姐妹在成年後陸續外嫁。
  • 繼承法:繼子女享有遺產繼承權嗎,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繼承法:繼子女享有遺產繼承權嗎,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今天一大早,有人問我:請問繼子女有繼承權嗎?可以繼承遺產嗎?你能幫我詳細解答一下疑惑嗎?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 現在,事情來了,李華不想讓李亮和自己分遺產,便直接拒絕了李亮參與繼承。李亮知道後,非常氣憤也無可奈何。對於此案,你怎麼看呢?
  • 兒媳未盡贍養義務
    丈夫先於其父親身亡,兒媳在要求代替丈夫繼承其父親遺產遭到丈夫胞弟反對後,遂將丈夫胞弟告上法庭。4月6日,湯陰縣法院審結該案,認定該兒媳沒有對公公盡贍養義務,沒有繼承權,也沒有代位繼承權,遂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2010年8月25日,湯陰縣劉玲的丈夫王老大因車禍死亡。
  • 對父母盡更多贍養義務的子女,是否可多分遺產
    法院判決老範名下952583元的拆遷補償款屬於他的遺產。鑑於範某四對範老頭夫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範某四可以繼承上述補償的55%,即523820.65元,大女兒範某一、二女兒範某二、三女兒範某三各繼承15%的份額,即142887.45元元。
  • 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是否享有代位繼承權?
    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是否享有代位繼承權?王甲、王乙、王丙與王1 系叔侄、姑侄關係。被繼承人王某、李某夫婦分別於1963年、1964年死亡。被繼承人婚生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王戊五名子女。王戊早已死亡,無配偶和子女。王丁於1954年死亡,有配偶和婚生子女王1、王2和王3。1967年,王丁之妻帶三名子女改嫁。王丁之妻雖然帶子女改嫁了,但在被繼承人李某在世時,經常來往,關心照顧其生活,過節過年還去探望送食品。被繼承人李某死亡時,王1送去70元,與王甲、王乙、王丙共同料理喪事。被繼承人遺有房產一套,由王甲、王乙分別居住。